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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生產企業和互聯網銷售食品是否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復函(青食藥監食流函〔2015〕197號)

   2015-12-03 866
核心提示:海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企業和互聯網銷售食品是否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
海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食品生產企業和互聯網銷售食品是否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經營者互聯網銷售食品,但沒有實體店,此種情況是否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問題。根據國家食藥總局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規定:如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第二章許可審查基本要求,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二、關于海東市工業園區中關村的食品生產企業存在產銷一
 
  體情況,是否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解釋為“由于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管理工作,因此將原《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直接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為監管部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統一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留下了空間。”因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生產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的許可;同時,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因此,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以外銷售其自己生產的食品,應當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日


 
地區: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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