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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計劃的通知

   2024-10-15 936
核心提示: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現將我市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市食品檢驗中心:

為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現將我市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檢產品

腌臘肉制品、果蔬罐頭、畜禽水產罐頭、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食糖、冷凍水產制品、干制水產品、豆制品、調味料、食醋、醬油、醬類、味精、其他食品、其他方便食品、其他糧食加工品、大米、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薯類食品、醬腌菜、糖果、茶葉、代用茶、調味茶、冷加工糕點、熱加工糕點、熱加工熟肉制品、速凍調制食品、速凍其他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酒、白酒、啤酒、食用植物油、固體飲料、包裝飲用水、蛋制品等39類產品,共計173批次。(具體產品抽檢批次見附件1)

二、抽檢對象

清遠市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部分食品生產企業。

三、抽樣工作及承檢機構

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本計劃的抽樣及檢驗由市局統一委托市食品檢驗中心實施,各縣(市、區)局要全力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四、抽樣方法及數量、檢驗標準、檢驗項目和判定原則

1.抽樣方法:在企業成品倉庫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樣品。檢驗樣品不得由企業自行提供。

2.抽樣數量:從同一批次樣品堆的4個不同部位隨機抽取4個或4個以上的大包裝,分別取出相應的樣品,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具體抽樣數量見附件2)。

3.封樣:所抽樣品分為2份,1份為檢驗樣品、1份為復檢備份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食品生產企業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4.檢驗標準: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產品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經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或產品明示標準等。

5.檢驗項目:具體檢驗項目見附件2。

6.判定原則:

6.1 檢驗項目全部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符合××××要求”。

6.2 檢驗項目有不符合相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6.3 檢驗項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時,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產品明示標準或質量要求)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五、抽樣檢驗費用

本次定期抽樣檢驗的費用由市局統一支付,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六、工作要求

1.承檢機構及人員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

2.本次定期抽檢的樣品全部送承檢機構。

3.本次抽樣計劃批次,以覆蓋產品為原則,盡量抽取企業的主導產品或產量大的產品。若部分企業停產無產品,需提供企業停產報告或其他有效佐證材料。

4.承檢機構在檢驗過程中自行對檢驗結果進行復驗不得使用復檢備份樣品。

5.承檢機構應于12月31日前完成抽樣檢驗工作。

6.檢驗結果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報市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不合格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報告。

7.被抽檢企業對本次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要求復檢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提出復檢申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抽樣過程中遇到具體情況請及時與市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聯系。

附件:1.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計劃批次

2.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細則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清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達2024年第四季度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定期抽樣檢驗計劃的通知




 
地區: 廣東 清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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