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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4〕40號)

   2015-01-13 934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精神,按照《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推進“五權”工作加強對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的指導意見〉及其貫徹落實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吉辦發〔2014〕13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按照著力推動創新發展、統籌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安全發展的總體要求,以相對完善的法規和標準體系為基礎,以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為主要內容,以建立和完善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為核心,以信用服務市場的培育和形成為動力,以信用服務行業主體競爭力的不斷提高為支撐,以完善政府的監管體系為保障,以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改善經濟社會運行環境為目的,記錄社會主體信用狀況,揭示社會主體信用優劣,警示社會主體信用風險,整合全社會力量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為我省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供基礎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充分發揮政府在規劃引導、立法執法、資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帶動、宣傳教育等方面的推動作用,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等在行業信用建設、信用產品開發使用和信用服務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宣傳、參與和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的良好格局。

  (二)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按照國家部署,結合我省實際,立足當前,著眼全局和未來,統籌進行規劃,明確思路和目標,抓住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明確階段性任務和實施步驟,有序建設和逐步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

  (三)整合資源,共建共享。行業征信與綜合征信系統建設同步推進,統一信息標準和技術規范,整合行業信用信息。共同建設信用信息數據交換系統,推進行業和部門加強對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實現行業和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創新方式,注重實效。發揚改革創新精神,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積極探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有效路徑。強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市場監管體系建設的有效對接和信用信息的廣泛應用,有效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五)完善制度,規范發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規范各類征信行為。強化對信用信息采集、記錄、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過程的管理。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規范有序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切實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六)重點突破,強化應用。選擇重點領域和典型地區開展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工作。建立適合不同特點的地區、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模式。

  三、主要目標

  到2015年,基本建成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與運行機制。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基本建立;省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系統建成;重點領域征信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信用服務市場初具規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在主要領域有效發揮作用,部門和行業間聯動獎懲機制基本建立;誠信文化普及繁榮,全社會誠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0年,建成與國際慣例相接軌、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目標要求,法制健全、分工明確、監管有力、競爭有序、運行安全、體系完善、服務高效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和運行機制。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體系健全完善;省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系統功能齊備、運行良好;信用服務市場規模不斷發展壯大,信用服務業成為我省現代服務業重要新興產業;多層次、全方位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基本健全,對各領域失信行為發揮顯著制約作用;形成獨具特色的吉林誠信文化,全社會誠信水平顯著提升。

  四、主要任務

  (一)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建設。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加快制定和修訂規范征信活動和信用服務市場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1.推進信用法規制度建設。一是推進綜合性信用法規建設。推進《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制定《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各部門要制定本部門、本行業信用建設的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的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和利用。二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制定《吉林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明確實施主體及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范圍、尺度等內容。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對守信者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給予必要的限制或懲戒,并建立信用修復機制。三是加快信用服務業監管制度建設。根據信用服務市場、機構業務的不同特點,依法實施分類監管,完善監管制度,明確監管職責,切實維護信用服務市場秩序。依法建立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實現從業資格認定的公開透明,規范對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明確對提供虛假信息、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的處罰。四是推進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體制,采取先進的技術手段,完善制度規范,加強對信用信息系統的安全防護,有效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及操作細則。五是完善相關制度標準,推動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2.推進信用信息標準和規范建設。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和技術標準。制定各類信用主體識別標識、信用信息目錄及指標、數據格式、技術編碼、信用信息分類及查詢權限等標準,以及數據庫建設、應用支撐技術和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等規范,確保實現信用信息的交換共享和系統的互聯互通。二是推動征信服務標準體系建設。在征信服務領域,推動征信服務合同格式、征信機構服務質量、征信產品使用、征信服務爭議處理程序等標準規范的制定,促進信用服務行業的專業化和標準化。三是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標準。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護、安全管理、安全檢測等標準,確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儲、交換、加工、使用和披露過程中的信息安全。(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二)政務誠信建設。

