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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廈工商市〔2009〕12號)【廢止】

   2011-05-22 233
核心提示:  各區工商局、市局各相關處室:  現將《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區工商局、市局各相關處室:

  現將《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許可監管工作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日

  為規范本市食品流通許可行為,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和《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號)等規定,現就本市食品流通許可監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部門分工及工作流程

  (一)具體分工

  市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處負責全市食品流通許可的統一領導、指導和監督。在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食品經營企業(含外資企業),由食品經營企業住所地的區工商局負責審核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各區工商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和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區工商局可以委托下屬工商所以區工商局的名義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范圍為已受區工商局委托核發營業執照的食品流通經營戶(企業)。

  (二)工作流程

  經營者申請字號名稱→向區工商局許可準入部門(工商所)提出許可申請→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兩名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申請人的經營類型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和《廈門市〈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評分細則》→市場科(工商所)審核→局長審定→核發流通許可證。

  對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也應進行現場核查并按上述工作流程(不含經營者申請字號名稱)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

  (一)工作分工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后,除了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核外,原則上均應當進行實地核查。現場核查一般由經營場所屬地的工商所負責實施。各區工商局市場科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對其承辦的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現場核查。

  (二)現場核查步驟

  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單位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核查人員根據申請人的經營類型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以下簡稱:《核查登記表》)和《廈門市〈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評分細則》(以下簡稱:《評分細則》)。《現場核查表》和《評分細則》一式兩份,經核查人員、申請人簽字確認,加蓋核查單位印章后,一份交給申請人提交市場科(工商所),另一份由核查單位存檔。《評分細則》文書分為A和B兩類,其中:A類適用于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的經營者,B類適用于僅經營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根據經營者申請的經營項目選擇使用相應文書,《評分細則》應與《核查登記表》配合使用(文書使用說明詳見《評分細則》審查說明和《核查登記表》使用說明)。

  對未達到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條件要求的,許可申請受理單位應當開具《駁回申請通知書》,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三)委托現場核查辦理流程

  申請人向區工商局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市場科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屬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工商所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或者收到區工商局的《委托現場核查通知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經營現場實地核查。

  (四)現場核查文書歸檔

  核查單位應建立現場核查檔案專柜,現場核查檔案主要內容:《委托現場核查通知書》、《現場核查任務書》、《核查登記表》和《評分細則》。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注銷、延續、補發

  申請、變更、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分別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要求提交材料。

  申請延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申請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四、《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及辦理期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受理、審查、現場核查、審核人員,應當根據職責審查或檢查申請人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各區工商局局長、分管副局長是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核準人。核準人可書面授權區工商局市場科科長、工商所所長行使核準權。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或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予以受理的,市場科(工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含現場核查時間)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區工商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場科(工商所)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市場科(工商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申請受理機關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五、臨時流通許可證換發工作

  臨時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若許可事項未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應當提出《食品流通許可證》延續申請,填寫《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并補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和“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市場科(工商所)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要求,必要時也可以重新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食品經營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市場科(工商所)應當繳銷《臨時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若臨時流通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許可受理單位應當按照新辦食品流通許可證工作流程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并繳銷《臨時食品流通許可證》。

  對于超過有效期而未及時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責令其停止經營,并督促其及時重新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其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六、食品流通許可檔案管理

  各區工商局市場科、工商所應當按照“一戶一檔”的原則建立食品許可檔案。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注銷檔案(含臨時流通許可證檔案)應分別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材料順序裝訂,《現場核查表》、《評分細則》、《受理通知書》、《準予許可通知書》作為“其他材料”附后裝訂歸檔。

  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裝訂成冊,并在封套上標明食品經營者名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和檔案編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變更、注銷、撤銷以及對被許可人行政處罰的材料,市場科(工商所)應當及時整理,一并歸入許可檔案。

  各區工商局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整理、使用、管理制度,明確檔案管理部門工作職責并確定食品流通許可證檔案專管人員,妥善保存有關檔案和材料。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檔案資料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七、《食品衛生許可證》檔案交接

  根據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監督發〔2009〕52號)的規定,各區工商局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與各區衛生局溝通協調,做好《食品衛生許可證》檔案的對口交接工作,加強對未換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的監督管理。

  市工商局市場處負責接收由市衛生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檔案,并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將檔案移交各區工商局。

  八、《食品流通許可證》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繼續有效。各區工商局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者的監督檢查,但不得強制要求其換證。對于原衛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以及原衛生許可證未年檢或過期的,食品經營者屬地工商所應當重新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經市場科(工商所)審核后,繳銷《食品衛生許可證》,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對超過有效期限而未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責令其停止經營,并督促其及時申辦《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責令其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的變更、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九、其他事項

  (一)日常監管: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不符合許可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屢次不改的,應責令其變更申請事項;拒不改正的,依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處罰。《食品流通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記錄表》格式由市工商局制定并提供各單位下載使用;

  (二)許可證章:《食品流通許可證》加蓋區工商局公章,《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等通知類文書和《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收到材料憑據》等收據類文書可以加蓋食品流通許可專用章。大嶝工商處、區工商局市場科、各工商所食品流通許可專用印章由市工商局統一申請制作并下發各單位使用;

  (三)申請文書:食品流通許可證各類申請文書由市工商局統一組織印刷,各區工商局根據各自印刷數量自行與印刷廠結算費用。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文書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經營管理制度范本已在廈門紅盾信息網(www.xmgs.gov.cn)公示,各單位可指導經營者自行下載使用。

  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施食品流通許可監管工作試行意見的通知》(廈工商市〔2009〕8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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