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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名牌產品管理辦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

   2012-12-28 970
核心提示:《西安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市長:董軍  2012年12月14
《西安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
 
  市長:董軍
 
  2012年12月14日

 
  西安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規范西安名牌產品認定、管理工作,引導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增強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西安名牌產品,是指經西安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認定的在本市生產的農產品、工業產品,以及在本市經營的服務業產品。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認定、復評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西安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堅持申報自愿、綜合評價、科學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西安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推委),負責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統籌協調及相關工作。市名推委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企業代表、消費者代表組成。
 
  第六條  市名推委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名牌發展戰略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級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西安名牌產品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報西安名牌產品:
 
  (一)申報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產品的市場占有率較高,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內部管理完善,質量、安全、標準、計量、環境等管理體系健全,且有效運行;
 
  (四)工業產品實物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內同類產品水平;農產品實行標準化生產,質量水平居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服務業產品標準體系完善且居國內先進水平;
 
  (五)產品已連續穩定生產或經營三年,經檢驗(檢查)合格;
 
  (六)申報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得到社會廣泛贊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不予受理:
 
  (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環保責任事故的,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二)未取得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許可證件超出有效期的;
 
  (三)近三年內因產品質量(服務)水平下降,造成單位發展趨勢下降或者經營出現虧損的;
 
  (四)近三年內產品(服務)被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判定為不合格的;
 
  (五)除服務業產品外,產品未取得注冊商標證書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九條  申報西安名牌產品的,申報人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西安名牌產品申請表》;
 
  (二)注冊商標證書;
 
  (三)申報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申報人及申報產品介紹;
 
  (五)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相關許可證,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統計部門出具的經營情況證明;
 
  (六)連續三年市級以上質量檢驗(檢查)機構出具的有效的檢驗檢測(檢查)報告;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人提交的資料后,應當及時對資料進行審查,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  產品通過審查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綜合評價,并征詢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候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綜合評價的標準和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后,市名推委應當根據公示情況確定西安名牌產品認定名單,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西安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為三年。三年期滿需要繼續保留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內按照市名推委當年申報要求提出復評申請。經復評通過的,有效期延長三年;未申請復評或者復評未通過的,期滿后自動失效。
 
  第三章  獎勵與扶持
 
  第十四條  新認定的西安名牌產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西安名牌產品稱號,頒發獎牌、證書,并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已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經復評通過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頒發獎牌、證書。
 
  第十五條  市名推委應當定期對本市在推進名牌戰略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以定期對本轄區在爭創西安名牌產品和實施名牌戰略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第十六條  設立西安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專項用于西安名牌產品的認定、獎勵、管理、宣傳、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可以擇優推薦陜西名牌、跨區域品牌和全國品牌,或者擇優推薦其生產經營單位申報國家及省、市相關獎項。
 
  第十八條  產品在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有效期內,可以在該產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方面,使用西安名牌產品稱號和標志。西安名牌產品的標志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計和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市級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擁有西安名牌產品企業和單位的扶持力度,同等條件下在技術引進、科技立項、項目改造、政府貼息貸款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西安名牌產品的保護力度,嚴厲查處假冒名牌產品的違法行為,不斷優化名牌產品的生產經營環境。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省、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我市名牌戰略實施情況,組織相關部門編制《西安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規劃》。
 
  第二十二條  市級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西安市實施名牌戰略發展規劃》,結合行業和區域經濟特點制定本行業、本區域名牌產品培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級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強西安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獲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執行重大事件報告、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西安名牌產品實行動態管理。西安名牌產品的產品名稱、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注冊商標持有人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因遷址、轉產等原因,西安名牌產品停止生產(經營)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名推委,經市名推委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西安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七條  產品質量、管理水平、售后服務發生較大波動,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環保事故,未能及時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經相關部門認定產品有專利侵權行為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形成初步意見報市名推委,經市名推委審議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其西安名牌產品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被撤銷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獎牌、證書,且原申報人三年內不得申報西安名牌產品。
 
  第二十八條  參與西安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申報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申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活動中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的,取消其當年申報資格。已經取得西安名牌產品稱號的,撤銷其稱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或變相開展西安名牌產品、品牌認定活動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冒用西安名牌產品標志,或者擅自擴大使用范圍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西安名牌產品認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2日發布的《西安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市政發〔1997〕49號)同時廢止。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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