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抽樣檢驗(含監督檢驗和風險監測)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
抽樣檢驗后處理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抽樣檢驗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和后續監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內容包括通報、責令企業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監督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對不合格企業進行公告等。
第三條 工作原則
后處理工作應遵循程序合法、規范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 職責分工
(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職責
1.負責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后處理的組織、協調、匯總和信息反饋工作;
2.組織國家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質量分析會或整改學習班,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移交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
3.負責向各市政府報送監督檢驗質量信息;
4.負責對市局后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
(二)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單位)職責
1.負責組織實施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其中國家、省級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由市局負責;市級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由市局或縣級局負責,具體分工由市局確定;縣級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由縣級局負責;
2.負責向縣級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通報監督檢驗質量信息;
3.負責匯總上報后處理工作信息;
4.負責建立、完善后處理工作檔案。
(三)質檢機構職責
受市、縣級質監局委托,對產品實施復查檢驗。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五條 不合格報告移交
省局在收到國家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其他部門移交的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國家或省級風險監測不合格信息后,及時向相關市局發出《不合格食品移交處理通知書》(附件1)。
省、市、縣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由承擔監督檢驗任務的質檢機構發送企業和后處理工作單位。
第六條 不合格食品預處理
后處理工作單位在收到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對企業庫存涉嫌不合格產品采取措施,防止該批次產品流入市場。
待檢驗結果確認或復檢后,根據檢驗結論再依法及時進行相應的處置。
第七條 調查與確認
(一)對于從市場中抽樣,產品未經生產企業確認的,后處理工作單位應書面通知企業確認檢驗結果,并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調查。
(二)對于企業確認結果或復檢結論仍不合格或通過調查能認定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第九條規定處理。
(三)對于企業不能確認產品,且通過調查不能認定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移交工商部門依法處理。生產企業應作為風險信息,采取必要應對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同時向所在地質監部門提交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不確認問題產品或檢驗結果的理由;
2.企業對此類食品的質量控制措施;
3.針對此風險信息本企業將要采取的預防措施。
后處理工作單位應根據調查情況及生產企業書面報告,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屬于省局移交的,及時上報省局,省局將有關情況反饋相關部門。
第八條 風險監測問題項目后處理
風險監測項目有限量規定和檢驗方法標準的,按第七條規定處理。
風險監測項目沒有限量規定或檢驗方法標準,經調查不能認定企業存在違法行為的,不進行行政處罰,生產企業應作為風險信息,采取必要應對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經調查可以認定企業存在添加非食品原料等違法行為的,應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 實施處理和整改
(一)逾期未提出異議或復檢結論不合格的,后處理工作單位應在異議期滿或收到復檢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立案查處,同時將《食品抽樣檢驗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附件2)送達企業,告知整改的要求和期限。
(二)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整改:
1.立即停止不合格食品的生產和銷售;
2.對不安全食品,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召回,并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3.查明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查清相關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4.根據不合格食品情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工作責任;
5.根據不合格食品產生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整改要求,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在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
6.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企業廠長(經理)學習班或食品質量安全分析會;
7.及時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8.接受質監部門組織的整改驗收和復查檢驗。
(三)對不安全食品,企業所在地質監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監督企業實施召回。
第十條 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向后處理工作單位提交整改報告和《食品抽樣檢驗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
第十一條 整改驗收和復查檢驗
(一)后處理工作單位在接到企業復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委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并制作整改驗收報告。整改驗收報告應由驗收人簽字并加蓋印章后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整改驗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食品抽樣檢驗不合格事實;
2.企業采取的整改措施;
3.驗收結論;
4.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二)經整改驗收合格后,由后處理工作單位向有關質檢機構下達《山東省食品復查檢驗委托書》(附件3)。
(三)質檢機構在接到《山東省食品復查檢驗委托書》后15個工作日內,按原監督檢驗方案完成對復查企業產品的檢驗工作,向下達復查任務的后處理工作單位報送檢驗報告,同時向被檢企業發出《山東省食品監督檢驗/復查檢驗結果通知單》(附件4)。確因檢驗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時完成檢驗的,應當向下達復查任務的后處理工作單位說明。
企業對復查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按《山東省食品監督檢驗工作規范(試行)》的規定實施復檢。
(四)復查檢驗費用由被檢企業承擔。
(五)未經整改驗收,企業不得生產抽樣檢驗不合格產品,未經復查檢驗合格,產品不得銷售。
(六)對國家或省級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企業,經復查檢驗仍不合格的,應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延期復查
企業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復查申請的,可向后處理工作單位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經調查核實后,向企業發出《延期復查申請告知書》(附件5)。準予國家或省監督檢驗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延期復查申請的,應報省局備案。
第十三條 強制復查
企業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或提出延期復查申請未獲批準的,由后處理工作單位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實施強制復查。強制復查按照本規范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
(一)生產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生產地不一致的,監督檢驗后處理由企業生產地所在的質監部門負責,注冊地質監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企業因關停并轉等原因無法進行復查的,應當如實記錄,并按規定辦理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
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五條 建立檔案
各級質監部門應建立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檔案。保存《山東省食品監督檢驗不合格企業復查申請表》、《整改驗收報告》、檢驗報告和復查檢驗報告、《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臺賬》(附件6)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信息上報
建立食品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月報制度。后處理工作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將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開展情況報送上一級質監部門。
第十七條 工作考核
各級質監部門應定期對食品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進行抽查、考核,并將抽查、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食品抽樣檢驗后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監督檢驗不合格企業后處理工作,按照《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范》執行。
第二十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食品生產企業的原料、產品實施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的,其后處理工作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