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和《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下稱監督檢查),是指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以下簡稱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抽查是指由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
定期監督檢查(下稱定檢)是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陜西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產品目錄》所規定的產品類別、檢驗頻次、定檢范圍、定檢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縣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狀況,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用戶、消費者反映、投訴、舉報的產品實施的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檢驗依據應當以被檢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企業所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第五條 凡經上級監督部門監督檢查過的合格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下級監督部門不得另行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其他監督檢查方式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或者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及其后處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對出口商品的監督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全省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并發布全省監督檢查公告及通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監督檢查和后處理工作;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監督檢查和后處理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及其后處理工作。
第九條 省質監部門負責制定《陜西省質量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抽查目錄》)和《陜西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產品目錄》(以下簡稱《定檢目錄》),《抽查目錄》每年制定一次,《定檢目錄》每三年制定一次,由省局統一組織實施。各市制定的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報省局備案后實施,各縣制定的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應納入各市監督抽查產品目錄,由各市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陜西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依法經計量認證和實驗室審查認可后,受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委托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質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承檢單位應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安排,在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做到科學、公正、廉潔、高效。
第十一條 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前,應當按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檢查產品名稱、檢驗依據、檢查范圍、檢查對象、時間安排、后處理要求、注意事項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承檢單位應按照國家總局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對于國家總局暫沒有統一制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產品,質檢部門可委托相關檢驗機構起草本轄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簡稱《實施規范》),《實施規范》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且僅適用于本地區、本次監督抽查工作。《實施規范》包括:適用范圍、抽樣方法、抽樣數量、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抽查經費預算、抽查企業名單等內容。
第十三條 承檢單位接受檢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督檢查規定,確保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被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除食品類產品外,其它產品監督檢查所需的樣品,由被檢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對不便攜帶的樣品,由被檢查企業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至指定的承檢單位。
第十五條 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對監督檢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檢查企業的名單應當保密,相關單位和個人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或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由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各級質監部門可根據需要指派人員參加抽樣。
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質監部門印發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文件和有效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向企業介紹監督檢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 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
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生產的產品。
第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ㄒ唬┍粰z查企業產品不屬于監督檢查文件中所列產品類別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ㄈ┯谐浞肿C據證明擬檢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的,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特別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ㄎ澹┏闃訒r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a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ㄆ撸┊a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檢查方案要求的。
?。ò耍M檢查的產品在抽樣前6個月內已經上級質檢部門實施質量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條 被檢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ㄒ唬┏闃尤藛T少于2人的;
?。ǘ┏闃訂挝弧⒊闃訒r間與監督檢查相關文件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攜帶的相關文件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材料不齊全的;
?。ㄋ模┍粰z查企業的產品與監督檢查相關文件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應出具書面材料,并經抽樣人員查閱有關臺賬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檢查(下稱拒檢)。對于拒檢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按照抽樣單的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必須與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完全一致;檢查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抽樣日期、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情況、抽樣數量、抽樣基數、產品執行標準、明示質量指標等內容要準確填寫;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在備注欄內注明。
如產品為委托加工,且加工合同對產品和質量有明確要求的,抽樣人員必須要求企業現場提供合同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字、加蓋公章。如企業拒不提供合同,或者合同對產品和質量無明確要求的,要向企業說明情況,產品按照監督檢查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判定,并做好告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五份,一份留存檢驗機構,一份留存被抽檢企業,一份留存生產企業、其余二份報送下達任務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在銷售單位抽取的樣品,在抽樣之后,承檢機構應通知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以防假冒誤判。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對檢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的檢驗儀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后,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樣品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規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接收樣品時,檢驗機構應有專人負責,并對樣品外觀、狀態、封條完好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做好記錄;尤其是對由企業寄送的樣品,如封條破損或疑有拆封的,要認真對樣品進行再次核查,如確認樣品被更換的,應拒絕接收樣品,并及時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核實后,對該企業重新進行抽樣。
