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作的意見的函》(國質檢檢函〔2009〕149號,詳見附件1)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新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進口機電產品(以下簡稱該類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專門發文要求加強此項工作,各有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該類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工作。
二、各業務執行部門應參照“自我符合聲明+核查驗證+抽查檢驗+后續監管”的檢驗監管模式對該類機電產品實施檢驗監管。
1. 即日起,該類機電產品在報檢時,要求報檢人提供自我符合性聲明(詳見附件2),聲明其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
2. 各業務執行部門在對該類機電產品現場檢驗時,應驗證其制造商提供的與食品接觸材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檢測報告。現場檢驗時除按現行進口機電產品規定進行檢驗外,還應檢驗其結構是否合理,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難以清理的衛生死角等。
3. 鑒于該類機電產品到貨安裝后,對材質衛生檢測可能有困難,可在后續監管過程中監管其制成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作為該類機電產品材質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
三、各有關單位應加強該類機電產品相關檢驗標準的收集工作,提出標準制修訂方案報局檢驗監管處,局檢驗監管處匯總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附件:1.
《關于加強與食品直接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檢驗監管工的意見的函》(質檢檢函〔2009〕149號)
2.
自我符合性聲明
3.
列入《目錄》內的與食品接觸進口機電產品明細表(參考)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一、新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進口機電產品(以下簡稱該類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家質檢總局專門發文要求加強此項工作,各有關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做好該類機電產品的檢驗監管工作。
二、各業務執行部門應參照“自我符合聲明+核查驗證+抽查檢驗+后續監管”的檢驗監管模式對該類機電產品實施檢驗監管。
1. 即日起,該類機電產品在報檢時,要求報檢人提供自我符合性聲明(詳見附件2),聲明其進口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
2. 各業務執行部門在對該類機電產品現場檢驗時,應驗證其制造商提供的與食品接觸材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檢測報告。現場檢驗時除按現行進口機電產品規定進行檢驗外,還應檢驗其結構是否合理,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難以清理的衛生死角等。
3. 鑒于該類機電產品到貨安裝后,對材質衛生檢測可能有困難,可在后續監管過程中監管其制成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作為該類機電產品材質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
三、各有關單位應加強該類機電產品相關檢驗標準的收集工作,提出標準制修訂方案報局檢驗監管處,局檢驗監管處匯總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附件:1.

2.

3.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