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畜禽養殖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日漸突出。為優化畜禽養殖業結構,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流域的環境保護,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等有關規定和國家環境保護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改善城區生態環境質量和促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畜禽養殖業生產布局為手段,推進畜禽養殖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發展,促進生態型宜居城市建設。
二、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2.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3.生態環境保護與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相一致的原則;
4.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原則;
5.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鄭州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三、劃定區域
(一)禁養區范圍
1.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2.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3.市區建成區范圍內;
4.賈魯河、雙洎河及市區生態水系干流兩岸200米范圍內;
5.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限養區范圍
1.市區建成區以外、規劃區以內的區域;
2.城鎮規劃區;
3.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外500米以內的區域;
4.國道、省道、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500米以內的區域;
5.禁養區以外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需要,應當限制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四、具體要求
(一)禁養區內禁止一切畜禽集中養殖,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原有的養殖場,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法逐步實現關停或搬遷,到2012年底基本實現禁養目標。
(二)限養區內逐步控制和削減畜禽飼養總量,特別是不得新建、擴(改)建畜禽養殖場。限養區內原有的畜禽養殖場要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本轄區實際,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合理調整畜禽養殖業結構和發展布局,推進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各縣(市、區)劃定標準可嚴于本方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