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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全面開展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的通知 (湘安監﹝2015﹞27號)

   2019-06-11 953
核心提示:各市州安監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要求,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
各市州安監局: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7號)要求,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省局決定在全省全面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現狀評價工作的目的和意義
 
    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是法律、規章明確規定的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通過開展現狀評價工作,用人單位可了解和掌握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重點崗位、部位和關鍵環節,對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提高職業病防治能力和職業衛生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我省大部分用人單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引進、技術改造項目未依法進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有的甚至未上馬職業病防護設施就“帶病運行”。不少用人單位對工作場所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不清楚,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不清楚,應履行的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具體是哪些內容不清楚,導致勞動者健康權益得不到保障。依法開展現狀評價工作是解決上述問題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各地要通過開展宣傳培訓教育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切實認識到開展現狀評價工作的重要意義,主動承擔起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提高職業病防治能力和水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
 
    二、應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和程序
 
    (一)下列用人單位應依法開展現狀評價工作
 
    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
 
    2.從未進行過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不確定的用人單位;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過職業病病人或發生過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的;
 
    4.年度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有超過10%的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的;
 
    5.符合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
 
    2013年3月1日后投入運行卻未按規定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規定向安監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不得用現狀評價代替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二)開展現狀評價工作的程序
 
    1.用人單位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狀評價,編制現狀評價報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出具的現狀評價報告質量負責。
 
    2.現狀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用人單位負責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行業專家和本單位有關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對現狀評價報告進行評審。評審時職業衛生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名,其中職業衛生專家庫中專家不得少于2/3。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親自或者指定分管負責人主持評審。用人單位聘請評審專家采取回避制度,承擔該現狀評價報告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專家或與該用人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專家不得參與現狀評價報告的評審工作。
 
    3.評審專家組應對現狀評價報告及評價、檢測原始記錄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實地核查,形成對現狀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和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的整改建議。專家組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和整改建議負責(工作場所現場檢查表見附件1)。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專家組提出的審查意見,在現狀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會通過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報告的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報告修改說明,并經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用人單位按照專家組提出的整改建議和現狀評價報告提出的建議逐項進行整改,編制整改落實情況說明,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核實。用人單位應在自現狀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會通過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1個月內無法完成整改的,應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完成時間及相應的保障措施。
 
    5.用人單位應在被評價工作場所設置公告欄,將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向勞動者公布。
 
    6.用人單位在完成整改的15個工作日內,登陸“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www.chinasafety.ac.cn)”,將職業病危害項目向有分管權限的安監部門進行申報或對原申報內容進行變更申報,并打印《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7.用人單位在完成申報的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送具有分管權限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1)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報告表(附件2);
 
    (2)現狀評價報告(修改稿,并附評價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影印件)。現狀評價報告的附件應包括總平面布置示意圖、生產設備布局示意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示意圖、職業病危害因素現場檢測點布置示意圖、應急救援設備設置位置示意圖、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3)評審會與會人員名單;
 
    (4)評審會專家名單;
 
    (5)專家對現狀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和對用人單位工作場所的整改建議;
 
    (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按照專家審查意見對現狀評價報告進行修改的說明,及專家組組長確認簽字;
 
    (7)用人單位按照專家組整改建議和現狀評價報告建議編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實情況說明,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核實意見;
 
    (8)用人單位設置的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公告欄照片;
 
    (9)《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10)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最近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表(復印件,匯總表應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公章);
 
    8.安監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材料后,應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報送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用人單位按照安監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報告回執》(附件3)。
 
    9.用人單位應將現狀評價相關材料歸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長期保存。現狀評價相關材料包括:
 
    (1)用人單位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簽訂的現狀評價委托書(合同/協議);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交的現狀評價報告;
 
    (3)現狀評價報告專家審查意見及對工作場所的整改意見(附專家名單和評審會與會人員簽到名單);
 
    (4)用人單位按照專家組整改意見和現狀評價報告建議編制的整改方案或落實情況說明;
 
    (5)《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報告回執》;
 
    (6)其他有關材料。
 
    三、評價機構要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獨立、客觀地開展現狀評價工作。職業衛生現狀評價報告的編制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AQ/T4270-2015)(附件4)進行。在開展現狀評價工作的同時,應結合省局《關于印發<湖南省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安監〔2013〕43號)要求,將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情況納入評價范圍,指導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基礎建設。
 
