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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81號)

   2015-05-14 558
核心提示: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8日
 
  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4〕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按照《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執行。
 
  行政權力動態調整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規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并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七條 對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并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對第六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因頒布法律法規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法律法規生效后予以調整。
 
  出現第四、五、六條所列情形而行政機關未按時申請的,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序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投訴或舉報。
 
  機構編制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采納。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部門主要職責、職責邊界需要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報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需要調整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定后,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7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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