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區屬農林場,區直有關單位:
《2013-2015年鼎城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2013-2015年鼎城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實 施 方 案
近年來,隨著養殖業快速發展,畜禽排放帶來的廢物污水排放量劇增,已成為破壞環境的新污染源,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養殖污染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已成為養殖業可持續發展亟待解決且刻不容緩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改善農村環境質量,保障畜牧業可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第9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發展的意見》(常政發〔2013〕4號)和《常德市2013-2015年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等文件,結合我區養殖業現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和范圍
治理目標:從2013開始到2015年,通過三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區規模養殖場的污染治理任務,到2015年,依法關閉全區禁養區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做到養殖污染物的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明顯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達到建設美麗鼎城的治理目標。
治理范圍:全區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重點是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畜禽規模養殖場的標準為:常年存欄生豬500頭、禽1萬羽、牛100頭、羊200只以上以及經折算達到上述規模的其它畜禽養殖場。
二、治理措施
1.科學編制畜禽養殖發展規劃。根據土地擁有量、區位優勢和環境承載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態優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制定本地養殖業發展規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養殖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劃定禁養、適養區。各鄉鎮(場)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域、限養區域、適養區域的初步劃定工作,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摸清現有養殖場所在的區域,報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
2.限期關閉禁養區養殖場。市城區禁養區包括市城區高速公路環線圈以內的區域和太陽山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范圍的區域,即東至二廣高速、西至常張高速、南至規劃改線的319國道線、北至太陽山北麓衛星水庫以北(以150米等高線為界),面積約550平方公里。市城區禁養區內所有養殖戶,不論規模大小,均應在2015年底前主動退出養殖。《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各鄉鎮(場)禁養區內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養殖場,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要依照法律法規分期分批實施關閉。
3.加強適養區內養殖場的污染治理。針對不同的養殖場,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實現養殖場達標排放。主要推廣干濕分離、雨污分流、“養殖-沼氣-種植”生態養殖、生物發酵床處理、“水泡糞+固液分離”、復合生物濾池污水處理等模式。
4.嚴格實行養殖場備案審批程序。新建規模養殖場要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征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向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備案,并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許可、環境影響評價、養殖用地審批等手續,遵守“環保三同時”規定(即生產設施與治污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養殖場投入使用應當經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環保局審查驗收。
5.加強養殖場環境的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檔案,及時監督養殖場治污設施的運行,防止養殖場治污設施建成后不運行或少運行情況的發生,定期對養殖場排放的污水進行檢測。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對年出欄1千頭以上的豬場每年進行1次以上的污水檢測。
6.加大執法力度。對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查處。
三、工作要求
1.成立領導小組。區政府成立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負責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獎懲。由區委常委、副區長胡彬彬任組長,區農村辦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鼎城分局、區工商局、區能源辦、區科技局、區公安局、區廣電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為辦公室主任。各鄉鎮(場)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2.明確工作職責。養殖污染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區農村辦要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負責搞好牽頭組織,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制定對各鄉鎮(場)的考核細則,并搞好考評驗收。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全面摸清養殖底子,建立治理檔案,對新建養殖場把好養殖審批手續,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動物防疫條件不合格的養殖場,不得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區環保局要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監管,規范其排污行為,依法查處畜禽養殖環境污染案件。區財政局負責治污資金的切塊和整合,及時撥付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保障好治理工作經費。區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土地審批手續。市規劃局鼎城分局搞好城區禁限養區的劃定。區工商局加大辦證審查力度。區能源辦統籌好全區養殖場的沼氣池建設,對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要優先安排沼氣池的建設,并把好建設質量關,保證能正常運轉。區科技局加大科研力度,搞好污染治理的技術研究和推廣。公檢法負責依法受理畜禽養殖違法排污案件。區廣電臺負責搞好畜禽養殖治污工作的宣傳報道。各鄉鎮(場)對養殖大戶污染治理實行明確整治責任人,并制作責任公示牌。
3.加強宣傳發動。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歸意義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特別是畜禽養殖業主的污染防治意識,讓養殖業主主動作為,規范好自己的養殖行為。要加強對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宣傳先進典型和經驗,并適時曝光一些反面典型,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此外,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治污行動遲緩的企業在媒體上給予曝光。
4.開展辦點示范。各鄉鎮(場)要因地制宜,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產業發展、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養殖污染治理技術和養殖模式。要積極開展養殖污染治理試點示范工作,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加快推廣。2013年,全區確定3個養殖場進行重點督辦,即鼎城區金泉何牧業養豬場、常德市民生牲豬養殖公司和常德市晟源家禽飼養有限公司。各鄉鎮(場)要確定2-3個養殖場進行重點治理,全區達到100個,探索路子,分批實施。
5.加大投入,支持治污。一是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養殖業主作為治污主體,自身加大對污染治理的投入;二是充分利用國家扶持畜牧產業發展的各類資金,優先安排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按照市政府要求,生豬調出大縣的獎勵資金重點用于治污;三是依靠大型養殖企業或引進社會資金,建設有機肥加工廠,并對有機肥加工廠在稅收、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四是設立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對于通過綜合治理后排污達標的養殖場實行以獎代投,給予1-2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市城區禁養區內的規模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的按農村征地拆遷標準進行補償。