第三十條 檢驗人員必須如實記錄檢驗原始數據,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涂改,原始記錄要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十一條 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并且檢驗報告格式符合監督檢查文書要求,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與檢查文件中的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一致。
第三十二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及時將《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報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送達生產及經銷企業,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情況分析、抽查工作總結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省級定期監督抽查,按照監督抽查統計系統要求,承檢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號前錄入完上季度每批次的監督抽查結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要妥善做好樣品的保管工作。除檢驗工作所需做破壞性試驗的樣品外,抽檢樣品(包括檢樣、備樣)在檢驗工作全部結束后繼續保留3個月,到期后應及時退還被抽查企業,并做好退樣記錄。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檢驗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區域性質量問題,檢驗機構要及時向組織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組織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有關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監督檢查任務的質監部門書面提出復驗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六條 質監部門應當對企業的復驗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驗申請企業做出答復,如確需復驗的,書面通知檢驗機構及時安排復驗,對復驗理由不成立的,出具不予復驗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七條 復驗一般由原承檢機構進行,但檢驗機構應當另行指定檢驗人員。質監部門也可以指定其他檢驗機構進行復驗。
食品的復驗按照《中華人發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執行。
第三十八條 承檢機構應按復驗規定對留存樣品進行檢驗。
因技術原因不能實施復驗的檢驗項目,不進行復驗,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 復驗結果維持原檢驗結論時,復驗費用由申請企業承擔;否則,復驗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后處理
第四十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依法對企業進行處理和后續監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通報、公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責令整改、責令召回、整改后復查和組織驗收、對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等。
第四十一條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的后處理工作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市局在接到監督檢查通告后按照通告企業名單開展后處理工作。并按時間要求上報后處理結果報告及錄入省級監督抽查系統中不合格企業后處理結果表。
第四十二條 后處理工作實施部門應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綜合判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對于合格的產品采取通報、公告等措施;輕微不合格產品原則上采用通報、責令整改等措施;一般不合格的產品原則上采用通報、責令整改、復查等措施;嚴重不合格的產品采取通報、公告、責令整改、責令召回、復查、依法處罰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對不合格產品銷售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日(上述期限自生產者、銷售者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
第四十四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對生產者以下整改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ㄒ唬┝⒓赐V股a和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并追究質量責任。
(三)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得銷售。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召回、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ㄋ模└鶕a品不合格產生的原因,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五)按時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六)接受質監部門組織的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四十五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對銷售者以下整改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ㄒ唬┝⒓磳υ阡N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使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者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方可繼續銷售。
?。ǘσ咽鄣牟缓细癞a品應做好修理、更換、退貨工作。
?。ㄈ┙⑦M貨驗收制度,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ㄋ模┌磿r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當在接到生產者復查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復查,復查包括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監督復查。
?。ㄒ唬┈F場核查。后處理實施部門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質檢機構對生產者是否按要求進行整改開展現場核查。下列情形應對生產者進行現場核查,并對現場核查情況予以記錄:
1、產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2、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
?。ǘ┊a品質量監督復查。現場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或經后處理實施部門確認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由后處理實施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檢查實施規范進行監督復查。
對逾期未整改的,由省市質監部門予以公告并組織強制性復查。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省市質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復查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認證證書。
第四十八條 省質監部門負責協調與組織檢驗結果的后處理與發布。 對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企業和拒檢企業,由省級質監部門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接到上級質監部門移交的《后處理移送單》和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應將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五十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在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登記造冊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后處理工作檔案。檔案材料包括: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處理工作登記表、責令整改通知書、整改單位遞交的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整改單位整改情況現場核查記錄、復查檢驗報告及結果通知書等有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對監督檢查和后處理結果進行分類與分析,根據產品質量狀況、質量管理體系、質量誠信程度等條件,建立分類管理目錄;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或多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定期更新記錄、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通過所組織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到:摸清一批企業底:(摸清所抽產品全省生產企業情況和質量狀況的底數);宣傳一批產品質量過硬,經得起嚴格質量檢驗的A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合格,前兩次抽查質量合格);幫扶一批產品質量不穩定的B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不合格,經整改后產品質量合格);警告一批產品質量較差的C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不合格,整改后質量仍不合格,未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整改驗收,列入“黑名單”公告且黃牌警告。黃牌警告之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適時(一般10-15天)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強制性復查,根據復檢結論確定企業的歸類);取締(建議吊銷)一批不具備生產能力的D類企業(本次抽查、整改后檢驗、警告后檢驗產品質量均不合格,且不具備必備的生產條件,生產設備、員工素質、管理制度、執行標準等)。
