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政發〔2021〕19號)

   2021-09-03 1002
核心提示:為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維護我省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制定本辦法。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維護我省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以下統稱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本辦法所稱的糧食經營者,是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鼓勵多種所有制市場主體從事糧食經營活動,促進公平競爭。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嚴禁以非法手段阻礙糧食自由流通。國有糧食企業應當轉變經營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在糧食流通中發揮主渠道作用,帶頭執行國家糧食政策。

第四條 糧食價格主要由市場供求形成。各級政府要加強糧食流通管理,增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能力。

第五條 糧食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

第六條 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承擔保障全省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下,負責全省糧食的總量平衡和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省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全省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省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各州、市、縣、區應當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按照云南省糧食安全行政首長責任制的要求,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主體責任,在國家宏觀調控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的總量平衡和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各州、市、縣、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各州、市、縣、區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省、州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

第九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第十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情況。跨省和跨州、市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品種、數量、質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儲存企業)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減少糧食儲存損耗。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第十二條 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十三條 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鼓勵糧食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第十四條 經營者收購或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等有關標準。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糧食價格過高上漲;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手段收購、銷售糧食,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第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不得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

(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

(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

(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第十七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規模以上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時,根據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對糧食經營者規定最低或者最高糧食庫存量。

第十八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有糧食企業應當積極收購糧食,并做好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宏觀調控。

第二十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糧食收購者,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提供收購貸款。農業發展銀行云南省分行及其分支行應當保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以及其他政策性糧食的信貸資金需要,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糧食企業,按照企業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信貸資金支持。政策性糧食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第二十一條 所有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并向所在地的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糧食經營臺賬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糧食經營者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涉及商業秘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有保密義務。糧食流通統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報表,由縣級及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統計制度要求負責統計匯總逐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縣級及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示。糧食行業協會以及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糧食經營者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和信息化技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縣級及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經營者的指導和服務,引導糧食經營者節約糧食、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第二十四條 建立云南省地方分級糧食儲備制度。地方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政策性糧食的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縣級及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糧食信息監測和預警體系建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統計、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全省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健全監測和預警體系,完善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地糧食信息監測和預警分析。

第二十八條 鼓勵糧食經營者在省內糧食生產重點地區與銷售重點地區、我省與國家糧食主產區和省外糧食生產重點地區之間,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鼓勵培育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糧食企業,支持建設糧食生產、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園區,加強對政府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鼓勵發展訂單農業。鼓勵我省糧食經營企業和周邊國家建立貿易關系。

第二十九條 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實施糧食應急機制。

第三十條 建立全省突發事件的糧食應急體系。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糧食應急預案。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全省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啟動全省糧食應急預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具體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啟動州、市、縣、區糧食應急預案,由州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具體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鼓勵發展糧食產業經濟,提高優質糧食供給水平,鼓勵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安全優質的糧食產品。

第三十四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建設,省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以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全省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州市、縣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分別按照職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

第三十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同時,要按照規范的法律文書格式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進行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進行歸檔。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經營活動中的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違法交易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應當及時采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依法及時處理。任何單位和糧食經營者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2017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云政發〔2017〕38號)同時廢止。



 
地區: 云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