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健全統籌管理、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統一后處理工作原則、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地落實各項后處理措施,確保后處理工作成效,提升產品質量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外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條 后處理工作是指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采取的通報、公告、質量分析、督促整改、復查、行政處罰、回訪等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和實施后處理工作。
后處理工作原則上由相應的產品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相關機構配合。
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后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按屬地管理原則將不合格材料移送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抽查情況,適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信息。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市轄區內的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督促后處理承辦部門做好后處理工作;做好后處理材料的審查、移交、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適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信息。
省管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轄區內負責后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審查、移交和結果上報;江蘇省纖維檢驗局受省局委托時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七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直接開展后處理工作的市局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后處理承辦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部門的要求負責具體的后處理工作,做好后處理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必要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第八條 復查檢驗機構負責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達的復查檢驗任務,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復查檢驗結果,積極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后處理工作,幫助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后處理材料后,及時登記并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臺賬,將后處理工作信息錄入《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后處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省(市)局應當在接到后處理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要求,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審查、分類,提出后處理工作交辦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后處理承辦部門。移送材料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附錄1,以下簡稱“移送通知單”)、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第十一條 后處理承辦部門應當在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錄2),將整改要求和企業相關責任和義務告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對涉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3C)等產品質量問題的,可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后處理工作。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要求:
(一) 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
(二) 向本單位全體員工通報監督檢查有關情況;
(三) 查明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四) 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 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進貨檢查驗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六) 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 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
(八) 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承辦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附錄3,以下簡稱企業整改表)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附錄4,以下簡稱申請復查報告)。
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確因不能正常生產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當辦理停業證明,停止同類產品的生產,并在生產條件正常后,按要求進行整改、復查。
對企業關、停、并、轉等情形造成無法實施后處理工作的,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完善相關手續并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后處理移送部門。
第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質量問題,應由稽查機構及時立案查處。立案查處時,不停止對企業的整改和復查: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十五條 稽查機構接到后處理移送材料后,依據有關行政案件辦案程序和規定實施后處理工作。
立案查處的,在作出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反饋后處理承辦部門,并將查處情況錄入后處理信息系統。
不予立案查處的,在接到后處理移送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立案理由、核查情況、后處理移送材料等退回后處理承辦部門。
第十六條 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在收到企業《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對后處理整改情況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并做好現場核查記錄。
現場核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工作座談、生產現場查看,了解核實整改方案、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后處理承辦部門應按照《移送通知單》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附錄11,以下簡稱上報表)、《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復查檢驗。
國家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由省局安排;省級(含外省市)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原則上委托市局實施,市局轄區內不具備檢驗能力的,由省局安排;市級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由市局安排。
第十八條 市局自收到《上報表》后15日內,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附錄8),安排復查檢驗或及時提請省局安排復查檢驗。
第十九條 復查檢驗機構自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之日起20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樣檢驗方案要求完成復查檢驗,并向任務下達部門報送復查檢驗結果和檢驗報告。
對企業因故不能完成復查的,復查檢驗機構應提供《未抽到企業樣品說明表》(附錄9)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此類企業的跟蹤監督。企業在具備復查條件后應及時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通知復查檢驗機構。
第二十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的,由質量監督檢查組織部門進行強制復查。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完成整改并主動提交復查申請的,經任務下達部門審批后安排復查檢驗。
第二十一條 涉及以下情況的,企業應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延期復查申請書》(附錄5),后處理承辦部門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并向企業發出《延期復查告知書》(附錄6):
(一)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申請復查的,可以申請一次延期復查,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二)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內不能恢復生產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復查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企業對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機構依法責令企業在30日內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生產許可證產品(含食品)經復查其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機構依法吊銷相關證書。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和強制性認證產品復查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局應及時匯總后處理情況,內容包括整改措施、復查檢驗和行政處罰等情況,根據監督檢查類別并按規定要求將后處理材料報送省局。國家監督抽查以及轄區內無檢驗能力的省級監督抽查報送《上報表》、《企業整改表》、《申請復查報告》;省級(含外省市)監督抽查其他情況報送《上報表》。
復查完成后,省局應及時將國家監督抽查、外省市移送的后處理工作情況反饋移送單位。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報送后處理材料同時,應將相關情況錄入后處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省局負責國家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局負責省級(含外省市)和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檔案管理工作;縣局負責轄區全部后處理工作檔案信息的歸檔。
檔案信息包括所有后處理移送材料、后處理工作文書、企業整改上報材料、復查檢驗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對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質量分析會,也可組織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約談。
