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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的通知 (魯市監質監規字〔2021〕1號)

   2021-04-07 275
核心提示: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已經省局2021年第2次局務會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已經省局2021年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統籌、公正公開、高效便民原則,突出問題導向和民生導向。
 
  第三條  監督抽查所需樣品的抽取、購買、運輸、檢驗、處置以及復查等工作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級監督抽查以及對國家、外省省級移交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開展結果處理等相關工作,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省級監督抽查,是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并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五條  省級監督抽查分為日常監督抽查和專項監督抽查。日常監督抽查按照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分批次組織實施;專項監督抽查根據上級部署、輿情信息、突發事件等產品質量監管實際需要,不定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局負責統一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省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省監督抽查信息。
 
  各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縣局)負責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并按要求匯總、分析、上報相關工作情況。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組織
 
  第七條  省局根據每年度山東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制定省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每年度1月15日前,市縣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山東省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內產品提出統籌建議,建議內容應當包括需省級抽查的產品種類、批次數以及抽查時間等。
 
  第八條  省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本年度省級擬抽查的產品種類和批次數等。開展日常監督抽查時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予以適當調整、增減。
 
  省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報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并通報各市局。
 
  第九條  省局根據省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已公布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可直接采用。
 
  第十條  省局按照政府采購等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省級監督抽查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抽樣機構和檢驗機構可以為同一技術機構,但其應當建立并嚴格落實抽檢分離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由市縣局承擔部分抽樣工作。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抽查相關工作,應當使用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
 
  第三章   抽樣
 
  第一節 現場抽樣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或抽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人員。抽樣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標準等規定。
 
  第十三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示《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附件1,以下簡稱《監督抽查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工作證等),告知監督抽查的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和抽樣方法等相關信息。受委托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委托書》(附件2)復印件。
 
  第十四條  抽樣前,抽樣人員應當查驗企業登記信息、相關法定資質以及產品標識等,現場發現涉嫌存在無證無照、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抽樣,如實填寫《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發現違法線索報告單》(附件3),立即報告省局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局。
 
  第十五條  在生產者處抽樣,屬于委托加工的,被抽樣生產者應當出具委托加工合同等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核實為檢驗合格的待銷產品后,再予以抽樣。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抽樣方法進行抽樣,并使用《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附件4,以下簡稱《抽樣單》)詳細、準確記錄抽樣信息,同時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留存證據。相關證據材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十七條  《抽樣單》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并加蓋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公章。因特殊情況不能加蓋公章的,應當注明相關情況,雙方簽字確認。《抽樣單》填寫應當字跡工整、清晰,容易辨認,不得隨意涂改,確需更正或者補充的,應當由雙方在更正或者補充處以簽名、蓋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抽樣人員應當依法購買檢驗樣品,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
 
  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拒絕接受抽樣:
 
  (一)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抽查通知書》、有效身份證明等材料,或抽樣人員、抽樣單位、受檢企業、受檢產品等與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二)樣品獲取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要求支付檢驗費或其他任何費用的;
 
  (四)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或同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但對不合格產品的跟蹤抽查和為應對突發事件開展的監督抽查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抽樣的。
 
  第二十條  因轉產、停業、不符合抽樣條件等原因致使無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查驗生產、銷售記錄,現場查看生產車間、庫房等方式進行核實,如實填寫《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未抽樣情況說明表》(附件5),簽字確認并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生產者公章,報送省局。因特殊情況不能加蓋被抽樣生產者公章的,應當注明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明顯不合理的樣品價格等方式阻礙、拒絕或者不配合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如實填寫《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拒檢記錄表》(附件6),立即報告省局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縣局。
 
  第二十二條  市縣局應當積極配合對轄區內生產者、銷售者的監督抽查工作,對涉嫌違法行為嚴格依法查處,不得故意推脫或幫助逃避監督抽查。
 
  第二節 網絡抽樣
 
  第二十三條  省局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買樣。
 
  第二十四條  進行網絡抽樣的,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  抽樣人員購買的樣品應當包括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第二十六條  抽樣人員收到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拆封過程,對寄遞包裝、樣品包裝、樣品標識、樣品寄遞情形等進行查驗,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并將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抽樣人員應當根據樣品情況填寫《抽樣單》,經抽樣人員簽字并加蓋抽樣單位公章后,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一并寄送被抽樣銷售者。抽樣機構執行買樣任務的,還應當寄送省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第四章  檢驗
 
  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以及處理等工作制度。
 
  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樣品接收、檢驗結果等信息錄入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并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八條  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
 
  檢驗人員發現樣品的生產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終止檢驗,立即報告省局,并同時報告涉嫌違法樣品的生產者所在地縣局。
 
  第二十九條  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規則等進行檢驗,如實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檢驗過程中,檢驗機構發現樣品部分項目不合格足以判定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出具不合格項目檢驗報告,報告省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局。
 
  第三十一條  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應當內容真實齊全、數據準確、結論明確,并按照有關規定簽字、蓋章。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還應當出具不合格項目分析報告。
 
  第三十二條  檢驗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及時將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報送省局。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機構還應當同時報送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局。
 
  不合格涉及省外的,由省局通報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國家、外省省級移交的監督抽查不合格有關材料,由省局轉寄相關市局。
 
