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十五件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實施辦法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運輸、攜帶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自治區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
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封閉用水設施”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封閉其用水設施”。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修改為“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中的“予以強制遷出”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1.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2.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條例
將第三十五中的“予以關閉”修改為“責令關閉”。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強制拆除”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中的“發現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商品和財物可能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以封存,扣留;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協助暫停支付違法經營者的存款。”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1.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內容。
2.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三項的內容。
3.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或者依據本條例在作出查封、扣押的決定前”和“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4.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
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強制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修改為“責令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十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1.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需要拆除或者搬遷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刪去第五十七條中的“同時強制其辦理”。
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填封井口”。
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
刪去第八十一條中的“必要時可以對繼續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十四、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對與鹽業案件有關的鹽產品、運鹽工具、包裝物、加工設備等財物,可能發生滅失、銷毀、轉移、隱匿情況的,經鹽業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封存、扣押。”
十五、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七條中的“強制拆除”修改為“沒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樣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
2.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或者銷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十五件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野生動物保護實施辦法
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運輸、攜帶受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自治區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實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強制拆除。”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
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封閉用水設施”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申請人民法院封閉其用水設施”。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六條中的“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修改為“逾期不拆除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中的“予以強制遷出”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1.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內容。
2.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限期治理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條例
將第三十五中的“予以關閉”修改為“責令關閉”。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將第二十二條中的“強制拆除”修改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寧夏回族自治區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刪去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中的“發現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商品和財物可能被銷售、轉移、隱匿、銷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予以封存,扣留;對違法事實認定清楚的,可以提請金融機構協助暫停支付違法經營者的存款。”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1.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內容。
2.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三項的內容。
3.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或者依據本條例在作出查封、扣押的決定前”和“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4.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與就業促進條例
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強制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修改為“責令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十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
1.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的“需要拆除或者搬遷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2.刪去第五十七條中的“同時強制其辦理”。
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刪去第四十八條中的“填封井口”。
十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
刪去第八十一條中的“必要時可以對繼續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十四、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
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對與鹽業案件有關的鹽產品、運鹽工具、包裝物、加工設備等財物,可能發生滅失、銷毀、轉移、隱匿情況的,經鹽業管理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封存、扣押。”
十五、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1.將第三十七條中的“強制拆除”修改為“沒收或者清除其擅自使用的‘清真’字樣招牌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的文字、圖案標志”。
2.刪去第三十九條中的“或者銷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