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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試行)

   2010-12-23 497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工地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施工工地人員身體健康,根據《中華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管理,防止建筑工地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保障施工工地人員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和《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和《衛生部、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地食堂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第9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境內各類建筑施工單位的工地食堂。
    第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衛生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的監督指導工作,對建筑工地食堂衛生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巡查,督促各建筑企業的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將建筑工地食堂的建設與管理列入施工單位文明施工的檢查內容和考核指標。
    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要將建筑工地食堂的衛生管理納入建筑工地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要求修建和管理工地食堂。    
    第五條 建筑施工單位要建立健全食品衛生責任制和有關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建筑工地項目負責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建筑工地食堂專(兼)職管理人員是食品衛生的直接負責人,具體負責有關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保證食堂環境、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衛生法》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當發生食物中毒及疑似食物中毒時,建筑施工單位要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在地的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和設備,保護好現場,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隱瞞不報的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依照《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獲得衛生許可后,方可開辦建筑工地食堂,未經衛生許可者不得開辦建筑工地食堂。
第七條 建筑工地食堂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選在地勢較高、干燥、便于排水,環境清潔的地方;
    (二)應遠離暴露的垃圾堆(場)、動物養殖場、坑式廁所、糞池、污水坑、建筑用化學物品和建筑灰塵等。
第八條 建筑工地食堂的用房及設施布局應當合理,根據就餐人數的多少,設置相對獨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間和食品原料存放間(區域),使用公共餐具者還必須設專門的洗滌消毒間及相應的消毒保潔設備。
    第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操作間應滿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面積不得小于15平方米;
    (二) 房屋具有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墻壁、房頂 應平整、無易脫落物,房屋不得漏雨水; 
    (三)室內地面應硬化,做到平整、清潔、無積水、無浮土;
   (四)灶臺、操作案臺周圍應使用白色瓷磚等硬化材料,便于清洗、消毒;
    (五)必須有流動水洗手設施,并設有兩個以上的洗滌池(盆);
    (六)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食品容器、用具;
    (七)必須有足量完好的分盛生、熟食物的冷藏設備。
    (八)設有上下水,無下水時必須設有封閉式滲水井。
   (九)食堂內環境應保持整潔,垃圾桶應加蓋,并保持清潔,各類生活垃圾須及時清倒。
    第十條 建筑工地食堂要制定有效的食品采購管理制度,并做好采購食品索證資料的登記工作。采購食品時,供應者應經過考查、索證,確保食品的衛生質量,不得向無證攤販采購食品。
    第十一條  采購食品原料用的車輛、容器要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運輸時要采取防塵、防蠅、防曬(雨)等措施。
    第十二條 禁止采購以下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含有毒有害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品; 
    (三)超過保質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條 建筑工地食堂要有適當的食品原料存放間(區域),食品的貯存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貯存的食品應離墻離地,生熟分開,分類存放。注意通風、防潮、防塵、防蟲、防蠅、防鼠,并設有有效的冷藏設備。 
    (二)食堂內嚴禁存放滅鼠藥、殺蟲劑、防凍劑(如亞硝酸鈉)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以及與食品加工無關的雜物。  
    (三)盛放醬、醋、鹽等調料的容器要符合食品容器的衛生要求,并加蓋存放。
    (四)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有衛生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設固定的地方或儲柜存放,并有明顯的標記。
     第十四條 建筑工地食堂不得自制葷涼菜。
     第十五條 加工四季豆、豆漿、肉類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必須均勻高溫加熱,燒熟煮透。食品在烹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過2個小時,隔頓的剩菜、剩飯要徹底回鍋后再食用。一旦發現變質,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制售過程中刀、墩、案板、盆、筐、水池、抹布等工用具要嚴格做到生熟分開,標志明顯。工用具放置要有序,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盛裝食品的容器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塑料制成的容器盛裝食品。
     第十八條 鼓勵進餐者自備餐具,使用食堂公用餐具時應配備餐具洗滌消毒設施,餐具要洗凈消毒達到衛生標準。
     第十九條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知識,并經培訓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條 食堂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上崗。凡患有痢疾、肝炎、傷寒、活動性肺結核、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它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制作。當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癥狀時,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一條 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要堅持做到四勤(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勤剪指甲)。工作期間必須做到:
    (一)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     
    (二)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操作期間不赤背,不光腳,禁止隨地吐痰,不得穿戴工作衣帽入廁;
    (三)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間內吸煙。
    (五) 嚴禁在操作間內住宿。
    第二十二條 上述規定為建設工地食堂的


 
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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