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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甬檢檢[2009]228號)

   2015-08-11 359
核心提示: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的函》(國質檢檢函〔2009〕149號,詳見附件1)轉發你們
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的函》(國質檢檢函〔2009〕149號,詳見附件1)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新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進口機電產品(以下簡稱該類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專門發文要求加強此項工作,各有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該類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工作。
 
  二、各業務執行部門應參照“自我符合聲明+核查驗證+抽查檢驗+后續監管”的檢驗監管模式對該類機電產品實施檢驗監管。
 
  1. 即日起,該類機電產品在報檢時,要求報檢人提供自我符合性聲明(詳見附件2),聲明其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
 
  2. 各業務執行部門在對該類機電產品現場檢驗時,應驗證其制造商提供的與食品接觸材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檢測報告。現場檢驗時除按現行進口機電產品規定進行檢驗外,還應檢驗其結構是否合理,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難以清理的衛生死角等。
 
  3. 鑒于該類機電產品到貨安裝后,對材質衛生檢測可能有困難,可在后續監管過程中監管其制成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作為該類機電產品材質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
 
  三、各有關單位應加強該類機電產品相關檢驗標準的收集工作,提出標準制修訂方案報局檢驗監管處,局檢驗監管處匯總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附件:1.   《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的意見的函》(質檢檢函〔2009〕149號)
 
  2.    自我符合性聲明
 
  3.    列入《目錄》內的與食品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明細表(參考)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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