    (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采集樣品時,應嚴格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 159)的要求,在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采集至少3天的樣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采用個體長時間采樣,尤其是工作地點不固定的崗位,在定點采集樣品的基礎上,必須進行個體采樣;在采集粉塵樣品時,必須對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進行檢測;若該粉塵同時具有總塵和呼塵的職業接觸限值,應優先采集呼塵。
 
    (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對重點崗位勞動者進行工時記錄,并收集用人單位近3年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檢測數據,以及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的變化趨勢,進而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在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評價時,對于檢查結果異常的情況,應結合勞動者實際工作情況及其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綜合分析結果異常原因及與職業的關聯度。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辨識要全面、準確,對不符合項必須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的建議,督促其認真整改,并進行現場復核,確認整改完成后方可出具結論為合格的評價報告,整改過程應在評價報告中有所體現;對于短期內確實難以整改的,評價機構應與用人單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以用人單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明確,待限期整改完成后,評價機構應進行現場復核,出具整改復核報告并按規定上報;職業病危害特別嚴重的,應提請安監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停產整改。
 
    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將其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級別定性為嚴重:
 
    1.用人單位存在下列職業病危害因素:
 
    (1)《高毒物品目錄》所列高毒物品;
 
    (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GBZ 2.1)所列人類致癌物(包括G1、G2A、G2B三類);
 
    (3)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含10%)的粉塵;
 
    (4)放射性物質,且接觸人數達到用人單位勞動崗位勞動者總數20%。
 
    2.發生過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的;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疑似職業病人或職業病人的;
 
    4.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列為職業病危害風險較重的行業,但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能力欠佳(按照附件1,未達到職業衛生基礎建設基本要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事件)風險較大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對下列過程存留影像記錄,保證評價檢測結果的真實性:
 
    1.開展現狀評價時,報告編寫人應與用人單位負責人在被評價工作場所標志性建筑旁拍照或攝像,用人單位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2.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采集前的儀器校準過程;
 
    3.采用個體采樣時,應對1-2名采集對象進行拍照;
 
    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不合格崗位整改前后措施對比情況;
 
    5.用人單位組織召開現狀評價報告評審會議時,應進行拍照或攝像。
 
    四、安監部門要強化監管,嚴格執法
 
    (一)廣泛動員,摸清底數,制定規劃。一是各市州安監部門要將本通知迅速轉發縣(市、區)安監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和有關職業衛生技術報務機構,并召開會議,認真部署,廣泛動員。二是要盡快理清本轄區存在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底數,以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為重點,帶動其他行業,深入開展現狀評價工作,力爭在3年的時間內完成首輪現狀評價工作。三是要按照先易后難,先大后小,先“嚴重”后“一般”的原則,制定三年現狀評價規劃。規劃要具體到用人單位名稱、實施評價的截止時限(以報告報送時間為準)和上報回執的相關要求。各市州安監局要將規劃于7月31日前報至省局職業健康監管處。
 
    (二)嚴格監管。各級安監部門應將現狀評價報告作為對用人單位日常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并結合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對完成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抽查,重點檢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現狀評價報告是否如實反映了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以及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報告建議和專家組整改建議完成整改。每年抽查用人單位的數量不應少于當年提交現狀評價報告用人單位總數的20%。在抽查過程中發現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及時向該機構資質認可機關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加強對專家隊伍的管理。各級安監部門一旦發現用人單位聘請的職業衛生專家不作為、不務實,配合用人單位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審查意見的,應及時向專家庫管理機構反映,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一律取消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再聘用。
 
    (四)強化考核和信息報送制度。全面開展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是全省職業衛生監管重點工作,已納入對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各市州安監局要高度重視,成立領導機構,重點推進,確保完成考核指標(考核指標見附件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要每個季度末將工作業績表報送當地安監部門和省局職業健康監管處(工作業績表見附件6)。
 
    附件:   附件1-工作場所現場檢查表.doc
 
       附件2-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報告表.doc
 
       附件3-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報告回執.doc
 
       附件4-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技術導則.doc
 
       附件5-2015年度各市州完成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的用人單位考核指標.doc
 
       附件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現狀評價工作業績表.doc
    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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