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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意見(津政辦發〔2011〕76 號)

   2011-10-21 678
核心提示: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09〕1號)和《農業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有關委、局,有關單位:
 
  根據《農業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09〕1號)和《農業部關于將黃渤海區和東海區刺網漁船全部納入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1〕1號)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切實做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農業部有關規定,促進海洋漁業可持續發展,保護漁民切身利益,維護漁區穩定,確保漁港漁船安全,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執法,強化監管,確保國家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在我市順利實施,保障我市海洋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管理目標和原則
 
  (一)管理目標。休漁期間,做到船進港、人上岸、網封存、證件集中,按要求全部休漁;落實防火、防潮、防風暴災害措施,確保漁港漁船安全;加強漁政執法管理,確保無違規捕撈現象。
 
  (二)管理原則。伏季休漁管理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的原則。
 
  三、伏季休漁類型和時間
 
  (一)休漁類型。除釣具外的所有海洋漁業作業類型。
 
  (二)休漁時間。渤海伏季休漁時間為每年6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休漁時間由農業部規定,若有變化,由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我市范圍內公布)。
 
  四、加強組織領導和海洋伏季休漁管理機制建設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以漁業主管部門為主體、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休漁管理機制。市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濱海新區及其塘沽、漢沽、大港管委會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市漁業主管部門與濱海新區及其塘沽、漢沽、大港管委會漁業主管部門簽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責任狀,明確各自職責,層層落實責任。公安、邊防、安全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督促落實海洋伏季休漁管理措施,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等日常工作。濱海新區及其塘沽、漢沽、大港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組織,具體組織協調本地區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
 
  五、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漁業主管部門要組織漁業行政執法人員,以每年5月漁業法律宣傳月為契機,做好海洋伏季休漁宣傳工作,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各種新聞媒體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形式,深入到漁區、漁港、漁船和漁民家中,廣泛深入宣傳教育,讓社會各界認可和支持海洋漁業船舶標識專項整治和海洋伏季休漁工作。
 
  六、管理內容和方式
 
  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采取陸地監督管理和海上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以規范漁船管理、維護作業秩序、保證安全生產、促進海洋生態平衡為目標,重點開展60馬力以上漁船標識專項整治工作。
 
  (一)陸地監督管理。
 
  1.加強漁港管理。每年伏季休漁期開始前,所有休漁漁船要停港休漁。休漁期間,漁具要捆扎、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具備條件的漁船,要實行船網分離,集中存放漁網等漁具。
 
  2.控制漁需物資。休漁期間,所有休漁漁船不得擅自轉移停泊地點,不得加載冰、油等漁需物資。
 
  3.明確管理責任。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對本地區休漁漁船及外省市停靠漁船分別登記造冊,注明停泊地點或漁業生產海域,全面掌握漁船情況。
 
  4. 嚴格漁港簽證制度。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要明確管理責任人,把好港口關,嚴格簽證制度,及時掌握港內漁船動態,防止海洋休漁漁船在休漁期間違規出海生產;加強休漁漁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臺風工作,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5. 加強水產品市場監管。漁政機構要聯合工商部門,加強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水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控制海洋水產品銷售渠道,嚴厲查處銷售非法捕撈漁獲物行為。
 
  6. 加強納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漁期開始前,開展聯合檢查,納水單位要設置防護網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減少納水造成漁業資源的損害。
 
  (二)海上監督檢查。伏季休漁期間執法管理不受區域限制,適用誰查獲、誰處理的原則。伏季休漁期間,要進行三次海陸聯合執法檢查,由中國漁政執法船聯合進行檢查,海警部隊檢查艇配合。一是查處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號、船籍港的漁船;二是查處"三無"漁船、標識不規范等漁業違法行為;三是查處違反伏季休漁規定作業的漁船;四是查處使用禁用漁具作業的漁船。
 
  七、工作要求
 
  (一)漁業主管部門要從養護海洋生物資源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實施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加大管理力度,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漁業資源修復和漁民增收。
 
  (二)漁政管理機構要把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與本年度"護漁"海洋漁業專項執法行動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我市漁業執法三位一體的優勢,漁政、漁港監督、船舶檢驗機構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漁執法檢查中發揮整體功能作用。
 
  (三)加強漁民培訓教育,提高守法意識。根據農業部〔2011〕1號通告精神,黃渤海區刺網漁船納入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要通過教育培訓,加大宣傳力度。漁業主管部門要利用海洋伏季休漁期,對上岸漁民舉辦不同形式的學習班、技術培訓班,組織漁民學習漁業法律法規、安全操作規程、防火防風暴災害及遇險自救等有關知識;組織引導漁民搞好漁船、漁具的整修。要利用伏季休漁的有利時機,積極推進增殖放流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計劃和實施方案,爭取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擴大增殖放流規模,強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為漁民增產增收創造條件。
 
  (四)漁業主管部門要早動員、早部署、早準備,保證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要明確分工、層層把關、落實責任,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做好海洋伏季休漁期間的海陸聯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對所轄海域、區域發生的較大規模違規事件,要立即將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查處和制止違規事件,防止事態蔓延。在漁政行政執法過程中,要改變過去重管理輕服務、重"堵"輕"疏"、重"罰"輕"教"的傳統理念,著力在宣傳教育漁民、提高漁民遵紀守法自覺性上下功夫,著力在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上下功夫,著力在為漁民開辟更多的生產門路上下功夫。要充分尊重和依靠漁民群眾,讓他們更多地參與到管理中來,使漁政管理與漁業生產的關系更加和諧、融洽,漁區更加穩定。
 
  (五)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要及時了解伏季休漁期間漁民生產生活情況,維護漁區社會穩定。加強漁政隊伍建設,增加漁政執法裝備,改善漁政執法條件和環境。
 
  (六)塘沽、漢沽、大港管委會漁業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本地區伏季休漁期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針對當前休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基層干部和漁民群眾的意見,積極尋求解決辦法和途徑。
 
  (七)各級漁政機構要向社會公布海洋伏季休漁漁船名單和海洋伏季休漁管理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為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八)每年的海洋伏季休漁期間,濱海新區及其塘沽、漢沽、大港管委會漁業主管部門每15天將管理情況書面小結一次,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伏季休漁結束后,要對本轄區的伏季休漁管理情況認真總結,并于每年伏季休漁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領導小組辦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地區: 天津
標簽: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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