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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4〕25 號)

   2014-02-25 924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月29日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意見》(中發〔2013〕9號)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設立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加掛“福建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福建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福建省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牌子),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正廳級。
 
  一、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除內貿管理(不含典當、融資租賃行業監管)、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外的職責和原省信息化局的行政管理職責、原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有關行政管理職責,整合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內貿管理職責(不含典當、融資租賃行業監管、畜禽屠宰監管)劃入省商務廳;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劃入省政府辦公廳;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畜禽屠宰監管職責劃入省農業廳;將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指導和推動創業投資業發展、承辦創業投資業企業備案管理職責,劃入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經濟運行監測、分析和調度,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加強煤、電、油、氣、運的保障和應急調度。
 
  2.加強相關能源行業監測和管理,指導能源結構調整。
 
  3.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投資引導以及行業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4.加強民營企業產業項目對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加強相關產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5.加強全省節能監督管理,指導全省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工作。
 
  6.加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牽頭協調推進,強化創新驅動,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7.加強對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8.加強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推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
 
  9.加強信息消費促進工作,建立促進信息消費持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戰略、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并組織實施新型工業化、信息化的戰略、規劃、計劃及政策措施,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監測分析全省經濟運行態勢,并發布相關信息;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信息化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工業和信息化運行中的有關問題;建立并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經濟運行應急調度機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三)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我省產業發展、結構調整升級的政策措施;負責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和目錄,按規定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指導推進企業技術改造;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利用政府資金的政策和使用管理辦法;負責擬訂指導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承擔民營企業產業項目對接;指導、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閩臺、閩港、閩澳和對外產業交流與合作;擬訂產業龍頭促進計劃、產業集群建設發展意見和政策措施,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工業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四)負責相關能源行業管理;負責監測分析能源運行情況并發布能源信息;銜接能源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能源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產品的應急保障工作;負責全省電力運行與調度管理;負責天然氣調度及管道安全管理;依法負責全省發電企業并網運行條件審查;依法承擔全省電力行政執法工作。
 
  (五)負責全省節能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指導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依法承擔節能等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六)負責原材料工業、裝備工業、消費品工業、電子信息工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范、標準、行業準入和產業政策;指導行業質量和品牌工作;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按規定負責鹽業行政管理;負責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管理;依法負責農藥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稀土資源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
 
  (七)負責國防科技工業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擬訂并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引導行業布局;推進軍民融合發展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體系建設;負責民爆器材行業管理和生產經營環節的安全監管;承擔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交辦的任務。
 
  (八)負責指導和服務企業改革與發展;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引導和支持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負責指導和服務全省鄉鎮企業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
 
  (九)負責牽頭協調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產業示范工程。
 
  (十)負責協調、指導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統籌規劃、指導現代物流、工業設計、典當、融資租賃、小額貸款機構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指導、推進科技服務、售后服務、服務外包等工作。
 
  (十一)負責全省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和檢測;負責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相關事宜;負責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事宜,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承擔福建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省信息產業發展;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依法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開展省際、區際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活動;指導協調省際、省內、區域、企業的經濟技術協作;聯系外省政府駐閩辦事機構;承擔省政府有關對口支援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支前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五)負責協調推進信息消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十六)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委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文電、機要、檔案、保密、電子政務、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績效評估、信訪、安全保衛等工作;起草委機關重要文件;建立健全委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委機關行政后勤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分析工業、信息化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起草委機關重要報告和領導講話,負責全委各項資料綜合和信息匯總;負責宣傳及編發內刊工作;統籌規劃、指導、協調重大產業基地、產業集群和工業產業園區建設;指導工業、信息產業、生產服務業等行業協會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省減輕企業負擔辦公室)
 
  組織、參與起草我省有關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推進委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承擔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承擔委機關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省經信系統法制工作,監督檢查委機關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減輕企業負擔的有關工作。
 
  (四)計劃財務處
 
  按規定負責編制委機關預決算草案,監督、管理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五)投資和規劃處
 
  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我省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監測分析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指導推進工業基礎能力提升;按規定負責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承擔有關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負責全省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工作;指導推進產業龍頭企業發展;協調解決重大工業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按規定辦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手續;依法監督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項目建設招投標工作。
 
  (六)產業協調處(省民營企業對接辦公室)
 
