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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

   2014-12-16 444
核心提示:1 目的  為規范云南省食品包裝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質檢總局進出
1 目的
 
  為規范云南省食品包裝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及包裝容器(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管理工作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云南省轄區內的食品包裝進口商(以下簡稱進口商)和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的備案的申請、審核、批準、發證和監督管理。
 
  對已實施質量許可制度的出口商品,用作出口食品包裝時,按該類商品質量許可要求對生產企業進行備案。
 
  3 職責
 
  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檢驗監督管理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云南局轄區內進口商和出口生產企業(以下合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指導、培訓和監督檢查。
 
  各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申請受理、現場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審批和發證工作由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
 
  4 備案受理
 
  4.1申請
 
  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由進口商或出口生產企業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4.2申請材料
 
  4.2.1進口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附件1);
 
  2)進口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進口食品包裝企業聲明》(附件2-1);
 
  4)進口食品包裝的成份、助劑等安全衛生說明材料;
 
  5)存放進口食品包裝的倉庫平面圖及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說明;
 
  6)進口商對國外生產廠商的風險評估報告:國外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介紹、質量保證體系的評價、進口食品包裝國外機構檢驗證書、質量分析及質量風險等;沒有國外機構檢驗證書的,可將樣品送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所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可等同國外檢驗證書。
 
  7)原有備案證書的原件(申請換證時)。
 
  4.2.2 出口生產企業申請時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式兩份):
 
  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附件1);
 
  2)出口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3)QS目錄內的產品,須提供《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QS證書)及證書附頁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4)《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聲明》(附件2-2);
 
  5)出口生產企業現行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清單;
 
  6)出口食品包裝成份、原料、助劑等安全衛生說明材料,包括未在相應標準中規定的國內外最新公布的有害有毒物質含量測試報告;
 
  7)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及工藝流程圖;
 
  8)關鍵衛生控制點操作工人健康證;
 
  9)出口生產企業平面圖;
 
  10)出口生產企業概況;
 
  11)廠房、倉庫、設備、生產車間等現場照片;
 
  12)原有備案證書的原件(申請換證時)。
 
  4.3材料審查
 
  檢驗檢疫機構在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對申請材料的文件審查。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審查人員應告知或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附件3-1),并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自動撤回申請,退回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并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3-2)。
 
  4.4樣品檢驗
 
  4.4.1申請材料文件審查符合要求的,檢驗檢疫機構應于5個工作日內實施食品包裝抽樣,進行安全衛生項目的檢驗。檢測合格的,應向申請人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附件3-3),并通知其準備現場考核。
 
  樣品檢測不合格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分析原因,限期整改。企業完成整改后,應重新抽樣檢測,檢測仍不合格的,按備案申請不予受理處理,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4.2申請換證復查的,申請人須提供對應產品檢測周期(見《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第7.5條)內的合格報告,無法提供的應重新抽樣檢測。
 
  5 現場考核
 
  5.1樣品檢測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成考核組進行現場考核,考核小組至少由兩人組成,并確定考核組長。
 
  5.2考核組實施現場考核前,應召開見面會,告知考核目的、依據、范圍、方法、程序、保密規定和廉政承諾等。
 
  5.3考核組應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核查記錄表》(附件5)的要求,客觀、公正地進行現場考核,并如實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記錄》(附件4)。現場考核結束前,考核組應召開內部會,確定不符合項,做出考核結論,隨后召開總結會,向申請人通報考核基本情況、現場考核結論、不符合項及整改要求,并要求申請人在考核記錄和不符合項報告上簽字確認。
 
  5.4對現場考核有不符合項及整改要求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0日)對發現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向考核組提交書面整改材料,超過期限未整改的,按考核不予通過處理,向申請人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不予備案決定書》(附件3-4)。
 
  5.5跟蹤驗證
 
  考核組應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整改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不符合項的跟蹤驗證。經驗證符合要求的,判定為現場考核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判定為現場考核不合格。
 
