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市食監所,各有關質檢機構: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7月19日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及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監管中組織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食品質量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職權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第四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指導、實施和監督本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工作。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職責分工,上海市食品生產監督所根據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要求,開展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工作,對食品檢驗機構的樣品購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食品抽樣檢驗任務的下達部門負責樣品購買經費預算的審核,按照程序撥付樣品購買經費,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第六條 在購買食品抽樣檢驗樣品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七條 購買樣品的數量應符合檢驗的合理需要,包含檢測和備用樣品所需的數量。
第八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必要時以照片方式記錄下受檢單位和受檢樣品的相關信息。
第九條 食品抽樣檢驗的樣品為成品時,買樣費按成品的出廠價核算;食品抽樣檢驗的樣品為原料時,買樣費按原料的進貨價核算。
第十條 樣品購買時,抽樣人員應出示《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單》(見附件),購買單中注明購買樣品數量、金額及提供發票情況,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寫購買單:
(一)企業現場提供發票,發票上填寫受檢企業名稱、樣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等內容,抽樣人員按照發票金額當場支付抽檢樣品買樣費,經受檢企業簽章確認,并在購買單中注明。
(二)企業現場未提供發票,請企業15日內憑發票領取買樣費,抽樣人員在購買單中注明領取買樣費的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于15日內提供發票,經說明可延長至3個月內提供發票,并在購買單備注欄中注明)
(三)企業因抽檢樣品金額少、數量少、樣品價格無法核定及無法提供發票等情況,自愿無償提供樣品,請企業在購買單中寫明原因,并簽名確認。
第十一條 受檢企業逾期未憑發票至抽樣單位領取買樣費,視作企業自愿無償提供樣品。
第十二條 樣品購買發票留存于樣品購買費支付單位備查。
第十三條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抽樣單位印章或抽樣專用章的封條。
第十四條 抽取的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負責送至承擔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對于易碎或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樣品,需要企業協助送樣的,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建立食品抽檢樣品管理程序,對樣品的接收、入庫、領用、檢驗、傳輸、存儲、保護和處置等環節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查驗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它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第十七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對于檢驗合格的購買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3個月;檢驗不合格的購買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6個月。保質期小于3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程序的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
第十七條 購買樣品留樣期滿后,按照樣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樣品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監管中抽樣、檢驗過程中其他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抽樣檢驗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抽樣檢驗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該嚴格遵循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日。
附件: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食品抽樣檢驗樣品購買單
附件: 滬質技監食〔2011〕457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