  組織實施并監督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擬訂產業結構調整目錄,指導、協調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承擔牽頭協調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有關工作;負責擬訂指導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牽頭承擔民營企業產業項目對接;指導相關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統籌、指導、協調全省工業行業準入,組織實施汽車行業準入事項;指導、協調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七)技術進步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技術提升和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承擔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和企業創新能力建設有關工作;指導和推動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重大技術開發產業化示范項目;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指導推進全省工業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統籌協調工業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行業質量提升和品牌管理工作。
 
  (八)中小企業處
 
  負責指導和服務企業改革與發展;牽頭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分析中小企業發展情況,協調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指導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建設;負責融資擔保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推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承擔指導和服務鄉鎮企業發展的有關工作。
 
  (九)能源處(省電力執法辦公室)
 
  負責全省電力、煤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業管理;負責監測能源發展情況并發布能源信息;銜接電力、煤炭的生產和供需平衡,協調解決電力、煤炭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建議;負責煤炭的應急儲備等工作;負責全省電力運行與調度管理、發電企業并網運行條件審查;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省電力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省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牽頭組織查處危害電力設施的重大違法行為。
 
  (十)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處(省節能監察辦公室)
 
  組織擬訂并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按規定監督管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組織開展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節能、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推動相關重點工程建設以及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組織開展全省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協調工業污染治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承擔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方面的日常工作。
 
  (十一)裝備工業處
 
  承擔裝備工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具體承擔相關行業準入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國防科技工業處
 
  擬訂并組織實施國防科技工業和民爆器材行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負責行業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軍工產業發展,實施軍民兩用技術的雙向轉移和產業化;負責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安全保密、軍工關鍵設備設施等監督管理;承擔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的具體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原材料工業處(省稀土辦公室)
 
  承擔鋼鐵、有色、黃金、稀土、建材等的行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負責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和散裝水泥的推廣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省稀土綜合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具體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石化工業處(省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事務辦公室)
 
  承擔石油(不含原油、成品油流通管理)、天然氣、化工行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負責承辦我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事務,按規定負責管理有關監控化學品的生產、銷售、儲存、使用等;依法負責對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天然氣供需銜接、調度及管道安全管理;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具體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消費品工業處
 
  承擔輕工、紡織、食品、醫藥、家電等行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相關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擬訂并組織實施鹽業發展規劃、全省食鹽年度生產總量平衡計劃、政府儲備計劃和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全省食鹽專營和鹽政執法的監督;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省級國家醫藥儲備管理監督工作;承擔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管理工作;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具體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電子信息處
 
  承擔電子信息行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指導協調系統裝備、微電子等基礎產品的開發與生產,協調有關重大工程項目所需配套裝備、元器件、儀器和材料的國產化;負責起草相關行業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具體負責相關行業準入審查等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軟件服務業處
 
  承擔軟件、集成電路設計和信息服務業管理工作,跟蹤行業發展態勢,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產業政策,擬訂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建議,引導行業布局,促進技術進步與結構調整;組織實施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協調推進軟件產品研發、應用、產業化,按規定承擔相關資質管理工作;推動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動漫和網絡游戲管理及相關規劃;推進軟件和信息服務外包;指導軟件人才培養工作;負責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統計、匯集、整理和發布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無線電頻率臺站管理處
 
  負責無線電頻率資源的分配和管理;依法管理無線電臺(站);負責無線電監測和檢測,負責協調處理軍地間無線電管理有關事宜。
 
  (十九)無線電監督檢查處
 
  承擔全省無線電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無線電干擾有關事宜,維護空中電波正常秩序;依法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負責處理涉外無線電有關事宜。
 
  (二十)信息化推進處
 
  負責推動重要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共享,推進信息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電信、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三網融合;負責協調推進信息消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依法承擔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有關資質的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電子商務支撐技術發展;承擔省企業信息化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生產服務業處
 
  指導、協調生產性服務業發展工作,推進制造業和服務業融合發展,推進生產性服務業功能區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現代物流、工業設計、典當、融資租賃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協調政銀企合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工業和信息化的會展活動;指導推動科技服務、售后服務、服務外包等工作。
 
