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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口食品分類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2015-10-22 386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云南局)轄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促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云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云南局)轄區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和規范性,促進云南出口食品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及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云南局對轄區內出口食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應當堅持風險分析、規范評定、動態調整、優寬劣嚴的原則。
 
  第三條  云南局轄區的出口茶葉、咖啡、食用菌、干堅果和工業食品按本規范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云南局食品檢驗監督處(以下簡稱食檢處)負責出口食品分類管理工作,并依據相關規定確定所轄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及監控項目,承擔專業知識咨詢、分析等工作。
 
  食檢處及檢驗檢疫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負責各自轄區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的定級工作,以及分類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出口企業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應當誠信經營,加強自檢自控能力建設,不斷提升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風險分類
 
  第六條  出口食品風險分類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貿易國對食品安全控制的標準、法規;
 
  (二)原料在種植或養殖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三)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造成微生物污染的風險;
 
  (四)原料或加工、儲運過程中是否存在添加物風險;
 
  (五)其他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
 
  第七條  食檢處依據產品風險因素將出口食品劃分為高風險(A)、中風險(B)、低風險(C)三類,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附件1)形式發布。
 
  第八條  對轄區內出口未納入《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的食品,分支機構應當對該食品的風險等級提出建議及依據,及時向食檢處報告。食檢處組織專業組評議后,動態調整《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
 
  第九條  食檢處根據出口食品風險分析情況,結合歷史檢測數據和殘留監控結果等因素,組織專業組審核并確定各類出口食品重點檢測項目,發布《出口食品重點檢測項目一覽表》(附件2)。
 
  第十條  食檢處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形勢的變化、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分支局提供的信息、殘留監控、不合格信息、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關注程度及其法律法規標準的變化等情況,及時組織評議、調整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重點檢測項目,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 企業定級
 
  第十一條  食檢處及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優寬劣嚴、動態調整的原則,結合轄區內出口企業特點,對出口企業實施從寬至嚴1-3類管理,出口企業的定級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企業負責人對出口食品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掌握。企業負責人熟練掌握出口食品等法律法規相關知識;企業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接受過的相應培訓,并能準確運用在實際生產中。
 
  2、企業對食品安全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執行。企業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必要時建立HACCP管理體系)并能夠在生產加工中保持有效實施、記錄完備、及時更新。
 
  3、企業為保證食品安全設立的組織機構及履職情況。企業建立了負責食品安全的組織機構;該機構能有效履行職責;與生產加工、產品質量相關的人員接受過的相應培訓,并能準確運用在實際生產實踐中。
 
  4、廠區、車間、衛生設施建設和維護狀況。企業的硬件設施符合總局142號令、相關衛生注冊備案規范、進口國官方及其他有關要求;及時進行維護保養。
 
  5、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車間生產布局符合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工藝流程合理;企業對其所生產加工的產品進行全面的風險分析,并通過檢驗檢疫官方驗證;并能夠保持在生產加工中有效實施。
 
  6、基地建設和原輔料控制。所有食品的原料、輔料來源得到有效控制;對于原料來自于種植地或養殖場的食品,其原料來源于符合出口檢驗檢疫要求的種植或養殖基地并報檢驗檢疫機構備案;備案基地管理符合要求,管理措施完善、持續有效。
 
  7、自檢實驗室建設。自檢實驗室設計合理,設施完備;能適應質量控制要求;實驗室獲得一定的資質認定;實驗室人員受過相應的培訓,能夠熟練準確地開展檢測;實驗數據準確可信;實驗室參加由檢驗檢疫部門組織的盲樣考核、比對試驗、能力驗證并取得良好成績。企業不能自檢的項目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檢測,委托檢測能滿足上述對自檢實驗室建設的要求。
 
  8、加工過程安全衛生控制。企業生產加工衛生控制體系運轉正常;企業能持續有效地控制加工過程安全衛生;加工數量、質量長期穩定;在國內外未發生過重大食品安全質量事故。
 
  9、產品追溯體系建立。企業建立完備的產品追溯體系;具有完善的產品識別代碼;能有效實現追溯。
 
  10、不合格品控制和缺陷產品召回。企業建立完備的不合格產品控制程序和缺陷產品召回程序并能有效執行;對不合格品和缺陷產品有相應的處理程序。
 
  11、人員管理和培訓。企業建立合理的人員管理制度和人員培訓計劃;能有效實施并取得良好效果;能實現對人員的持續培訓。
 
  12、企業誠信。企業具有良好的誠信保證制度;擁有良好的質量、經營等方面的誠信歷史記錄。
 
  13、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食品安全監控計劃檢測情況。按照國家殘留監控計劃和食品安全監控計劃進行的檢測結果合格。
 
  14、出口檢驗及國外通報情況。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出口食品的檢驗情況;國外對企業出口食品的通報情況。
 