第五十三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七章 工作紀律及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抽樣及檢驗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公正與準確。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
第五十五條 承檢單位不得利用監督檢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承檢單位未經質監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檢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監督檢查合格證書。
第五十七條 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認真執行本辦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停止工作三個月至一年,報相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不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安排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ǘΡO督檢查過程中應當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立即報告和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ㄎ澹z查前向被檢查企業泄露檢查秘密,或者向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規定的數量向企業索取樣品或者監督抽查收取檢驗費用的;
?。ㄆ撸┫蛏鐣扑]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
?。ň牛┯胁环媳巨k法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驗收費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物價部門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票款分離。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擅自變更收費標準,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產品未按全項(整機)檢驗的,應按單項檢驗收費標準計收,不得按全項(整機)收費。
第五十九條 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的檢驗費用,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物件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制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加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和《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下稱監督檢查),是指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以下簡稱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監督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
監督抽查是指由省、市、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組織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生產、銷售的產品,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抽樣、檢驗,并對抽查結果依法公告和處理的活動。
定期監督檢查(下稱定檢)是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陜西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產品目錄》所規定的產品類別、檢驗頻次、定檢范圍、定檢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有計劃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縣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狀況,對日常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用戶、消費者反映、投訴、舉報的產品實施的檢查。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檢驗依據應當以被檢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企業所明示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
第五條 凡經上級監督部門監督檢查過的合格產品,自抽樣之日起六個月內,下級監督部門不得另行重復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檢查企業收取檢驗費用,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其他監督檢查方式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家或者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及其后處理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對出口商品的監督檢驗,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全省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并發布全省監督檢查公告及通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監督檢查和后處理工作;各縣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監督檢查和后處理工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及其后處理工作。
第九條 省質監部門負責制定《陜西省質量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以下簡稱《抽查目錄》)和《陜西省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查產品目錄》(以下簡稱《定檢目錄》),《抽查目錄》每年制定一次,《定檢目錄》每三年制定一次,由省局統一組織實施。各市制定的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報省局備案后實施,各縣制定的監督抽查重點產品目錄應納入各市監督抽查產品目錄,由各市局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陜西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依法經計量認證和實驗室審查認可后,受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委托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有關工作的質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單位)。承檢單位應當按照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安排,在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做到科學、公正、廉潔、高效。
第十一條 各級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在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前,應當按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檢查產品名稱、檢驗依據、檢查范圍、檢查對象、時間安排、后處理要求、注意事項等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承檢單位應按照國家總局制定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組織實施抽樣、檢驗。對于國家總局暫沒有統一制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的產品,質檢部門可委托相關檢驗機構起草本轄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規范》(簡稱《實施規范》),《實施規范》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且僅適用于本地區、本次監督抽查工作。《實施規范》包括:適用范圍、抽樣方法、抽樣數量、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規則、抽查經費預算、抽查企業名單等內容。
