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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汕頭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的通知

   2020-09-22 932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科室、分局:現將《汕頭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
各區縣市場監管局,市局各科室、分局:
 
    現將《汕頭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清單》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附件:   《汕頭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xlsx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汕頭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 不予處罰條件 法律依據
1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首次被發現,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2 未將營業執照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 首次被發現,及時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 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 首次被發現,及時改正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企業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4 未將營業執照正本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首次被發現,及時改正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5 公司未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責令限期變更后及時變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而未取得批準,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公司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6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 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第二十一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統計資料。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7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首次被發現,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8 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 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9 食品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
    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10 食品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11 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化妝品名稱或者標注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六條  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化妝品名稱。化妝品名稱一般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標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二)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得使用抽象名稱;約定俗成的產品名稱,可省略其屬性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注標準規定的名稱。
    第七條 化妝品標注“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并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同一名稱的化妝品,適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未標注化妝品名稱或者標注名稱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12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驗收后未及時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3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14 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 首次被發現,且發現后主動校準或送檢且檢定合格,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使用計量器具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5 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16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17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標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規定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18 同一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或不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未依法標注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定量包裝商品違反本辦法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未正確、清晰地標注凈含量的,責令改正;未標注凈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19 集市主辦者未按規定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和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20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 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21 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
22 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的期限內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質檢兩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
23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辦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未辦理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4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25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26 已通過認證,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對混淆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27 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 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認證機構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停業整頓期限為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認證活動。認證機構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要求,情節輕微且不影響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或者認證有效性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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