  第三十三條  省局負責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省局應當出具《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7,以下簡稱《檢驗結果通知書》)并附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及時送達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可以委托檢驗機構負責將《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等有關材料通過EMS郵寄給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
 
  第三十四條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以單位文件的形式向省局報送監督抽查工作總結,內容主要包括:
 
  (一)監督抽查工作概況:包括任務來源、計劃完成情況、產品抽查合格率情況等;
 
  (二)被抽查產品及行業概況分析;
 
  (三)檢驗工作概況。包括監督抽查依據、重點檢驗項目、抽查結果總體評價(實物質量合格率、標識合格率等情況)等。對涉及質量安全、重要性能項目不合格的應當重點進行描述;
 
  (四)質量分析。對抽查發現的突出問題或存在共性的問題進行重點分析;
 
  (五)指導企業整改和提高產品質量的建議等;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省級監督抽查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銷售者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證明材料。
 
  第三十六條  省局應當組織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對異議處理申請進行調查核實,抽樣機構、檢驗機構應當對異議處理申請出具書面核查結論,并說明理由。
 
  必要時,省局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對異議處理申請進行分析研判,形成評估意見。
 
  第三十七條 標稱生產者否認產品為其生產的,省局將相關材料移送標稱生產者和被抽樣銷售者所在地市局,相關市局應當依法組織調查核實并出具書面核查結論。
 
  第三十八條  省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作出異議處理結論,并出具《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附件8),送達異議申請人,同時抄送相關市局:
 
  (一)異議申請逾期、異議申請理由不成立或因檢驗項目沒有重現性、按照標準規定不能復檢、樣品自然失效等原因而不具備重新檢驗條件的,維持原檢驗結論;
 
  (二)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等存在問題的,撤銷原檢驗結論,并適時組織重新抽樣;
 
  (三)需要復檢并具備復檢條件的,省局應當組織復檢,確定符合法定要求的復檢機構。
 
  第三十九條 需要組織復檢的,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原抽樣機構、復檢機構應當對樣品確認、交接過程全程錄像。
 
  異議申請人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或七日內未辦理復檢手續的,視為放棄復檢,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四十條  省局應當自異議申請人辦理復檢手續之日起十日內向復檢機構下達《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復檢委托書》(附件9),明確復檢時間、復檢項目等內容,一般僅對與異議相關的檢驗項目進行復檢。
 
  必要時,初檢技術機構、異議申請人等相關方可以現場見證復檢過程。
 
  第四十一條  復檢機構應當將復檢結論及時報送省局,省局出具《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檢結果通知書》(附件10)并附檢驗報告,送達異議申請人和相關市局。
 
  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局負責本轄區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包括被抽樣生產者和標稱生產者,下同)、銷售者結果處理工作。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地市縣局負責結果處理工作,需要注冊地市縣局配合的,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三條  除另有規定外,具體負責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的市縣局(以下簡稱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11),告知相關權利義務。
 
  第四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質量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整改工作,提出復查申請。
 
  第四十五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確因停業、轉產、遷址、自然災害、破產倒閉等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自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在恢復整改條件后,及時按要求進行整改并申請復查。
 
  第四十六條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或無法完成整改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組織復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未在整改期限內提交復查申請或相關證明材料的,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組織復查。
 
  第四十七條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組織復查,結果處理部門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核查。產品工藝技術復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者直接關系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以委托專家組織現場檢查。
 
  對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的,結果處理部門向符合法定要求的技術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委托書》(附件12),按照原抽查實施細則進行復查檢驗,復查所需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償提供。技術機構應當及時完成相關工作,將檢驗報告報送結果處理部門。
 
  對只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等導致不合格,經核查能夠判斷其整改合格的,可以不進行復查檢驗。
 
  第四十八條  對不合格產品銷售者組織復查,結果處理部門應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銷售者擬繼續銷售同一產品的,應當提供其生產者復查合格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十九條  復查經費列入結果處理部門的同級財政。
 
  第五十條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復查檢驗或現場檢查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向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出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附件13)。
 
  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經結果處理部門認定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產、銷售同一產品。
 
  第五十一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結果處理部門應當逐級上報至省局,省局及時向社會公告。結果處理部門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再次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國家、外省省級移交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者不存在或者否認產品為其生產的,標稱生產者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將相關證據材料及時通報不合格產品銷售者所在地同級市場監管部門。銷售者所在地為省外的,將調查情況逐級上報至省局,由省局通報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五十三條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建立后處理工作案卷,案卷中應當包括: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復查申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檢驗委托書》、復查檢驗報告、《復查結果通知書》等有關材料。
 
  第五十四條  結果處理部門應當及時將監督抽查結果處理情況錄入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系統,各市局應當對本轄區監督抽查結果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督促做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跟蹤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經復查合格后,其生產的同類產品再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對前一次復查整改工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分析。
 
  第五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程序要求,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違法線索進行立案核查,應當立案的必須依法立案查處。查處期間不停止整改復查工作。
 
  第五十七條  省局應當匯總分析、依法公開監督抽查結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總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市縣局組織開展本級監督抽查相關工作,可以參照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范所涉期間除明確為工作日外,均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六十條  本規范自2021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日。《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魯質監監一發〔2016〕56號)同時廢止。
 
  附件: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的通知.pdf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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