(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動物批發市場防疫消毒工作,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市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場地、無害化處理間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督促經營戶做好欄舍清洗消毒工作。
三、市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動物清欄后,經營戶應對欄舍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交易場地要每天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七、無害化處理間使用后,應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八、市場應按規定定期休市,并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九、運載車輛裝載動物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十、市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一、為加強動物批發市場防疫消毒工作,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市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場地、無害化處理間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督促經營戶做好欄舍清洗消毒工作。
三、市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動物清欄后,經營戶應對欄舍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交易場地要每天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七、無害化處理間使用后,應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八、市場應按規定定期休市,并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九、運載車輛裝載動物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十、市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