  5.6材料提交審批
 
  考核組應在完成現場考核和跟蹤驗證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考核材料提交食檢處審批。經審核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整改,超過期限未整改的,按備案不予通過處理。
 
  5.7考核時限
 
  考核自受理之日起,須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樣品檢測時間、由于申請人原因不能及時進行現場考核和對現場考核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的時間不計入考核時限。
 
  6 證書管理
 
  6.1發證
 
  通過備案的企業由云南局統一核發生產企業備案代碼,并統一印制和頒發《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附件6),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二年。
 
  已備案的出口生產企業應將代碼標注在每一個包裝件上。但由于個別包裝的特殊性,視情況可不標注生產企業代碼,但必須對其加強批次管理。
 
  6.2證書注銷(自動失效)
 
  已備案的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其備案證書自動失效(注銷),原證書應予以收回:
 
  1)企業倒閉、破產或營業執照被工商部門注銷的;
 
  2)QS復審未通過的;
 
  3)企業自身原因造成證書過期的。
 
  7 信息公開
 
  食檢處應及時在云南局內外網上公布備案企業名單,供出口食品生產或經營企業選擇。
 
  8 變更
 
  8.1擴項
 
  已備案企業在有效期內,用于出口的產品有增加的,須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擴項申請表》(附件7-1),提交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須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擴項審批程序表》(附件7-2),并依程序進行相應的考核驗證。準予增項的,換發新證;不準予增項的,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附件7-7)。備案有效期不足三個月者,可直接提出復查換證申請(見本規范第9條),列入擬增項產品,
 
  8.2更名
 
  已備案企業在有效期內,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須當即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更名申請審批表》(附件7-3),并持原證書及相關證明(見表),提交檢驗檢疫機構。準予變更的,換發新證;不準予變更的,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
 
  8.3變更備案
 
  已備案企業在有效期內,法人代表、通信地址、生產質量管理負責人、聯系人等非證書載明事項、非影響產品質量重大事項發生變更者,須當即填寫《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變更備案申請表》(附件7-4),持有效證明(見表),提交檢驗檢疫機構。準予變更的,將企業相關資料更改后存檔;不準予變更的,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
 
  8.4變更復查
 
  已備案企業在有效期內生產場所搬遷,主要設施改、擴建,主要設備調整、增減;改變生產加工工藝,改變原、輔材料種類、來源和使用方法以及企業衛生質量體系的其他內容發生變化時,須于變更后填寫《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變更復查申請表》(附件7-5),提交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須填寫《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變更復查審批程序表》(附件7-6),并依程序進行相應的考核驗證。復查通過者,換發新證,有效期從批準之日計;復查未通過者,出具《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并予以暫停報檢、限期整改處理。
 
  經檢驗檢疫機構核實,以上變更事項備案企業未提出申請的,予以通報批評、暫停報檢、限期整改等處理。
 
  9 復查換證和重新申請
 
  已備案企業需延續備案的,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程序申請復查換證。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申請后必須在有效期到期前進行復查換證考核,逾期未進行考核的,自動視為準予延續。
 
  由于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原證書到期而未取得新證者,其原證書自行失效;需延續備案的,須重新申請辦理。
 
  10 監督管理
 
  具體工作詳見《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
 
  11 建檔
 
  檢驗檢疫機構應將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所涉及的申請、樣品檢測、考核、整改、流程記錄、變更和日常監管等材料及時歸檔,建立企業檔案,完善監管工作。
 
  12 附則
 
  12.1本規范由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12.2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9年9月14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滇檢鑒[2009]222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2-1進口食品包裝企業聲明
 
  2-2出口食品包裝企業聲明
 
  3-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3-2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3-3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受理通知書
 
  3-4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不予備案決定書
 
  4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記錄
 
  5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考核核查記錄表
 
  6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
 
  7-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擴項申請表
 
  7-2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擴項審批程序表
 
  7-3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更名申請審批表
 
  7-4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變更備案申請表
 
  7-5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變更復查申請表
 
  7-6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變更復查審批程序表
 
  7-7進出口食品備包裝企業備案不予變更通知書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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