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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關于規范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商務消促字[2015]3號)

   2015-07-21 922
核心提示:各區(縣)商務委、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和《
各區(縣)商務委、各有關企業:
 
  為加強酒類流通管理,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和《商務部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商運發〔2006〕102號),結合本市實際,將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由酒類企業購買改為政府采購,市、區(縣)商務委設點代售改為區(縣)商務委負責免費發放。現就規范隨附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隨附單的使用范圍
 
  隨附單是酒類流通溯源的重要憑證,適用于除啤酒以外其他酒類商品。隨附單只能用于酒類流通過程,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
 
  隨附單發放給已經在本區(縣)備案登記、且正常經營的酒類批發(含批零兼營)企業和酒類生產企業的銷售部門(以下統稱酒類批發企業)。
 
  酒類批發企業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開具隨附單,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隨附單附隨于酒類流通的全過程,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酒類零售經營者在采購酒類商品時應索取隨附單。
 
  隨附單規格:手寫式隨附單,每箱40本,每本50份,最小單位為本。機打式隨附單,每箱2000份,每箱4包,每包500份,最小單位為包。
 
  二、隨附單的發放程序和發放量
 
  市商務委每年依據上年隨附單發放量做出年度隨附單發放計劃,分批配送到區(縣)商務委。區(縣)商務委如需調增使用量,需提前一個月上報。
 
  酒類批發企業向區(縣)商務委申領隨附單。首次申領時,需提交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隨附單發放量一般為:機打式隨附單1包,手寫式隨附單1-2本。再次申領時,需提交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已經使用的隨附單存根,隨附單發放量一般為該企業一個季度使用量。
 
  三、其他管理要求
 
  區(縣)商務委應安排專人負責隨附單的發放和管理工作。區(縣)商務委應建立隨附單發放登記簿(樣式附后),登記發放隨附單的相關信息,必須當天將所發放的隨附單起號、止號、份數、領用單位等信息錄入“北京市商務委員會酒類流通管理信息系統”。
 
  隨附單實行驗舊發新制度(已實行收舊發新的區(縣),可繼續執行)。隨附單管理要堅持應用盡用、防止浪費的原則,既要督促酒類企業按規定每批貨都填制隨附單,又要嚴格發放程序,做到驗多少舊單、發多少新單,對隨附單使用量較大的大型批發企業查驗舊單,可采取抽驗或到企業現場查驗的方法驗舊。區(縣)商務委應建立隨附單驗舊管理臺帳(樣式附后),對不按規定使用隨附單的企業要指出問題、給予糾正,并在臺賬上做好記錄。對指出問題不能按要求改正的企業,除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下次發放隨附單時按隨附單的最小單位發放。
 
  酒類經營企業應妥善保管好隨附單,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保留3年。隨附單一旦遺失,應及時向所在區(縣)商務委提交酒類流通隨附單遺失說明書、市級媒體聲明作廢原件,方可補領隨附單。
 
  要加強對隨附單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隨附單或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等行為,要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隨附單由市商務委統一印制,區(縣)商務委負責發放與管理,不收取企業任何費用。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本通知要求發放和管理隨附單,原領用的隨附單可繼續使用。
 
  區(縣)商務委要結合本區(縣)情況,將隨附單的發放范圍、發放工作流程、辦公地址、聯系電話及有關要求在政府網站和服務窗口對外公布。
 
  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我處聯系。
 
  附件:1.酒類流通隨附單發放登記簿樣式(略)
 
  2.酒類流通隨附單驗舊管理臺帳樣式(略)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2015年4月20日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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