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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關于貫徹實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質檢法〔2009〕365號)

   2010-08-11 730

  六、關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

  (一)關于食品生產許可。

  1. 總局正在組織制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等規定,并商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品生產許可核準工作具體程序。在新規定和新程序施行前,食品生產許可證核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2.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未經衛生部安全性評估通過、準予許可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 食品生產領域不再發放衛生許可證。衛生部門頒發的原衛生許可證到期后自行失效。對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審核,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食品衛生條件和規范納入食品生產許可條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不必再提供衛生許可證。

  4.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執行。有關地方性法規施行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1. 對于擬從事已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以及衛生部公告,且列入生產許可產品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應當取得生產許可證書,方可生產。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時,不必再提供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到期自行失效。企業食品添加劑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以無證生產予以查處。

  2. 對于擬從事已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以及衛生部公告,但因沒有相應的產品質量國家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而未列入生產許可目錄的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在申請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衛生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

  3. 對于擬從事未列入《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以及衛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生產活動的,在申請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衛生部門準予使用的證明材料以及衛生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

  4. 對于擬從事復合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且復合添加劑原料中的各單一品種添加劑均為衛生部門允許使用的,在申請生產許可時,應當提交衛生部門制定或者認可的復合食品添加劑名稱、組分、各組分含量以及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復合添加劑原料中的單一品種添加劑有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在申請生產許可時,還應一并提交衛生部門準予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證明材料。

  5.總局正在組織制定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規定。在新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規定頒布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核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

  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準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七、關于食品生產者的幾項管理制度

  (一)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1. 食品生產者在進貨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時,應當記錄生產許可證編號、復印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備日后檢查。

  2. 食品生產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食品生產者依法自行檢驗食品原料的,還應當記錄檢驗結果并保存檢驗紀錄。其中,聯系方式中應當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

  3.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是指未依法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是指未建立查驗記錄制度、查驗記錄內容不符合上述要求、記錄內容不真實或者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但查驗記錄中僅缺少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予以查處。

  (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1. 出廠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員、檢驗合格證號、檢驗機構、檢驗人、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其中,聯系方式中應當注明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

  2.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未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是指未建立出廠檢驗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內容不符合上述要求、記錄內容不真實或者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情況記錄制度。

  1. 食品生產者在記錄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情況時,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等有關標準確定的關鍵控制點和關鍵要素予以記錄,包括關鍵過程控制、包裝儲存運輸控制、檢驗控制等措施以及操作人員名稱、操作時間等,以及生產場所的溫度、濕度、清潔度、添加劑及加工助劑等輔料的使用管理以及操作人員自身行為等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

  2. 食品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情況記錄必須真實。

  (四)食品安全培訓檔案制度。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全體員工接受培訓的檔案,記錄組織或派出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情況,包括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等內容情況。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制度。

  1. 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醫療機構發放的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2. 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可在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崗位工作。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記錄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結果以及患有上述疾病人員所在崗位情況。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及各項記錄、報告制度,開展現場檢查,對企業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實行抽檢,監督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報告各種制度執行情況。對于沒有依法建立并遵守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八、關于預包裝食品標簽

  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對預包裝食品標簽與食品安全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執行。食品安全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標簽內容和要求,其他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

  九、關于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監管

  (一)保健食品的生產加工環節,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政法規進行監督管理。

  (二)保健食品的進出口環節,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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