第二十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回訪制度。在已經完成整改工作的企業正常運轉3個月后,省局對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進行選擇性回訪,市局對省級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按不低于20%的覆蓋面進行回訪。回訪工作可采取電話了解、信函征詢、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回訪的主要內容:跟蹤檢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業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后處理工作中的建議和意見等。回訪信息和記錄應及時歸檔。
第二十八條 對有以下情形的,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加強后續跟蹤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饋情況:
(一)因企業停產、轉產暫時無法實施后處理整改工作的;
(二)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不生產的。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省局負責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信息公開。市局負責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后處理工作信息通過新聞發布會、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方式公開。后處理工作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整改情況、復查檢驗結果、行政處罰情況。
日常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信息按季度公開,專項、聯動、應急等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信息及時公開。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向社會公告: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后處理工作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后處理工作,確保后處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規范性。不得以后處理工作為由變相向當事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整改工作。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復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復查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不得利用復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檢驗機構未經任務委托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復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將檢驗結果在報送任務委托部門前告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后處理工作(包括復查檢驗)情況列入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考核。考核根據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各單位上報材料審查、網上數據跟蹤、回訪等,采取季度加年度綜合考核、省局對市局和檢驗機構分別考核的方式;主要考核后處理工作時效性、完成率、網上運行率、工作質量以及行政措施適當性等,并及時通報檢查考核情況;考核結果作為推薦年度工作先進個人、先進單位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規范的,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下載:規范性文書
附錄1: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
附錄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整改要求)
附錄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
附錄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
附錄5: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情況現場核查記錄
附錄6:延期復查申請書
附錄7:延期復查告知書
附錄8: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
附錄9:未抽到樣品企業情況說明表
附錄10: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協作處理單
附錄11: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
附錄1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反饋單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工作(以下簡稱“后處理工作”),健全統籌管理、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統一后處理工作原則、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地落實各項后處理措施,確保后處理工作成效,提升產品質量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和《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規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外省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其他行政部門移送的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條 后處理工作是指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采取的通報、公告、質量分析、督促整改、復查、行政處罰、回訪等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和實施后處理工作。
后處理工作原則上由相應的產品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相關機構配合。
第五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范圍內后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按屬地管理原則將不合格材料移送至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抽查情況,適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信息。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負責本市轄區內的后處理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指導、督促后處理承辦部門做好后處理工作;做好后處理材料的審查、移交、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適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信息。
省管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轄區內負責后處理工作的組織、管理、審查、移交和結果上報;江蘇省纖維檢驗局受省局委托時可參照本條執行。
第七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直接開展后處理工作的市局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后處理承辦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部門的要求負責具體的后處理工作,做好后處理檔案信息管理、回訪等工作,及時上報后處理結果;必要時組織召開質量分析會。
第八條 復查檢驗機構負責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下達的復查檢驗任務,并按要求及時上報復查檢驗結果,積極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后處理工作,幫助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查找不合格原因。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后處理材料后,及時登記并建立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信息臺賬,將后處理工作信息錄入《江蘇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后處理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后處理信息系統”)。
第十條 省(市)局應當在接到后處理材料5個工作日內,按屬地管理和職責分工要求,對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審查、分類,提出后處理工作交辦意見,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后處理承辦部門。移送材料包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附錄1,以下簡稱“移送通知單”)、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及其他應當移送的材料。
第十一條 后處理承辦部門應當在接到后處理工作材料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錄2),將整改要求和企業相關責任和義務告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督促企業落實整改。對涉及食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認證(3C)等產品質量問題的,可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后處理工作。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要求:
(一) 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
(二) 向本單位全體員工通報監督檢查有關情況;
(三) 查明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四) 對庫存的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格產品,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監督銷毀或者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五) 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進貨檢查驗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六) 積極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經理)學習(培訓)班和產品質量分析會;
(七) 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
(八) 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現場核查和產品質量復查檢驗。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收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后處理承辦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附錄3,以下簡稱企業整改表)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附錄4,以下簡稱申請復查報告)。
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或者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且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確因不能正常生產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當辦理停業證明,停止同類產品的生產,并在生產條件正常后,按要求進行整改、復查。
對企業關、停、并、轉等情形造成無法實施后處理工作的,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完善相關手續并連同相關證明材料報后處理移送部門。
