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應急管理局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推動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分類整治,應急管理部印發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應急〔2020〕84號,以下簡稱《目錄》),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區認真遵照執行。
一、建立常態機制,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條件精準化排查評估工作。各區要立即對照《目錄》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全面排查評估工作,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安全分類整治,推進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相銜接,與相應的行政處罰手段配合實施,實現差異化的精準監管,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企業逐企確定處置措施,實現“一企一策”治理整頓。通過分類整治,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實現“三個一批”,即關閉退出一批、停業整頓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倒逼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風險隱患,提升行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二、強化行政處罰,對照《目錄》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各區要將《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估的定性評價標準,推進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整治工作,全面降低和管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目錄》分類內容共分三類:一是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共4條,經評估屬于此類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6個月,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期滿后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類,共17條,經評估屬于此類的,須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有關安全許可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三是限期改正類,共14條,經評估屬于該類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三、層層落實責任,企業自查、屬地復查、市級督查逐級推進。全市各相關企業要對照《目錄》的每一項內容,認真組織開展企業內部的自查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計劃,并最終形成企業自查評估報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報所在區應急管理局。各區應急管理局要結合專家指導服務等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方機構的力量對轄區內企業自查評估情況逐家進行復查評估,并按照《目錄》規定對企業安全現狀進行分類,于2021年5月31日前將轄區內企業安全分類匯總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將于2021年5月至7月對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并對工作開展不力、失職漏管的情況進行通報。
2020年12月25日
(聯系人:劉鵬;聯系電話:28051662)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的通知
應急〔202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推動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分類整治,現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條件精準化排查評估,“一企一策”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明確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推進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整治作為提升整體安全水平的重要舉措,把《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的定性評價標準,同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貫通起來,結合實際統籌部署、一體推進,確保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扎實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通過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排查評估,按照依法依規、分類處置、政策引導、分級實施的工作思路,推動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規范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退出一批,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實現“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實施分類整治的重要依據,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詳細目錄和實施辦法。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有關具體規定,區分規范達標、改造提升、依法退出三類情況,明確分類內容、違法依據和處理依據。
四、推進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安全分類整治是一項綜合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按照省級統籌、市縣級抓落實的原則,綜合運用安全、環保、質量、節能、土地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
應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31日
為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推動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分類整治,應急管理部印發了《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應急〔2020〕84號,以下簡稱《目錄》),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區認真遵照執行。
一、建立常態機制,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條件精準化排查評估工作。各區要立即對照《目錄》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全面排查評估工作,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安全分類整治,推進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相銜接,與相應的行政處罰手段配合實施,實現差異化的精準監管,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企業逐企確定處置措施,實現“一企一策”治理整頓。通過分類整治,對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實現“三個一批”,即關閉退出一批、停業整頓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倒逼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排查治理安全風險隱患,提升行業整體安全生產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消除事故隱患。
二、強化行政處罰,對照《目錄》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各區要將《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估的定性評價標準,推進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整治工作,全面降低和管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目錄》分類內容共分三類:一是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類,共4條,經評估屬于此類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6個月,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期滿后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二是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類,共17條,經評估屬于此類的,須停產停業整頓或暫時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有關安全許可或給予其他行政處罰;三是限期改正類,共14條,經評估屬于該類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三、層層落實責任,企業自查、屬地復查、市級督查逐級推進。全市各相關企業要對照《目錄》的每一項內容,認真組織開展企業內部的自查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計劃,并最終形成企業自查評估報告,于2021年3月31日前,報所在區應急管理局。各區應急管理局要結合專家指導服務等工作,充分利用第三方機構的力量對轄區內企業自查評估情況逐家進行復查評估,并按照《目錄》規定對企業安全現狀進行分類,于2021年5月31日前將轄區內企業安全分類匯總情況報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將于2021年5月至7月對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并對工作開展不力、失職漏管的情況進行通報。
2020年12月25日
(聯系人:劉鵬;聯系電話:28051662)
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的通知
應急〔2020〕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推動對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進行分類整治,現將《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分類整治目錄(2020年)》(以下簡稱《目錄》)印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條件精準化排查評估,“一企一策”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明確提出的一項重要任務。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重要論述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推進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分類整治作為提升整體安全水平的重要舉措,把《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評估的定性評價標準,同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貫通起來,結合實際統籌部署、一體推進,確保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二、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扎實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通過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排查評估,按照依法依規、分類處置、政策引導、分級實施的工作思路,推動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規范達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退出一批,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實現“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三、《目錄》作為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實施分類整治的重要依據,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詳細目錄和實施辦法。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有關具體規定,區分規范達標、改造提升、依法退出三類情況,明確分類內容、違法依據和處理依據。
四、推進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安全分類整治是一項綜合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按照省級統籌、市縣級抓落實的原則,綜合運用安全、環保、質量、節能、土地等政策措施,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

應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