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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意見(遼政辦發〔2013〕60號)

   2014-01-24 941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實施意見〉的通知》(遼委發〔2013〕15號)的要求,為加強對取消和調整(含下放和轉移等,下同)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做好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要求,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確保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落到實處,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的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鞏固改革成果,大力推進行政機關職能重心從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的轉變,加快以審批為主的事前監管向以執法查處為主的事中、事后監管轉變,構建科學管用的監管體系,加快推進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二、監管內容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要對原審批對象的相關行為加強監管。具體監管內容包括:
 
  (一)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對取消的投資類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要通過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綜合性產業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加強對經濟安全、資源開發利用、重大產業布局、公共利益、行業壟斷等方面的監管;要強化企業和個人的投資主體地位,加強對投資項目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監管;要加強對土地使用、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方面的監管。
 
  對取消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重點在查處違法行為、打破壟斷和制止不正當競爭、市場主體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信息公開、產品市場準入、行業服務標準建立等方面加強監管。
 
  (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要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協助規范承接部門實施行政審批的要件和程序,防止管理脫節。重點加強對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和實施、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審批主體、內容、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收費標準和責任人等情況的監管。
 
  (三)轉移的行政審批事項。對轉移到社會組織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不再審批,由社會組織按照非行政審批方式進行管理。重點加強對社會組織的資質條件、依法運作、行業自律、誠信體系建設、信息公開、行業執業質量、收費和財務行為等情況的監管。
 
  三、監管責任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抓好落實,確保取消和調整事項放得下、管得住。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主體,具體負責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管工作。
 
  (二)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擬定和完善加強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后續監管工作,牽頭開展專項檢查,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三)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實施后續監管工作情況的監督,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行政機關仍在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以及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根據《遼寧省行政權力公開運行規定》和《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四)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原審批對象有關信用信息體系建設,引導市場主體將原由行政機關審批的相關內容納入信用信息系統,鼓勵市場主體守信用、重承諾,強化自律管理,提高失信成本。
 
  (五)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的修訂及完善,指導行政機關制定具體監管辦法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
 
  (六)民政部門。負責探索建立健全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加大行政執法監管力度,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為落實轉移事項工作提供保障。
 
  (七)財政部門。負責對行政機關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有關財稅法規、政策執行、財政資金使用及社會組織會計行為的監督;加強財政預算、財政收支管理、購買服務等的指導。
 
  (八)物價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涉及到的收費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查處違法收費、價格違法及價格壟斷行為;對移交社會組織管理的事項,要加強對違法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的監督。
 
  四、監管措施
 
  充分發揮政府、市場、社會和公眾在監管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監管、市場調節、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全方位監管體系。
 
  (一)實行目錄管理。行政機關要建立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及時將新取消和調整的事項納入目錄。按照《遼寧省政務公開工作規定》的要求,將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向社會全面公開,分類制定具體監管辦法,明確監管處室、內容、方式和責任。
 
  (二)建立事后評估和專項報告制度。行政機關在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公布滿一年時,要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的運行和監管工作的基本情況、在激發市場和社會創造活力、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便民利企、轉變機關工作作風及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實效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省編委辦報送評估報告。省編委辦根據評估報告,對有關事項進行適當調整和完善。下放事項承接部門要在承接行政審批事項運行滿一年時,向下放事項行政機關專項報告承接事項運行情況。
 
  (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要將原負責行政審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調整用于后續監管工作,充實監管力量,創新監管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加強日常監管,制定檢查計劃,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對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行政機關之間要加強執法協作,整合監管資源,堅持協調聯動,形成分工合理、運轉高效、權責一致、齊抓共管的監管執法體制。
 
  (四)提高信息化監管水平。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監管手段,推動后續監管方式向專業化、規范化、精細化轉變。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監控系統,通過電子監察手段實現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查、批復等環節的全程監管。加快建立原審批對象信息披露制度,加強對原審批對象和行政機關監管行為的信息公開,將監管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社會公開。
 
  (五)強化信用體系建設。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點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原審批對象的信用信息檔案。引導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開承諾守信制度,推動企業誠信經營、社會組織誠信服務和個人守信自律。繼續加強信用基礎和信用監管平臺建設,為開展后續監管工作創造條件。
 
  (六)實施標準化管理。行政機關要加強標準化體系建設,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趨勢,建立完善相關產品和服務的標準和規范,用標準化規范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條件,用標準化管理代替取消事項的審批管理。要指導承接部門建立標準化管理機制,對承接事項的工作流程、辦理標準、辦結時限、服務承諾和辦理結果等內容進行標準化管理,約束和規范承接部門的審批行為。
 
  (七)培育和規范社會組織。加大培育社會組織發展力度,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加快行業執業質量監管體系建設,建立評級機制和執業檢查制度;完善社會組織內部管理制度,加強社會組織的行業管理和自律管理,強化后續監管。
 
  (八)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行政機關要建立公眾監督投訴機制,暢通投訴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舉報電話等及時收集社會各界對原審批對象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問題的投訴信息并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已經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仍在實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的,有權向監察機關舉報。
 
  (九)加強效能評估管理。要將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后續監管工作納入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管理和行政效能監察等考核評價體系,設置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對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和調整后的運行及監管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23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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