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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冰鮮水產品加工企業檢疫衛生登記要求

   2013-06-27 733
核心提示:  1.依據和適應范圍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和《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

  1.依據和適應范圍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和《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制定本檢疫衛生登記要求。

  1.2本要求適用于山東境內出口冰鮮水產品(含鮮活、冷凍、干制等),加工工藝簡單,系初加工產品的加工廠、庫、捕撈船(簡稱企業)。

  2.加工環境及設施衛生

  2.1企業周圍不能存在污染產品的不良環境。加工區和生活區分開。廠區要綠化,主要通道要硬化,防止塵土飛揚。廁所遠離加工車間,并有沖手、洗手、防蠅蟲設施,保持清潔。

  2.2要有與車間相連的,與加工人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靴鞋消毒設施和更衣室。更衣室、工作服要保持衛生清潔,并按規定要求消毒殺菌。

  2.3車間面積要與加工能力相適應,工藝流程布局合理,排水暢順,通風良好,清潔衛生,光線充足,便于加工生產。

  2.4廠區有合理的給水排水系統。廢棄物的排放或處理符合國家環保的有關規定。

  3.原輔料及加工用水、用冰衛生

  3.1加工用淡水和制冰用水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所用海水必須符合國家《海水水質標準》,水質衛生檢測每年不少于兩次。

  3.2加工用冰的制造、破碎和運輸均應在與水產加工相同的條件下進行。冰柱、冰屑必須符合衛生規定要求并有潔凈的容器盛裝,嚴禁落地存放;外運用冰必須有密封的容器盛裝,防止污染。

  3.3原料來自無污染水域和開放的海域。運輸途中嚴防污染,品質符合冰鮮水產品加工要求。輔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加工所需原料、輔料必須經過進廠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4.加工人員衛生

  4.1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加工、檢驗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從事冰鮮水產品加工,對患有不適于水產品加工疾病的人員應調離其工作。

  4.2加工、檢驗人員必須保持個人清潔,遵守衛生規則,進入車間必須穿戴工作服、帽、鞋靴,按規定洗手消毒、靴鞋消毒,不得將與加工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帶首飾和手表,不得化妝。

  5.加工衛生

  5.1產品加工必須符合安全衛生的原則,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5.2加工設備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潔和完好。

  5.3操作臺、加工用具及容器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盛放水產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觸地面。

  5.4原料、半成品、成品應當分別存放。廢棄物應當及時處理,其容器和運輸工具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5.5對不合格品及跌落地面的產品,應當單獨及時處理。

  5.6班前班后必須進行衛生清潔工作。

  6.包裝、儲存衛生

  6.1所用包裝材料必須符合衛生規定要求,并來自檢驗檢疫局注冊的廠家生產

  6.2包裝物料必須符合衛生標準,保持清潔衛生,存放符合規定要求。

  6.3原料庫、儲存庫的溫度要符合工藝要求,并配有溫度測試和記錄裝置,庫內保持清潔,定期消毒、除霜、除異味,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儲存產品與地面、墻壁和屋頂的距離必須符合貯存規定。

  7.衛生檢驗管理

  7.1冰鮮水產品的捕撈、裝運、加工和衛生檢驗管理,必須設有在法人代表領導下的與加工能力相適應的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如實填寫原始記錄備查。

  7.2必須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金屬探測儀,對每批產品進行全部檢測,并做好記錄。

  7.3原料來源的時間和地點必須記錄詳細,具有可追溯性。

  7.4檢驗管理工作應按規定完整、準確、規范地做好記錄,記錄應保存2年以上。

  8.本登記衛生要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山東檢疫檢疫局負責解釋。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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