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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廳關于動物批發市場防疫消毒的暫行管理規定 (粵農〔2010〕4號)

   2019-02-25 677
核心提示:  (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動物批發市場防疫消毒工作,預防控制
   (廣東省農業廳2010年1月11日以粵農〔2010〕4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為加強動物批發市場防疫消毒工作,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市場開辦方應按照本規定要求做好場地、無害化處理間的清洗消毒工作,并督促經營戶做好欄舍清洗消毒工作。
 
  三、市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進出消毒池。消毒池要定期清洗,并保持消毒藥液有效濃度。
 
  四、運載車輛卸載動物后,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五、動物清欄后,經營戶應對欄舍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六、交易場地要每天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七、無害化處理間使用后,應立即進行清洗消毒。
 
  八、市場應按規定定期休市,并進行全面清洗消毒。
 
  九、運載車輛裝載動物前,須在指定位置清洗消毒。
 
  十、市場開辦方要認真做好消毒記錄,如實記錄消毒時間、消毒藥物名稱、濃度以及消毒人員等情況。消毒記錄保存兩年以上。
 
  十一、不按本規定執行的,按《動物防疫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地區: 廣東
標簽: 批發 農業 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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