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經研究決定,精簡調整一批省級行政審批項目,共計64項。其中,取消5項,下放6項,轉變管理方式11項,合并27項,凍結2項,部分取消和下放13項。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銜接落實工作,對取消的審批項目,要落實監管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要抓緊完成工作銜接,優化辦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對轉變管理方式的審批項目,要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實現從行政審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動服務轉變。省編辦、省監察廳、省法制辦、省政務公開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精簡調整行政審批項目銜接落實到位。
附件:1.取消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項)
2.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項)
3.轉變管理方式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項)
4.合并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7項)
5.凍結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項)
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3項)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
取消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5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省級民營科技園區審批 | 省科技廳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產業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產業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的意見》(皖發〔1999〕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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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煤炭經營資格證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煤炭法》、《煤炭經營監管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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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煤炭法》、《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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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家賠償費用核撥審批 | 省財政廳 |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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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 | 省國資委 | 《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29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印發〈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2〕1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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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6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下放后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 | 設區的市教育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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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測繪作業證審批 |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測繪法》、《安徽省測繪條例》 | 委托 下放 |
3 |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許可 | 設區的市農業(畜牧)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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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醫療廣告審查 | 設區的市衛生主管部門 |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衛生部令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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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及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設區的市工商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國家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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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 設區的市郵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委托 下放 |
附件3
轉變管理方式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2 | 企業技術創新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安徽省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990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3 | 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審批 | 省財政廳 | 《注冊會計師法》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4 | 省級預算單位開立、變更銀行賬戶審批 | 省財政廳 | 《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5 | 省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算和決算審批 | 省財政廳 |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6 |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及提高退休費比例審批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公務員法》、《國務院關于頒發〈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7 | 種子質量檢測機構和檢驗人員考核 | 省農委 | 《種子法》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8 |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核發 | 省農委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9 |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改作其他用途及在其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設或爆破等作業的審核 | 省文化廳 | 《文物保護法》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10 |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 | 省衛生廳 |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衛規財發〔2004〕474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11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 省工商局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 | 不再作為行政審批事項 |
附件4
合并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7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合并后 項目名稱 | 備注 |
1 | 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特定非金屬礦種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核準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安徽省非煤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皖經信非煤〔2011〕101號) | 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特定非金屬礦種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核準和初步設計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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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屬礦山、地下礦山、大型非金屬露天礦山、特定非金屬礦種礦山新建、改建和擴建初步設計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礦山安全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皖政〔2011〕93號)、《安徽省非煤礦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規定》(皖經信非煤〔2011〕101號) | ||
3 | 無線電頻率指配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 無線電行政許可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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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線電發射設備實效發射試驗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 ||
5 | 無線電發射設備進口核準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 ||
6 | 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7 | 無線電臺(站)設置及呼號審批 | 省經濟和 信息化委 | 《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128號) | ||
8 | 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建造師、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注冊審查與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 | 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注冊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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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地產專業人員(房地產估價師、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注冊審查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 ||
10 | 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筑法》 |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核準 | 1.將“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中“土石方承包工程專業承包二級、混凝土預制構件專業二級、電梯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建筑防水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金屬門窗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預應力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無損檢測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二級、電子工程專業承包二級”等10項專業承包資質,委托下放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中“工程監理事務所資質”委托下放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3.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一體化三級資質”委托下放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4.將“工程質量檢測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審批”中的法人代表、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金、地址等變更事項,委托下放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11 |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筑法》、《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 | ||
12 | 建設工程勘察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及設計施工一體化企業資質核準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 | ||
13 | 工程質量檢測和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審批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 ||
14 | 省級權限范圍內的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法》 | 省級權限范圍內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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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省級權限范圍內的水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省交通運輸廳 | 《港口法》 | ||
16 | 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許可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 高速公路的涉路施工和非公路標志設置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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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許可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法》、《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 ||
18 | 蠶種檢疫合格證核發 | 省農委 | 《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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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省農委 | 《安徽省蠶種管理條例》 | ||
20 | 水產苗種進出口許可 | 省農委 | 《漁業法》 | 水產苗種進出口和捕撈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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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捕撈許可 | 省農委 | 《漁業法》 | ||
22 | 河道采砂審批 | 省水利廳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0號)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有關防洪安全活動許可 | 將河道采砂審批項目作為子項實行分級管理,長江河道采砂由流域管理機構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內其他河道采砂審批按照管理權限下放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 |
23 | 圍墾河道審核同意 | 省水利廳 | 《水法》 | ||
24 | 堤頂、壩頂、戧臺兼作公路批準 | 省水利廳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 | ||
25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批準 | 省水利廳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 ||
26 | 涉外在歌舞娛樂場所演出及涉港澳演出審批 | 省文化廳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 | 涉外及涉港澳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來皖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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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或個人在非歌舞娛樂場所進行營業性演出審批 | 省文化廳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38號) |
附件5
凍結的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2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許可 | 省交通運輸廳 | 《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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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 | 省商務廳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 | 暫停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新的認定,已認定企業變更事項辦理不在凍結范圍之內 |
附件6
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3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處理決定 | 備注 |
1 |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審批及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 省財政廳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國資事發〔1995〕106號) | 取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審批,保留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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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審批 | 省國土資源廳 | 《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 將“二級、三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審批權委托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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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省環保廳 | 《環境影響評價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 將Ⅳ、Ⅴ類放射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委托合肥等9市環保主管部門,將部分建設項目及Ⅲ類射線裝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下放設區的市環保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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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延續、變更、注銷 | 省環保廳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將Ⅲ類射線裝置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相關審批委托設區的市環保主管部門,將Ⅳ、Ⅴ類放射源的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相關審批委托合肥等9市環保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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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及危險廢物類、輻射類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省環保廳 | 《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 將下放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權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權下放設區的市環保主管部門;取消部分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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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房地產企業資質審批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5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 | 將二級資質證書的法人代表、注冊資本金、經營地址等變更事項下放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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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般貨物進出口許可 | 省商務廳 | 《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 | 對蕪湖、蚌埠、馬鞍山三市商務主管部門下放汽車、檸檬酸、廢紙等商品出口許可證發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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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 | 省商務廳 | 《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 將以下事項下放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1.《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外國投資者并購鼓勵類、允許類境內企業,并購交易額1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除外);2.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外商投資股份制公司除外);3.原由省商務廳批準設立的上述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變更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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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 省商務廳 | 《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 | 將進口料件不屬于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下放設區的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保留對進口料件屬于限制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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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醫護人員執業注冊許可 | 省衛生廳 | 《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國務院令第517號)、《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 | 除省屬醫療機構外,護士執業注冊部分中首次注冊繼續由省級衛生部門承擔,將護士變更注冊、護士延續注冊下放市、縣衛生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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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延期繳納稅款(100萬元以上)的審批 | 省地稅局 | 《稅收征收管理法》 | 將“100萬元”改為“500萬元”,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權下放設區的市地稅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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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含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含營業單位)登記 | 省工商局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1號)、《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 | 除省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投資設立的公司及非公司企業法人外,將其他企業法人登記管轄權下放市、縣工商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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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乙、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省物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2號) | 將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權限下放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并將項目名稱改為“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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