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酒類銷售許可行為,加強《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管理,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酒類銷售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變更注銷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酒類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機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酒類銷售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酒類銷售許可條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酒類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酒類銷售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酒類銷售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生產銷售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酒類銷售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酒類銷售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酒類銷售許可。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詳見附件1,下同);
(二)酒類《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下同);
(三)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業審計報告(新開辦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第八條 白酒生產作坊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二)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下同);
(三)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業審計報告(新開辦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第九條 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二)與酒類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加蓋公章,下同);
(三)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四)酒類銷售企業提交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個體工商戶提交酒類銷售承諾書。
第十條 申請《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酒類銷售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酒類銷售,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辦《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十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酒類銷售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者申辦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銷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辦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銷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第三章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含)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酒類銷售許可事項包括經營類型、經營范圍等內容。
酒類銷售許可事項中的經營類型按照酒類生產企業、白酒生產作坊、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四種類別核定,其中酒類銷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要以括號注明批發(含批零兼營)、零售、餐飲、酒吧等娛樂場所、其他;經營范圍按照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黃酒、配制酒、進口酒、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等核定。
第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地保存酒類銷售被許可人的申請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檔案,定期將審批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十八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酒類銷售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九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酒類銷售許可變更申請報告;
(二)《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酒類銷售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酒類銷售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續酒類銷售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或者根據《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酒類銷售許可證的,發放《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酒類銷售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遺失《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表》式樣,由貴州省商務廳統一制定。各市(州、地)、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副本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類型、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分“黔酒銷許生字”、“黔酒銷許作字”和“黔酒銷許字” 三種類型,分別對應酒類生產企業、白酒生產作坊、酒類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證號由12位阿拉佰數字組成,具體規定詳見《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證號編制規定》(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領取新版《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審查與批準實行人工和網上辦理并行的管理模式。本辦法實行初期由于網上辦理程序調整,可以先進行人工辦理,待網上辦理程序調整結束后進行網上補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2、《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證號編制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省酒類銷售許可行為,加強《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管理,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州省行政區域內酒類銷售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變更注銷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是酒類銷售許可的監督管理機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 酒類銷售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酒類銷售許可條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酒類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酒類銷售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酒類銷售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酒類生產銷售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酒類銷售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酒類銷售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酒類銷售許可。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許可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酒類生產企業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詳見附件1,下同);
(二)酒類《工業品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下同);
(三)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業審計報告(新開辦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第八條 白酒生產作坊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二)所在地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下同);
(三)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酒類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六)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上一年度的企業審計報告(新開辦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第九條 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領、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二)與酒類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加蓋公章,下同);
(三)法定代表人及酒類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四)酒類銷售企業提交酒類銷售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個體工商戶提交酒類銷售承諾書。
第十條 申請《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酒類銷售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酒類銷售,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辦《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十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后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酒類銷售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批準
第十三條 酒類生產者申辦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銷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申辦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縣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酒類銷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第三章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對其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含)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酒類銷售許可事項包括經營類型、經營范圍等內容。
酒類銷售許可事項中的經營類型按照酒類生產企業、白酒生產作坊、酒類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四種類別核定,其中酒類銷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要以括號注明批發(含批零兼營)、零售、餐飲、酒吧等娛樂場所、其他;經營范圍按照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黃酒、配制酒、進口酒、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飲料等核定。
第十七條 縣級及其以上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整地保存酒類銷售被許可人的申請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4年,并建立管理檔案,定期將審批情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許可的變更及注銷
第十八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酒類銷售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九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酒類銷售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 酒類銷售許可變更申請報告;
(二)《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酒類銷售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酒類銷售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需要延續酒類銷售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后的《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或者根據《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酒類銷售許可證的,發放《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酒類銷售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酒類生產者、酒類銷售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的個體工商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遺失《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表》式樣,由貴州省商務廳統一制定。各市(州、地)、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副本的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類型、經營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分“黔酒銷許生字”、“黔酒銷許作字”和“黔酒銷許字” 三種類型,分別對應酒類生產企業、白酒生產作坊、酒類銷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證號由12位阿拉佰數字組成,具體規定詳見《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證號編制規定》(詳見附件2)
第二十六條 酒類經營者取得《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酒類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正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酒類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原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酒類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核后,繳銷《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領取新版《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審查與批準實行人工和網上辦理并行的管理模式。本辦法實行初期由于網上辦理程序調整,可以先進行人工辦理,待網上辦理程序調整結束后進行網上補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申請書》
2、《貴州省酒類銷售許可證證號編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