第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質量問題,應由稽查機構及時立案查處。立案查處時,不停止對企業的整改和復查: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三)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
(四)失效、變質的;
(五)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十五條 稽查機構接到后處理移送材料后,依據有關行政案件辦案程序和規定實施后處理工作。
立案查處的,在作出處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反饋后處理承辦部門,并將查處情況錄入后處理信息系統。
不予立案查處的,在接到后處理移送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立案理由、核查情況、后處理移送材料等退回后處理承辦部門。
第十六條 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在收到企業《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對后處理整改情況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并做好現場核查記錄。
現場核查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工作座談、生產現場查看,了解核實整改方案、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整改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后處理承辦部門應按照《移送通知單》規定的時間要求,將《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附錄11,以下簡稱上報表)、《企業整改表》和《申請復查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安排復查檢驗。
國家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由省局安排;省級(含外省市)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原則上委托市局實施,市局轄區內不具備檢驗能力的,由省局安排;市級監督檢查的復查檢驗工作由市局安排。
第十八條 市局自收到《上報表》后15日內,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下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附錄8),安排復查檢驗或及時提請省局安排復查檢驗。
第十九條 復查檢驗機構自接到《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之日起20日內(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按照原抽樣檢驗方案要求完成復查檢驗,并向任務下達部門報送復查檢驗結果和檢驗報告。
對企業因故不能完成復查的,復查檢驗機構應提供《未抽到企業樣品說明表》(附錄9)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此類企業的跟蹤監督。企業在具備復查條件后應及時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通知復查檢驗機構。
第二十條 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出復查申請的,由質量監督檢查組織部門進行強制復查。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積極完成整改并主動提交復查申請的,經任務下達部門審批后安排復查檢驗。
第二十一條 涉及以下情況的,企業應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延期復查申請書》(附錄5),后處理承辦部門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并向企業發出《延期復查告知書》(附錄6):
(一)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申請復查的,可以申請一次延期復查,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二)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內不能恢復生產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復查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承擔。企業對復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復查其產品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機構依法責令企業在30日內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通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照。
生產許可證產品(含食品)經復查其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由稽查機構依法吊銷相關證書。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和強制性認證產品復查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局應及時匯總后處理情況,內容包括整改措施、復查檢驗和行政處罰等情況,根據監督檢查類別并按規定要求將后處理材料報送省局。國家監督抽查以及轄區內無檢驗能力的省級監督抽查報送《上報表》、《企業整改表》、《申請復查報告》;省級(含外省市)監督抽查其他情況報送《上報表》。
復查完成后,省局應及時將國家監督抽查、外省市移送的后處理工作情況反饋移送單位。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報送后處理材料同時,應將相關情況錄入后處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省局負責國家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檔案信息管理工作;市局負責省級(含外省市)和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檔案管理工作;縣局負責轄區全部后處理工作檔案信息的歸檔。
檔案信息包括所有后處理移送材料、后處理工作文書、企業整改上報材料、復查檢驗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 對監督抽查發現產品存在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或者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召開質量分析會,也可組織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廠長約談。
第二十七條 建立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回訪制度。在已經完成整改工作的企業正常運轉3個月后,省局對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進行選擇性回訪,市局對省級監督檢查不合格企業按不低于20%的覆蓋面進行回訪。回訪工作可采取電話了解、信函征詢、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回訪的主要內容:跟蹤檢查整改的效果,征求企業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后處理工作中的建議和意見等。回訪信息和記錄應及時歸檔。
第二十八條 對有以下情形的,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加強后續跟蹤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饋情況:
(一)因企業停產、轉產暫時無法實施后處理整改工作的;
(二)因以銷定產、季節性生產等原因短期不生產的。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九條 省局負責省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信息公開。市局負責市級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的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后處理工作信息通過新聞發布會、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方式公開。后處理工作信息公開內容包括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商標、整改情況、復查檢驗結果、行政處罰情況。
日常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信息按季度公開,專項、聯動、應急等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信息及時公開。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向社會公告:
(一)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二)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滿后,未提交復查申請,也未提出延期復查申請的;
(三)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向后處理承辦部門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并未落實整改措施且產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監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后處理工作實行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后處理承辦部門應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組織實施后處理工作,確保后處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規范性。不得以后處理工作為由變相向當事人亂收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整改工作。
后處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不徇私情、嚴守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復查工作有關規定承擔復查工作,保證檢驗工作科學、公正、準確,不得利用復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檢驗機構未經任務委托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將復查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不得將檢驗結果在報送任務委托部門前告知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后處理工作(包括復查檢驗)情況列入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考核。考核根據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各單位上報材料審查、網上數據跟蹤、回訪等,采取季度加年度綜合考核、省局對市局和檢驗機構分別考核的方式;主要考核后處理工作時效性、完成率、網上運行率、工作質量以及行政措施適當性等,并及時通報檢查考核情況;考核結果作為推薦年度工作先進個人、先進單位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規范的,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由江蘇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1: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通知單
附錄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整改要求)
附錄3: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表
附錄4: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完成整改申請復查報告
附錄5: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整改情況現場核查記錄
附錄6:延期復查申請書
附錄7:延期復查告知書
附錄8: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委托書
附錄9:未抽到樣品企業情況說明表
附錄10: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后處理協作處理單
附錄11: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后處理情況上報表
附錄12: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處理情況反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