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筑工地食堂衛生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建筑工地食堂。
第三條 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臨時建設的專門為建筑職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安全責任人,建筑工地項目負責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員是食品衛生安全直接負責人,具體負責建立執行食品衛生責任制度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證食堂環境、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符合《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區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品衛生安全負有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的衛生監督,對食品采購、貯存、加工過程中容易引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
第七條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狀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在建筑工地現場設立食堂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加工經營。 建筑工地食堂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至二年。因實際工程需要,繼續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食堂應設置在離工地垃圾堆(場)、坑式廁所、糞池等有毒有害場所25米以外地勢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上水設施及污水排放設施。 (二)建筑工地食堂應當有與生產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儲存等相適應的場所。 (三)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 1、設置獨立的前處理間,禽肉、蔬菜的清洗水池應分開設置。 2、設置獨立的烹調間,主副食分區操作,面積應與就餐人數相適應且不得小于8平方米。 3、設置獨立專用的食品庫房或專用的食品儲存場所。不同性質 的食品應分區域存放。儲存的食品距離墻壁、地面應在10厘米以上。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4、地面、墻壁、天花板應防水、防塵、易清洗,烹調場所應有不低于1.5米的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 5、應設置必要的排風設施、冷藏設施、消毒保潔設施(就餐人員自備餐具的除外),自備餐具的,應為其提供洗碗洗手設施。 6、應設置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第十條 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執行進貨驗收與索證制度。 (一)采購畜禽肉類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醬油、食醋、飲用桶裝水、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食鹽、酒類、調料等食品原料時,應到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少量購進食品時,應向供貨人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在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時,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第十一條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加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要燒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 (三)食品加工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容器或水箱儲水的,必須加裝衛生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四)貯存、運輸和盛裝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裝材料等應安全無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裝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十二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禁止加工使用的食品、物品: (一)不得加工和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禁止食用陳化糧: (三)禁止食用未燒熟煮透的豆角、豆漿等食品: (四)禁止加工和提供涼拌菜: (五)禁止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六)禁止食品庫房內或儲存場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儲存場所應專用。 (七)禁止采購無證商販經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八)禁止加工與經營《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三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體驗合格證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依法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眼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應立即脫離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四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銷售食品寸,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第十五條 建筑工地應當設有對工地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的組織機構,并設有專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建立健全食堂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及原料采購索證、餐用具洗消保潔、食品加工操作等。
第十七條 建筑工地食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建筑施工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同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的建筑工地食堂。
第三條 建筑工地食堂是指在建筑工地臨時建設的專門為建筑職工提供餐飲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是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安全責任人,建筑工地項目負責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建筑工地食堂管理人員是食品衛生安全直接負責人,具體負責建立執行食品衛生責任制度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證食堂環境、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符合《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五條 市(行署)、縣(市)、區建設行政部門對建筑工地食品衛生安全負有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行署)、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工地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強對建筑工地食堂的衛生監督,對食品采購、貯存、加工過程中容易引發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環節進行重點監督。
第七條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狀況進行抽查。
第八條 在建筑工地現場設立食堂的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所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加工經營。 建筑工地食堂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一年至二年。因實際工程需要,繼續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建筑施工單位應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第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食堂應設置在離工地垃圾堆(場)、坑式廁所、糞池等有毒有害場所25米以外地勢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衛生要求的上水設施及污水排放設施。 (二)建筑工地食堂應當有與生產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儲存等相適應的場所。 (三)食品處理區應設置在室內。 1、設置獨立的前處理間,禽肉、蔬菜的清洗水池應分開設置。 2、設置獨立的烹調間,主副食分區操作,面積應與就餐人數相適應且不得小于8平方米。 3、設置獨立專用的食品庫房或專用的食品儲存場所。不同性質 的食品應分區域存放。儲存的食品距離墻壁、地面應在10厘米以上。庫房要有良好的通風防潮設施。 4、地面、墻壁、天花板應防水、防塵、易清洗,烹調場所應有不低于1.5米的光滑、不吸水和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墻裙。 5、應設置必要的排風設施、冷藏設施、消毒保潔設施(就餐人員自備餐具的除外),自備餐具的,應為其提供洗碗洗手設施。 6、應設置有效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第十條 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執行進貨驗收與索證制度。 (一)采購畜禽肉類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醬油、食醋、飲用桶裝水、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食鹽、酒類、調料等食品原料時,應到有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二)少量購進食品時,應向供貨人索取發票等購貨憑證。在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時,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第十一條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加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二)食品要燒熟煮透,易腐食品要冷藏; (三)食品加工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用容器或水箱儲水的,必須加裝衛生安全防護設施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四)貯存、運輸和盛裝食品的容器、工具、包裝材料等應安全無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裝食品及其原料: (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十二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禁止加工使用的食品、物品: (一)不得加工和使用腐敗變質、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產品; (二)禁止食用陳化糧: (三)禁止食用未燒熟煮透的豆角、豆漿等食品: (四)禁止加工和提供涼拌菜: (五)禁止購買、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六)禁止食品庫房內或儲存場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儲存場所應專用。 (七)禁止采購無證商販經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八)禁止加工與經營《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三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體驗合格證及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并依法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眼部炎癥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應立即脫離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四條 食品從業人員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銷售食品寸,必須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第十五條 建筑工地應當設有對工地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的組織機構,并設有專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建筑工地食堂應當建立健全食堂衛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及原料采購索證、餐用具洗消保潔、食品加工操作等。
第十七條 建筑工地食堂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時,建筑施工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同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食品衛生法》和《黑龍江省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筑施工單位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衛生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