  1.加強行政能力建設。一是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會商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實行重大決策網上征詢、民意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廉潔性評估等制度,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二是嚴格依法行政。健全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力,規范執法流程。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制作或獲取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逐步將公開和共享情況納入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考評范圍。四是創新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行網上公開、網上辦事、網上審批、網上服務和網上監督,提高政府服務和管理效率。五是健全和完善行政監督體系。加強行政內部監督,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完善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化、公開化建設,建立政民互動機制,充分聽取群眾對涉及其切身利益相關決策的意見,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省編辦、省法制辦、省公務員局、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政府誠信示范推動作用。一是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統一編制發展規劃,健全法規和標準,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二是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資格(質)認定(審核)、補貼(助)發放、申請政府資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培育和推動信用服務市場快速發展。三是加強政府守信踐諾機制建設。對行政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諾服務質量和服務期限,將各級政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評范圍。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評估制度。(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3.加強公務員誠信管理和教育,提高公務員的守法誠信意識。一是建立公務員誠信檔案,依法依規將公務員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廉政記錄、年度考核結果、相關違法違紀違約行為等信用信息納入檔案,將公務員誠信記錄作為干部考核、任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二是加強公務員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將誠信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強化公務員職業道德、法律知識和信用知識教育,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職業理念,增強誠信意識和信用觀念,規范公務員的職業操守,建立守法誠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牽頭部門:省公務員局)

  4.加強公益類事業單位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公益類事業單位信用檔案,實行信用分類監管。二是加大公益類事業單位政務公開力度。積極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將公開情況納入績效考評范圍。三是建立公益類事業單位守信踐諾機制。四是建立完善公益類事業單位信用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價工作。(牽頭部門:省編辦,配合部門: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三)商務誠信建設。

  1.推進生產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質量誠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質量承諾制度、信用評價制度、風險抵押金制度、“黑名單”制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重大質量事件企業主動報告制度以及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等,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和質量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生產準入和退出機制。二是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產品安全、質量信用檔案。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信用分類監管。在企業生產許可、食品認證、強制性認證、計量監管、質量獎勵等工作中,將企業的安全與質量信用狀況列為考核條件。推動企業發布《企業質量信用報告》,依法向社會披露和曝光安全生產和質量失信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進流通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完善流通企業信用檔案。建立健全批發零售、住宿餐飲及居民服務企業、流通服務企業、進出口企業等的信用信息記錄。二是加強流通領域的信用分類監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條形碼等標識為基礎的商品流通追溯體系,全面落實流通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業欺詐等違法失信行為,著力營造良好的流通環境。三是推動行業守信自律。流通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加強對新興業態和重點領域會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并開展企業信用認證和等級評價,對失信行為進行行業評議和懲戒。推動行業骨干商貿企業完善內部信用管理機制,引導流通企業實現誠信經營。(牽頭部門:省商務廳、省工商局,配合部門:省質監局、長春海關、吉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3.推進金融領域信用建設。一是推動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以信貸征信系統為依托,進一步推進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外匯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統建設,加強協調與合作,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建立大數據平臺、避免形成“信息孤島”。二是加強信用產品的研發推廣。通過專業化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開發推廣滿足中小微企業和農村社會成員等多樣化、多層次融資需求的信用產品,改善金融服務水平。三是加大對金融領域違法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一處失信,處處受阻”的信用懲戒機制。四是引導金融誠信經營。推行金融業誠信公開承諾制度,通過簽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加強誠信意識。(牽頭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金融辦、吉林銀監局、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

  4.推進稅務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完善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數據庫。加強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合作與信息共享,依法進行涉稅信息的比對、交換。二是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分類管理。三是加強誠信納稅宣傳,引導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推進價格領域信用建設。一是規范和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完善經營者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著力推行“明碼實價”。二是完善經營者價格誠信制度、價格誠信信息披露發布和獎懲制度。三是對價格失信行為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規范市場價格秩序。(牽頭部門:省物價局)

