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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2016-01-01實施】

   2015-12-11 692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嘉峪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甘肅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現將《   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點擊可下載)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和《甘肅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程度對食品經營許可實施分類審查。
 
  第四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五條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具體類別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具體類別包括: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
 
  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類別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類別包括: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六條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不含壓力容器制作的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七條現場核查項目按照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合法有效的健康體檢證明,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應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出具的相關資質,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
 
  取得國家或行業相關資質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以免于考核。其所在企業的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可由單位內部組織。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批發商、大型商場超市、大型以上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就餐人數500人以上單位食堂,應當配備2名以上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其他食品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可由業主擔任,也可以聘用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人員兼任。
 
  第十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從事制售類的食品經營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貯存場所作為第二經營場所一并列入審查。
 
  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應與營業執照標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m以上距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要做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分區分類存放,并有固定的位置和標識。
 
  不同類別的食品不得混存混放、積壓堆放,有條件的要設置獨立隔間或專門貨架,實行物理隔離;貯存的食品距墻離地均應在10cm以上。
 
  貯存需要冷藏冷凍的食品,應按照不同貯存要求配備足夠的冷藏冷凍設備。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使用食品配送車輛運輸、配送、銷售食品的,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及貯存條件相適應的配送車輛。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四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基本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任何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項目。
 
  第十七條  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中型以上餐飲、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配備符合要求的終端設備。其他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者,也應當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食品經營者對所購進的食品應當進行進貨查驗,索取食品購銷憑證(“電子一票通”)。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不在同一地點的,應分別進行現場核查?,F場核查應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委托貯存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
 
  由生產者或供應商提供食品貯存服務而無需食品貯存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生產者或供應商簽訂的食品貯存服務、運輸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供核查人員審查。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要求。
 
  第二十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冷藏冷凍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四節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在食品銷售場所內從事食品制售的,其審查參照本細則第四章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二十五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配有食品陳列或擺放設備,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查閱進貨、入庫記錄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發現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出現腐敗變質、毀損、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條 中型以上商場超市和其他有條件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第二十七條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和《營業執照》編號。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符合食品貯存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食品批發商經營場所內不銷售食品,僅作為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使用的,應當有符合本細則第二章的食品貯存場所,并提交食品貯存場所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中型以上商場超市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應當設置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室,配備符合要求的食品快速檢測設備及2名以上經過培訓的食品檢測人員,并加入甘肅省食用農產品快速檢測監控平臺,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
 
  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并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三十一條 銷售和貯存散裝食品,應在經營和貯存位置設立公示和標示牌,如實公示和標明所經銷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第三節 冷藏冷凍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三十三條 銷售冷藏冷凍食品應當具有與經營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設施,且有溫度顯示裝置,確保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要求。
 
  第三十四條運輸冷藏冷凍食品應當具有與運輸的品種、數量、溫度要求相適應的冷鏈運輸設備,溫度控制符合確保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四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三十五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加入甘肅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第三十六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設立銷售專區(專柜),并在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七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的,不得宣稱預防、治療疾病等功能;經營者應當提供保健食品供貨者的合法資質、產品的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批準證書(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申請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提供每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第三十九條申請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不得宣稱預防、治療疾病等功能;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要求的生產企業合法資質、產品檢驗報告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的相應規定。
 
  第四十二條 申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應當設置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場所,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四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重點區域宜采用明廚亮灶方式進行公示??赏ㄟ^視頻傳輸、透明隔斷、開放亮化等手段,展示場所環境、加工操作、清洗消毒、原料貯存等重點環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等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進行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六條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規模、經營項目和品種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小型餐飲,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3,且食品處理區面積不小于6㎡;中型餐飲,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4;大型餐飲,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不得小于1︰5。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原則上不得小于30㎡。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及單純經營火鍋、燒烤的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與經營場所面積之比可適當減少。
 
  第四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和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地面應當防滑、易清潔。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潔,且排水溝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墻壁應當有1.5m以上的墻裙,墻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高溫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四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水池數量或容量與加工食品的數量相適應。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如門店僅有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簡單處理過程的,可不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十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有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且標記明顯,應為不銹鋼等易于清潔材質制成,結構密閉。
 
  大型以上餐飲、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須設置獨立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場所,應采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僅使用一次性餐飲具或集中式消毒餐飲具的,可不設專用清洗消毒場所。
 
  采用化學消毒的,至少設置3個專用水池。采用熱力等物理消毒方式的,可適當調整水池數量,至少設置2個專用水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第五十一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設置轉運車、傳送升降梯等食品轉運設施的,應有明顯的區分標識,為不銹鋼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溫、防塵且內壁平整,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十二條 安裝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使用防護罩。冷凍(藏)庫房應使用防爆燈。加工經營場所光源不得改變所觀察食品的天然顏色。
 
  第五十三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加工經營場所入口處。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五十五條 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以及一次性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含100人)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配備專用留樣設施設備。
 
  第五十六條 各類專間要求
 
 ?。ㄒ唬ig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ǘig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ㄈig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需設專間的大型以上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在專間入口處設置通過性預進間,配備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設施。
 
  第五十七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ㄒ唬┰O置與其他場所的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置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ㄋ模┤肟谔幵O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五十八條 各類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面積應與實際經營規模相適應。小型餐飲各類專間面積不得小于4㎡;中型餐飲各類專間面積大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且不得小于5㎡;大型餐飲冷食類食品專間面積大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且不得小于15㎡,其他類專間不得小于5㎡。單位食堂各類專間面積不得小于5㎡。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九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九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的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五十八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一條 申請自制飲品(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九條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三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規定。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場所面積應與實際經營規模相適應。
 
 ?。ǘ┚哂胁陀镁呶锢硐镜脑O施。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物理消毒的,應具有其他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ㄈ┌凑毡菊碌谝还澋囊幎ㄔO立分裝專間;
 
 ?。ㄋ模﹫鏊孛鎽捎帽阌谇逑吹挠操|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ㄎ澹┦称诽幚韰^面積原則上不小于150㎡。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分餐間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的10%;各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六)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加工食品品種和數量以及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面積小于500㎡的,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不小于1:3;501-10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不小于1:4;1001-1500㎡,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不小于1:6;面積大于1500㎡的,其面積與單班最大生產份數之比可適當減少。
 
  第六十四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六十五條 貯存場所和運輸設備應符合第二章要求。
 
  第六十六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袟l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ǘ┡鋫淞魳訉S萌萜?、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十七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配送的產品應加貼標簽標識,標簽標識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生產日期及制作時間、最佳食用時間、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事項。
 
  第六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六十八條 中央廚房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本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節規定。中央廚房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制售。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庸づ渌团渲评涫愁惖?,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本章第一節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二)食品處理區原則上不小于300平方米,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面積的10%;各專間面積不小于10㎡,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ㄈ?、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ㄋ模﹫鏊孛鎽捎帽阌谇逑吹挠操|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六十九條 貯存場所和運輸設備應符合第二章要求。
 
  第七十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袟l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ǘ┡鋫渑c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ㄈ┡鋫淞魳訉S萌萜骱屠洳卦O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 中央廚房配送的產品應加貼標簽標識,標簽標識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條件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七十二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章、第四章第一節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第七十三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九條規定。
 
  第七十四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七十五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冷食類、生食類、裱花糕點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相關用語的定義:
 
 ?。ㄒ唬┦称诽幚韰^,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ㄈ┚筒蛨鏊?,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七十七條 倡導各地結合實際開展文明餐桌行動,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鼓勵和支持小餐飲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七十八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申請從事校外托護并供餐活動(小飯桌)的,可自行制定許可審查條件。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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