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漯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的通知(漯政[2012]123號)

   2013-04-12 1004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漯各單位: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評

各縣區人民政府,漯河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城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及駐漯各單位: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漯河市食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

  第一條為科學考核評價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切實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市政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漯河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評。

  第三條食品安全考評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考評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府食品安全辦負責制訂年度工作考核細則、組織實施和具體考核工作。

  第五條食品安全工作考評的主要內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目標完成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工作部署、監督檢查和落實完成情況;

  (三)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專項整治工作開展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

  (五)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經費保障、責任制及責任追究制落實情況;

  (六)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體制機制建立和運行情況;

  (七)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建設情況;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實施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情況;

  (九)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處置和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十)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建設情況;

  (十一)對下級人民政府及監管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評議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況。

  第六條考評工作采取自查、現場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考核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明查暗訪等。外部評議包括社會公眾評議和上級部門評議。社會公眾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食品行業協會代表、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組,采用座談會、調查問卷、電話等方式進行評議。上級部門評議由市監察局(市政府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局、衛生局、商務局、農業局、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畜牧局、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公安局等部門采用調查問卷等方式進行評議。

  第七條考評工作采取百分制計分方式,另設加減分項目。考評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評時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臺食品安全監管地方性規章、制度、辦法、規范性文件以及重要創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工作經驗在全市、全省、全國推廣的;

  (三)及時破獲和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國家、省、市明確的其他加分事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評時酌情予以減分:

  (一)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全國、全省新聞媒體曝光或國家、省有關部門查處,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遲報、瞞報、謊報或處置不力造成事故影響擴大,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嚴重的。

  第十條考評工作一般安排在當年12月進行。當年12月底前,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開展工作自查,并將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況書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在各縣區、各部門自查的基礎上,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組織成立考評組,對各縣區、各部門實施現場考核。次年1月底前,形成考評報告和考評結果,經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后報市政府。考評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一條市政府對在考評中獲得優秀等次的縣區和部門給以表彰;對考評不合格的縣區和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提出整改意見;對問題突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考評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南
標簽: 評價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