第十三條 承檢單位接受檢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督檢查規定,確保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被檢查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質檢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除食品類產品外,其它產品監督檢查所需的樣品,由被檢查單位無償提供,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對不便攜帶的樣品,由被檢查企業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樣品寄、送至指定的承檢單位。
第十五條 抽查企業時,應當突出重點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業應當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時要有一定的跟蹤抽查企業的數量。必要時,可以專門指定被抽查企業的范圍;對監督檢查中確定的產品和被檢查企業的名單應當保密,相關單位和個人禁止以任何名義和形式事先泄露或通知被檢查企業。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由承檢單位的人員組成,各級質監部門可根據需要指派人員參加抽樣。
到企業進行抽樣時,至少應當有2名以上(含2名)抽樣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抽樣人員抽樣前,應當出示質監部門印發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文件和有效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向企業介紹監督檢查的性質和抽樣方法、檢驗依據、判定規則等,再進行抽樣。
第十八條 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并保證樣品具有代表性。
抽取的樣品應當是經過企業檢驗合格生產的產品。
第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抽樣人員不得抽樣:
?。ㄒ唬┍粰z查企業產品不屬于監督檢查文件中所列產品類別的;
(二)產品未經企業檢驗合格的;
?。ㄈ┯谐浞肿C據證明擬檢查的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的,且非用于銷售的;
(四)產品為按有效合同特別約定而加工生產的;
?。ㄎ澹┏闃訒r有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規定的;
?。┊a品標有“試制”或者“處理”字樣的;
?。ㄆ撸┊a品抽樣基數不符合檢查方案要求的。
?。ò耍M檢查的產品在抽樣前6個月內已經上級質檢部門實施質量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條 被檢查企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ㄒ唬┏闃尤藛T少于2人的;
?。ǘ┏闃訂挝弧⒊闃訒r間與監督檢查相關文件不符的;
(三)抽樣人員攜帶的相關文件和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或工作證)材料不齊全的;
?。ㄋ模┍粰z查企業的產品與監督檢查相關文件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對因轉產、停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企業,應出具書面材料,并經抽樣人員查閱有關臺賬后予以確認。
第二十二條 被檢查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檢查(下稱拒檢)。對于拒檢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抽樣時,抽樣人員應當按照抽樣單的要求,逐項認真填寫;企業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必須與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完全一致;檢查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抽樣日期、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情況、抽樣數量、抽樣基數、產品執行標準、明示質量指標等內容要準確填寫;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在備注欄內注明。
如產品為委托加工,且加工合同對產品和質量有明確要求的,抽樣人員必須要求企業現場提供合同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字、加蓋公章。如企業拒不提供合同,或者合同對產品和質量無明確要求的,要向企業說明情況,產品按照監督檢查規范要求進行檢驗、判定,并做好告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抽樣單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對特殊情況,可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確認。
抽樣單一式五份,一份留存檢驗機構,一份留存被抽檢企業,一份留存生產企業、其余二份報送下達任務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二十五條 凡在銷售單位抽取的樣品,在抽樣之后,承檢機構應通知生產企業確認樣品的真偽,以防假冒誤判。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任務過程中,對檢查涉及的所有檢驗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分包。
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的檢驗儀器、設備必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并在檢定周期內保證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后,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樣品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規定程序。
第二十九條 接收樣品時,檢驗機構應有專人負責,并對樣品外觀、狀態、封條完好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做好記錄;尤其是對由企業寄送的樣品,如封條破損或疑有拆封的,要認真對樣品進行再次核查,如確認樣品被更換的,應拒絕接收樣品,并及時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核實后,對該企業重新進行抽樣。
第三十條 檢驗人員必須如實記錄檢驗原始數據,保證真實、準確、清晰,不得涂改,原始記錄要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十一條 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出具檢驗報告,并且檢驗報告格式符合監督檢查文書要求,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與檢查文件中的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一致。
第三十二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及時將《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檢驗結果通知書》報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送達生產及經銷企業,并在規定時間內將檢驗情況分析、抽查工作總結材料報送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省級定期監督抽查,按照監督抽查統計系統要求,承檢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20號前錄入完上季度每批次的監督抽查結果信息。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要妥善做好樣品的保管工作。除檢驗工作所需做破壞性試驗的樣品外,抽檢樣品(包括檢樣、備樣)在檢驗工作全部結束后繼續保留3個月,到期后應及時退還被抽查企業,并做好退樣記錄。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檢驗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區域性質量問題,檢驗機構要及時向組織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組織監督檢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有關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下達監督檢查任務的質監部門書面提出復驗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六條 質監部門應當對企業的復驗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對復驗申請企業做出答復,如確需復驗的,書面通知檢驗機構及時安排復驗,對復驗理由不成立的,出具不予復驗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七條 復驗一般由原承檢機構進行,但檢驗機構應當另行指定檢驗人員。質監部門也可以指定其他檢驗機構進行復驗。
食品的復驗按照《中華人發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執行。
第三十八條 承檢機構應按復驗規定對留存樣品進行檢驗。
因技術原因不能實施復驗的檢驗項目,不進行復驗,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三十九條 復驗結果維持原檢驗結論時,復驗費用由申請企業承擔;否則,復驗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六章 監督檢查后處理
第四十條 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的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是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依法對企業進行處理和后續監管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通報、公告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結果、責令整改、責令召回、整改后復查和組織驗收、對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等。
第四十一條 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專項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產品質量省級監督抽查、定期監督檢查的后處理工作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實施。市局在接到監督檢查通告后按照通告企業名單開展后處理工作。并按時間要求上報后處理結果報告及錄入省級監督抽查系統中不合格企業后處理結果表。