  6.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加快工程建設領域誠信制度建設。制定工程建設市場主體和注冊執業人員信用標準,建立健全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制度、工程建設市場準入退出制度等。二是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加強信用信息的分類監管,完善工程建設市場主體信用檔案。三是建立信用評定結果和資質審批、執業資格注冊、資質資格監管等審批審核事項的關聯管理機制。四是建立項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機制。(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三是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省政府政務大廳、省政府采購中心等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牽頭部門:省財政廳、省政府采購中心、省政務大廳,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8.推進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擴大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建立涵蓋招標投標情況的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一是進一步貫徹落實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制度,推動完善獎懲聯動機制。二是依托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及其公共服務平臺,實現招標投標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實時交換和整合共享。三是鼓勵市場主體運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評價結果,并將其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和合同簽訂的重要依據。(牽頭部門:各行業管理部門,配合部門:省政府政務公開協調辦)

  9.推進交通運輸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完善交通運輸領域誠信制度。建立健全交通運輸誠信考核評價制度、誠信披露制度等,將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建設軌道。二是完善交通運輸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三是開展交通運輸綜合信用評價。建立完善交通運輸行業分類考核評價機制。加強對信用考核評價的監督管理,積極引導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參與信用評價,建立具有監督、申訴和復核機制的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牽頭部門:省交通運輸廳)

  10.推進電子商務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完善電子商務誠信制度。建立健全規范電子商務經營和交易行為等的誠信制度,推行電子商務主體身份標識制度、網店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評價的管理辦法。二是建立健全電子商務主體信用檔案。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銀行信貸、合同履約、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三是實施信用分類監管。推動電子商務與線下交易評價,大力發展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用調查、評估、擔保、保險以及信用支付、商賬管理等服務,并在電子商務中推廣應用。四是引導行業組織深化自律,建立行業自律規范。(牽頭部門:省工商局,配合部門:省商務廳、省工業信息化廳)

  11.推進文化、體育、旅游、會展和廣告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健全各領域市場主體信用檔案。二是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文化、體育、旅游、會展和廣告業經營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建立規范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三是加強信用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規范文化、體育、旅游、會展和廣告市場從業人員資質認定、職業培訓和管理、評級評優等活動,加強聯動執法,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處力度。(省文化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體育局、省旅游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推進中介服務業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探索采集和記錄律師類、仲裁類、會計類、擔保類、評估類、代理類、經紀類、介紹類、咨詢類、交易類等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數據庫,將其不良信用信息記入信用檔案。二是加強對中介服務業的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披露制度,開展中介服務業信用評價,將有關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省工業信息化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社會誠信建設。

  1.推進醫藥衛生和計劃生育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健全醫療衛生誠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級管理、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醫療機構法人約談、通報公示、非法行醫“黑名單”等制度,健全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制度。二是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分類監管。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藥師、護士等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建立信用評價標準,將對醫療機構的評價情況作為實施醫療機構校驗、等級評審等的參考依據。加大對違法失信醫療機構的監管處罰力度,懲戒收受賄賂、過度醫療等失信行為。三是引導醫療機構誠信經營服務。加強醫療衛生機構內部信用管理和行業誠信作風建設,培育誠信執業、誠信診療、誠信收費、誠信醫保的誠信理念。四是推進計生誠信建設。加強計生誠信制度建設,探索建立計劃生育信用信息平臺,將公民違反計劃生育情況納入信用檔案。通過簽訂誠信計生協議等方式,推行計生誠信公開承諾制度。推動計生信用信息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管理中的應用,對計生失信者進行懲戒。(牽頭部門:省衛生計生委,配合部門: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2.推進社會保障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領域,以及社會救助、救災、慈善、彩票、婚姻、收養等方面的誠信制度,明確各類騙保、詐捐等失信行為處罰措施。建立健全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請、退出環節的誠信制度。加強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建立社會保障領域的失信黑名單制度。二是加快建立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吉林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確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準確、高效、公正,有效打擊新申請和已享受救助家庭在申請救助時虛報、瞞報家庭經濟狀況的行為。三是建立健全失信主體的信用檔案。將騙取社會保險待遇、詐捐、違規騙取保障房等失信記錄納入信用檔案。四是嚴厲打擊違法失信行為。加大對騙取保障房,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少繳和漏繳社會保險費、醫保欺詐、騙保,以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和醫保參保人員違規失信行為的懲戒和打擊力度。(牽頭部門:省民政廳,配合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地稅局、省工商局、省社保局、省國稅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吉林證監局、吉林保監局)

