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
二、第十七條中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科技、海洋、農業和環境保護等部門”修改為“由市自然資源、科技、農業和生態環境等部門”。
三、第二十條中的“市經貿部門”修改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市經貿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
五、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和建設,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健全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將第二款中的“餐廚垃圾”修改為“廚余垃圾”。
九、第三十八條中的“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幸福村居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修改為“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
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鼓勵建設綠色建筑。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對建筑全壽命周期內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性能進行綜合評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部門”。
二、第十七條中的“由市發展和改革、國土、規劃、科技、海洋、農業和環境保護等部門”修改為“由市自然資源、科技、農業和生態環境等部門”。
三、第二十條中的“市經貿部門”修改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四、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市經貿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發展和改革部門”修改為“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
五、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加強海綿城市規劃和建設,修復城市水生態、涵養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健全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
八、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將第二款中的“餐廚垃圾”修改為“廚余垃圾”。
九、第三十八條中的“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幸福村居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修改為“推進環境宜居城市建設,使居民享受良好的居住條件、公共設施和生態環境”。
十、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鼓勵建設綠色建筑。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和管理,對建筑全壽命周期內的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性能進行綜合評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