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4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此次集中修改的地方性法規之列。現將《條例》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現行《條例》于2020年發布施行。2021年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后,《條例》于2021年9月29日修正。《條例》在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促進糧食產業發展、保障地方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糧食安全保障法》,為《條例》修改提供了根本遵循。此外,近年來我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成果、基層反饋的行政執法問題,為《條例》修改提供了實踐基礎。
二、修改內容
(一)在第一條中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
(二)在第二條第三款中的“玉米”后增加“大豆”。
(三)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四)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檢驗糧食品質,按質論價并準確計量”。
(五)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承儲地方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負責。”
(六)將第五十四條中的“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行聯合懲戒”修改為“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約束”。
(七)將第五十八條中的“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遷移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糧食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