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辦法規定了河北省重大危險源分級的定義、分類、辨識及分級。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內各類企業或組織內構成的重大危險源。
本辦法不適用于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
2、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16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號)
《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號)
《劇毒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號)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關于規范重大危險源監督與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管協調字[2005]125號)
《河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令)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勞動部令第4號)
GB 16423-200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GB 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AQ 2006-2005《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
AQ 8001-2007《安全評價通則》
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3、定義
3.1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數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險能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設施和場所。
3.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3危險化學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
3.4單元
3.4.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生產經營單位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4.2尾礦庫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以一座尾礦庫作為辨識單元。
3.4.3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以一座礦井作為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4.4煤礦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4.4.1年產45萬噸(含45萬噸)及以上礦井以一個開采區為辨識單元。
3.4.4.2年產45萬噸以下礦井以一個礦井為辨識單元。
3.4.5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生產經營單位以500m范圍內一個(套)生產、儲存區域或場所內存在的特種設備,作為特種設備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單元。
3.5臨界量
對于某種、某類危險物質或某種危險能量規定的數值,若單元中的物質或危險能量數值等于或超過該數值,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4、重大危險源分類及辨識
4.1重大危險源分類
4.1.1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貯罐區或者單個貯罐;
4.1.2儲存民用爆破器材、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庫區或者單個庫房;
4.1.3生產、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煙火劑、煙花爆竹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生產場所;
4.1.4輸送可燃、易燃、有毒氣體的長輸管道,中壓以上的燃氣管道,輸送可燃,有毒等危險流體介質的管道;
4.1.5蒸汽鍋爐,熱水鍋爐;
4.1.6易燃介質和介質毒性程度為中毒以上的壓力容器;
4.1.7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有煤塵爆炸危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煤層自然發火期小于6個月,煤層沖擊傾向為中等及以上的煤礦礦井;
4.1.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井,包括瓦斯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有自燃發火危險的礦井,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
4.1.9全庫容大于一百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大于三十米的尾礦庫;
4.1.10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重大危險源。
4.2重大危險源辨識
4.2.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進行辨識。
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附件1中的表1與表2中規定的臨界量即定為重大危險源。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根據處理危險化學品種類的多少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4.2.1.1單元內存在危險化學品為單一品種,則該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即為單元內危險化學品的總量,若等于或超過相應的臨界量,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4.2.1.2單元內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為多品種時,則按公式(1)計算,若滿足公式(1),則定為重大危險源。 完整文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