  15、檢驗檢疫機構評價。企業按檢驗檢疫機構的規定實施生產、加工、出口;自覺接受監管,積極配合檢驗檢疫人員實施各類監督檢查;日常監管及復查評審評價情況;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及產品的生產、出口狀況和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依照本規范第十一條所設條件,每一條分別按照以下分值確定:
 
  0分 --沒有/不適用(如有不適用情況,在備注中注明);
 
  1分 --差,或沒有實際發揮作用;
 
  2分 --一般,或僅發揮部分作用;
 
  3分 --較好,或發揮作用效果不明顯;
 
  4分 --好,或能正常發揮作用但存在個別容易改進的不足;
 
  5分 --很好,或能正常發揮作用,持續改進,效果顯著。
 
  第十三條  食檢處或分支機構應組織評審小組(必要時可邀請技術專家)對出口企業進行分類評定。進行分類評定時,有項目得分為0-1分的(不適用的情況除外),按三類企業管理;被評為一類企業的,低于3分(包括3分)的項目不能超過5個;被定為二類企業的,低于2分(包括2分)的項目不能超過5個。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進行分類評定時應填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表》(附件3),并提出分類意見,報食檢處或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實施。分支機構應將轄區內企業分類情況報食檢處備案。
 
  分類評定有效期為一年。食檢處或分支機構應在到期前重新對企業進行分類評定,確定下一年度的分類等級。
 
  第十五條 已批準為一、二類的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立即將其降為三類企業。
 
  (1)有違法違規行為,并對食品質量造成重大安全衛生隱患的;
 
  (2)違反“專廠、專號、專用”規定,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對食品質量造成重大安全衛生隱患的;
 
  (3)對原料、輔料的安全衛生質量失去有效控制的;
 
  (4)在國外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被國外政府主管部門通報或給我國出口食品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5)被總局或省局列入黑名單的;
 
  (6)其他不符合一類、二類企業條件的情況。
 
  第十六條 已批準為一類的企業,出現除第十五條中所列情況以外的情況如殘留監控、出口檢驗時被檢出安全衛生項目、疫情疫病不合格,經調查確認企業在生產管理中存在嚴重過失的,應立即取消其一類企業資格,將其降為二類企業。
 
  第十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地址搬遷、新建或者改建生產車間以及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發生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應重新進行分類評定。
 
  第四章監督抽檢
 
  第十八條  食檢處及分支機構根據出口食品風險分類和出口企業定級兩個方面,綜合確定出口食品檢驗抽批率開展出口食品檢驗,方法如下: 

抽批率

產品風險分類

企業等級

一類

20%-30%

10%-20%

5%-10%

二類

30%-50%

20%-30%

10%-20%

三類

50%以上

30%-50%

20%-30%


  抽批一般采取隨機抽取的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當在食檢處發布的《出口食品重點檢測項目一覽表》基礎上,確定本轄區出口食品的重點檢測項目。
 
  分支機構經風險分析可以適當增減重點檢測項目,增減項目應當向食檢處備案。
 
  第二十條 被抽中的批次,食檢處及分支機構按照該食品的重點檢測項目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出口。
 
  第二十一條 未被抽中的批次,食檢處及分支機構可憑企業提供的《出口食品符合性聲明》(附件4)、廠檢結果單或檢測報告放行。
 
  企業對符合性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食檢處及分支機構可根據出口食品原料來源、生產加工工藝等情況,將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相同產品的報檢批、生產批或原料批作為一個檢驗批次。
 
  第二十三條 食檢處或分支機構應當根據出口食品風險類別、企業等級、重點檢測監控項目的變化情況,及時對出口食品的抽檢措施進行調整。
 
  分支機構應當根據食檢處公布的食品分類、本轄區企業的定級情況,制訂轄區內企業抽檢措施明細表,每半年報食檢處備案(動態)。
 
  第二十四條 出口企業生產報檢的新品種,前3批由食檢處或分支機構實施批批檢測,全部檢驗合格的,方可實施監督抽檢措施。
 
  第二十五條 如遇特殊情況需采取特殊檢驗措施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其檢驗頻率不計入本規范所指抽檢比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下列用語的含義:
 
  分類,指對產品的分類,即將轄區內的出口食品依據其風險程度劃分為不同類別。
 
  定級,指對企業監管的定級,即將轄區內出口企業根據其綜合管理情況劃分為不同等級。
 
  監督抽檢,指在食品分類和企業定級的基礎上,結合對出口企業的日常監督情況,對出口食品設定相應的抽檢頻率,并實施相應的項目檢測。
 
  重點檢測項目,指進口國或地區對某產品的某一項目采取了特殊的檢驗措施,如預警通報、命令檢查、自動扣留等,或國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明確加強檢驗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重點檢測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轄區出口食品分類定級監督抽檢管理操作規范,報食檢處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由云南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4下載】:1. 出口食品風險分類表
 
  2. 出口食品重點檢測項目一覽表
 
  3.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分類評定表
 
  4. 出口食品符合性聲明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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