  (二十二)經濟技術協作處(省政府對口支援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工業和信息化(含無線電管理)對外合作與交流的具體事務;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服務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合作;參與擬訂我省經濟技術協作、區域經濟合作的有關政策;聯系外省政府駐閩辦事機構;指導協調全省對口支援工作,牽頭編制并組織實施對口支援的指導性計劃;參與我省對口支援項目的籌劃、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十三)支前工作處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支前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戰備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承擔軍民共建相關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部隊后勤供應保障工作,幫助支持駐閩部隊做好生產、生活項目建設;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支前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十四)產業研究室
 
  組織擬訂新型工業化、信息化發展戰略、政策措施;研究擬訂推進現代產業體系建設、促進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協調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工作;對經濟和信息化領域調控政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負責委機關研究課題管理,提出年度課題計劃,組織和承擔重大課題研究;指導、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閩臺、閩港、閩澳產業合作與交流。
 
  (二十五)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承擔組織和指導工程與經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有關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225名(含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行政編制和經濟運行局行政編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處長1名、經濟運行局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0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8名(含離退休干部工作人員司機編制)。
 
  五、直屬行政機構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經濟運行局,規格為正處級。
 
  主要職責:監測分析經濟運行態勢并發布相關信息,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工業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負責全省工業總量平衡;建立并組織實施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運行調度機制和經濟運行應急調度機制,組織煤、電、油、氣、運及其他重要物資的保障和應急調度;指導產業安全相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重點支農產品、重要工業品、重要生產原材料等的調控方案;牽頭協調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建立工業企業服務機制。
 
  六、派出機構
 
  原省信息化局在9個設區市設立的派出機構劃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規格為正處級,名稱統一為“XX市無線電管理局”,承擔轄區內無線電管理工作。核定9個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編制56名,其中福州市、廈門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編制各7名,其余7個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行政編制各6名。9個設區市無線電管理局各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1名;各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七、其他事項
 
  (一)關于工業、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
 
  (二)關于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關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能源行業規劃與行業政策,審核、轉報、安排能源重大項目,協調能源重大項目建設和前期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相關能源行業管理,組織擬訂能源行業規劃,培育和監管能源市場,規范能源市場運行秩序,監測分析能源生產、使用情況,提出近期能源綜合調控目標,負責電力、煤炭等能源的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與協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籌負責天然氣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組織煤、電、油、氣及其他重要物資的供需銜接、調度及管道安全管理。
 
  (三)關于鹽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鹽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我省鹽業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平衡協調全省食鹽產能和產銷總量;負責對食鹽專營工作和鹽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承擔食鹽專營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加強對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食鹽專營和鹽政行政處罰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省鹽業公司(省鹽務局)將食鹽專營和有關鹽政執法工作定期報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四)關于藥品的職責分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研究擬訂并組織實施藥品工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產業政策;省商務廳負責研究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五)關于節能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職責分工。省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其中,有關綜合協調和節能行政執法的工作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工作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主承擔;有關污染減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環境保護廳為主承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做好指導、督促工業企業污染減排工作。
 
  (六)關于水電建設和行業管理職責分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承擔總裝機5萬千瓦以上水電站建設和行業管理職能,省水利廳承擔總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和行業管理職能。涉及水電站運行管理,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水電站運行管理的通知》(閩政辦〔2011〕146號)執行。
 
  (七)關于礦井關閉監管的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區總體規劃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生產開發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我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八)關于動漫和網絡游戲管理的職責分工。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動漫和網絡游戲管理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省文化廳負責動漫和網絡游戲的市場監管及依法對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絡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絡游戲產品的內容審核。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文化廳要加強溝通和協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需要通過省文化廳上報文化部的文件,省文化廳要予以支持配合;文化部下發的有關動漫和網絡游戲管理及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等文件和部署的有關工作,省文化廳要及時轉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配合省文化廳做好有關文件的上報工作,做好具體工作的貫徹落實,并把落實情況告知省文化廳。
 
  (九)關于信息化規劃的職責分工。省數字福建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省信息化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有關部門研究擬訂信息化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重點領域的信息化應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按分工具體落實有關工作。
 
  (十)協調各種交通運輸形式、擬訂并組織實施現代物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等職責,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牽頭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
 
  (十一)關于工礦(含煤礦)及信息化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分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工礦及信息化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按照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崗雙責”等規定,履行相關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十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八、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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