6.加強督查,穩步推進。各鄉鎮(場)要經常性對本轄區內的養殖場治污工作進行檢查,每半年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每季度進行一次督查,對發現有工作不落實,治理不到位的單位和養殖場,予以通報批評,對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關法規作出處理。
《2013-2015年鼎城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2013-2015年鼎城區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實 施 方 案
近年來,隨著養殖業快速發展,畜禽排放帶來的廢物污水排放量劇增,已成為破壞環境的新污染源,對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養殖污染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已成為養殖業可持續發展亟待解決且刻不容緩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改善農村環境質量,保障畜牧業可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2001年第9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發展的意見》(常政發〔2013〕4號)和《常德市2013-2015年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實施方案》等文件,結合我區養殖業現狀,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和范圍
治理目標:從2013開始到2015年,通過三年時間,基本完成全區規模養殖場的污染治理任務,到2015年,依法關閉全區禁養區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做到養殖污染物的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畜禽養殖污染得到明顯控制,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達到建設美麗鼎城的治理目標。
治理范圍:全區所有畜禽規模養殖場,重點是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畜禽規模養殖場的標準為:常年存欄生豬500頭、禽1萬羽、牛100頭、羊200只以上以及經折算達到上述規模的其它畜禽養殖場。
二、治理措施
1.科學編制畜禽養殖發展規劃。根據土地擁有量、區位優勢和環境承載量,按照“因地制宜、生態優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制定本地養殖業發展規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養殖用地納入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劃定禁養、適養區。各鄉鎮(場)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禁養區域、限養區域、適養區域的初步劃定工作,并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摸清現有養殖場所在的區域,報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辦公室。
2.限期關閉禁養區養殖場。市城區禁養區包括市城區高速公路環線圈以內的區域和太陽山森林公園總體規劃范圍的區域,即東至二廣高速、西至常張高速、南至規劃改線的319國道線、北至太陽山北麓衛星水庫以北(以150米等高線為界),面積約550平方公里。市城區禁養區內所有養殖戶,不論規模大小,均應在2015年底前主動退出養殖。《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各鄉鎮(場)禁養區內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養殖場,對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要依照法律法規分期分批實施關閉。
3.加強適養區內養殖場的污染治理。針對不同的養殖場,采取不同的治理模式,實現養殖場達標排放。主要推廣干濕分離、雨污分流、“養殖-沼氣-種植”生態養殖、生物發酵床處理、“水泡糞+固液分離”、復合生物濾池污水處理等模式。
4.嚴格實行養殖場備案審批程序。新建規模養殖場要符合當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征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同意,向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備案,并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許可、環境影響評價、養殖用地審批等手續,遵守“環保三同時”規定(即生產設施與治污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養殖場投入使用應當經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環保局審查驗收。
5.加強養殖場環境的日常監管。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場(戶)污染治理檔案,及時監督養殖場治污設施的運行,防止養殖場治污設施建成后不運行或少運行情況的發生,定期對養殖場排放的污水進行檢測。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對年出欄1千頭以上的豬場每年進行1次以上的污水檢測。
6.加大執法力度。對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和查處。
三、工作要求
1.成立領導小組。區政府成立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負責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組織、協調、考核、獎懲。由區委常委、副區長胡彬彬任組長,區農村辦負責人任副組長,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環保局、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鼎城分局、區工商局、區能源辦、區科技局、區公安局、區廣電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局長為辦公室主任。各鄉鎮(場)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
2.明確工作職責。養殖污染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區農村辦要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負責搞好牽頭組織,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制定對各鄉鎮(場)的考核細則,并搞好考評驗收。區畜牧獸醫水產局全面摸清養殖底子,建立治理檔案,對新建養殖場把好養殖審批手續,加強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對動物防疫條件不合格的養殖場,不得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區環保局要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監管,規范其排污行為,依法查處畜禽養殖環境污染案件。區財政局負責治污資金的切塊和整合,及時撥付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保障好治理工作經費。區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土地審批手續。市規劃局鼎城分局搞好城區禁限養區的劃定。區工商局加大辦證審查力度。區能源辦統籌好全區養殖場的沼氣池建設,對污染嚴重和群眾反映強烈的養殖場要優先安排沼氣池的建設,并把好建設質量關,保證能正常運轉。區科技局加大科研力度,搞好污染治理的技術研究和推廣。公檢法負責依法受理畜禽養殖違法排污案件。區廣電臺負責搞好畜禽養殖治污工作的宣傳報道。各鄉鎮(場)對養殖大戶污染治理實行明確整治責任人,并制作責任公示牌。
3.加強宣傳發動。廣泛宣傳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重歸意義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廣大群眾特別是畜禽養殖業主的污染防治意識,讓養殖業主主動作為,規范好自己的養殖行為。要加強對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宣傳先進典型和經驗,并適時曝光一些反面典型,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此外,對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治污行動遲緩的企業在媒體上給予曝光。
4.開展辦點示范。各鄉鎮(場)要因地制宜,積極推廣各類適合當地產業發展、符合生態養殖要求的養殖污染治理技術和養殖模式。要積極開展養殖污染治理試點示范工作,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加快推廣。2013年,全區確定3個養殖場進行重點督辦,即鼎城區金泉何牧業養豬場、常德市民生牲豬養殖公司和常德市晟源家禽飼養有限公司。各鄉鎮(場)要確定2-3個養殖場進行重點治理,全區達到100個,探索路子,分批實施。
5.加大投入,支持治污。一是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養殖業主作為治污主體,自身加大對污染治理的投入;二是充分利用國家扶持畜牧產業發展的各類資金,優先安排污染治理項目建設。按照市政府要求,生豬調出大縣的獎勵資金重點用于治污;三是依靠大型養殖企業或引進社會資金,建設有機肥加工廠,并對有機肥加工廠在稅收、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四是設立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專項資金,對于通過綜合治理后排污達標的養殖場實行以獎代投,給予1-2萬元的資金扶持。對市城區禁養區內的規模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退出的按農村征地拆遷標準進行補償。
6.加強督查,穩步推進。各鄉鎮(場)要經常性對本轄區內的養殖場治污工作進行檢查,每半年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區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小組每季度進行一次督查,對發現有工作不落實,治理不到位的單位和養殖場,予以通報批評,對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關法規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