第四十二條 后處理工作實施部門應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綜合判定結果,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對于合格的產品采取通報、公告等措施;輕微不合格產品原則上采用通報、責令整改等措施;一般不合格的產品原則上采用通報、責令整改、復查等措施;嚴重不合格的產品采取通報、公告、責令整改、責令召回、復查、依法處罰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對不合格產品銷售者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日(上述期限自生產者、銷售者收到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
第四十四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對生產者以下整改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ㄒ唬┝⒓赐V股a和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并追究質量責任。
(三)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產品不得銷售。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召回、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ㄋ模└鶕a品不合格產生的原因,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五)按時提交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
(六)接受質監部門組織的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四十五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對銷售者以下整改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ㄒ唬┝⒓磳υ阡N產品的庫存產品進行清理,對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使缺陷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產品,必須立即撤下柜臺,嚴禁繼續銷售,對仍有使用價值的產品,退回生產者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或者標明處理品方可繼續銷售。
?。ǘσ咽鄣牟缓细癞a品應做好修理、更換、退貨工作。
?。ㄈ┙⑦M貨驗收制度,加強對供貨方的審查把關和驗貨人員的業務培訓,建立質量責任制。
?。ㄋ模┌磿r提交整改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當在接到生產者復查申請10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復查,復查包括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監督復查。
?。ㄒ唬┈F場核查。后處理實施部門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質檢機構對生產者是否按要求進行整改開展現場核查。下列情形應對生產者進行現場核查,并對現場核查情況予以記錄:
1、產品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
2、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
?。ǘ┊a品質量監督復查。現場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或經后處理實施部門確認不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由后處理實施部門委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檢查實施規范進行監督復查。
對逾期未整改的,由省市質監部門予以公告并組織強制性復查。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對取得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等不合格產品的生產企業,省市質監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后復查仍不合格的,建議發證機構依法撤銷其相應認證證書。
第四十八條 省質監部門負責協調與組織檢驗結果的后處理與發布。 對質量問題嚴重的不合格產品企業和拒檢企業,由省級質監部門在相關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接到上級質監部門移交的《后處理移送單》和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應將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的情況進行登記。
第五十條 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在對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登記造冊工作的基礎上,建立后處理工作檔案。檔案材料包括: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后處理工作登記表、責令整改通知書、整改單位遞交的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整改單位整改情況現場核查記錄、復查檢驗報告及結果通知書等有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對監督檢查和后處理結果進行分類與分析,根據產品質量狀況、質量管理體系、質量誠信程度等條件,建立分類管理目錄;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或多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定期更新記錄、實施動態監管。
第五十二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通過所組織的監督檢查,切實做到:摸清一批企業底:(摸清所抽產品全省生產企業情況和質量狀況的底數);宣傳一批產品質量過硬,經得起嚴格質量檢驗的A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合格,前兩次抽查質量合格);幫扶一批產品質量不穩定的B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不合格,經整改后產品質量合格);警告一批產品質量較差的C類企業(本次抽查質量不合格,整改后質量仍不合格,未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整改驗收,列入“黑名單”公告且黃牌警告。黃牌警告之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適時(一般10-15天)對企業產品質量進行強制性復查,根據復檢結論確定企業的歸類);取締(建議吊銷)一批不具備生產能力的D類企業(本次抽查、整改后檢驗、警告后檢驗產品質量均不合格,且不具備必備的生產條件,生產設備、員工素質、管理制度、執行標準等)。
第五十三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向生產者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或公告,并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質監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七章 工作紀律及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承檢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抽樣及檢驗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公正與準確。如實上報驗檢結果和檢驗結論。
第五十五條 承檢單位不得利用監督檢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承檢單位未經質監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檢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業頒發監督檢查合格證書。
第五十七條 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檢驗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認真執行本辦法,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停止工作三個月至一年,報相關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不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安排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
?。ǘΡO督檢查過程中應當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后不立即報告和采取必要措施的;
(三)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包庇、放縱產品生產、銷售中違反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ㄎ澹z查前向被檢查企業泄露檢查秘密,或者向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規定的數量向企業索取樣品或者監督抽查收取檢驗費用的;
?。ㄆ撸┫蛏鐣扑]生產者的產品或者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
(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
?。ň牛┯胁环媳巨k法規定的其他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監督檢驗收費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物價部門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實行票款分離。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擅自變更收費標準,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產品未按全項(整機)檢驗的,應按單項檢驗收費標準計收,不得按全項(整機)收費。
第五十九條 產品質量定期監督檢驗的檢驗費用,檢驗機構必須嚴格按照物件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條 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具體規定,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另行制訂。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