  3.推進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一是推進制度建設。建立完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公示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價辦法。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加強對企業勞動用工備案、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調處等勞動保障領域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三是實施勞動保障信用分類監管,開展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價。四是開展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引導企業提高勞動保障誠信意識。(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社保局)

  4.推進教育、科研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健全誠信制度。建立完善科學有效的教學科研人員、學生信用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試驗原始記錄和檢查制度、學術成果公示制度、論文答辯前實驗數據審查制度、畢業和離職研究材料上繳制度以及學術道德問責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領域相關人員信用檔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機構、教師、學生和科研人員信用信息的征集標準,提高信用數據采集質量,建立健全包括學術不端、科研經費使用不當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信用檔案。三是加大對教育、科研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積極開展教育和科研機構以及教師、學生和科研人員信用評價工作,將信用評價結果與招生錄取、學籍管理、學位授予、職稱評定、職務晉升、項目申報、科研經費分配、評選表彰等掛鉤,加大對學術作假、論文抄襲、考試作弊、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等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科研誠信納入教師和科研人員的年度考核。四是開展教育、科研誠信宣傳教育活動。將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納入教師、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職業培訓內容,開展全員誠信教育培訓。建立教師和科研人員守信公開承諾制度,自覺接受學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牽頭部門:省教育廳,配合部門:省科技廳)

  5.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誠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識產權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誠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重大侵權、違法假冒信息披露發布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將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信息納入失信記錄。引導上市輔導期企業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二是開展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信用建設,探索建立各類知識產權服務標準體系和誠信評價制度。三是加大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開展各類保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省科技廳、省農委、省文化廳、省林業廳、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推進環境保護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誠信管理制度。完善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制度、分類監管制度和環保“黑名單”制度,貫徹落實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健全環評機構信用評價制度。二是建立環境保護誠信檔案。完善環境執法信息系統,加強環保信用數據的采集與整理,建立企業環境行為誠信檔案和環評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數據庫。三是加大環保信用分類監管力度。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和后續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企業的環境保護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獎勵、警示和懲戒。(牽頭部門:省環保廳,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

  7.統計調查領域信用建設。一是建立覆蓋全省的統計信用評價標準體系。推行企業統計信用等級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統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二是加強統計執法,嚴厲查處統計領域弄虛作假行為,加大對統計違法案件查處、通報和曝光力度。三是將統計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貼、工商注冊登記等直接掛鉤,切實強化對統計失信行為的懲戒和制約。(牽頭部門:省統計局)

  8.推進社會組織誠信建設。一是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用檔案。將社會組織違法失信行為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加強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的記錄和整合。二是加強對社會組織的信用監管。制定并落實社會組織信用評估制度、失信行為公示制度和分類管理制度,根據社會組織的信用狀況對守信者給予必要的激勵,建立健全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動懲戒機制。三是強化社會組織誠信自律。把誠信建設內容納入各類社會組織章程,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部信用管理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牽頭部門:省民政廳,配合部門:各行業協會及商會)

  (五)司法公信建設。

  1.加強司法領域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建立完善覆蓋全省的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擴大信息聯網范圍,加強與全省信用信息數據系統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加強公安系統信用信息資源的整合,完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依法依規開展跨地區、跨部門信息資源的共享應用。逐步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及交通事故發生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開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結果,逐步將單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情況納入誠信管理。加強檢察機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信息平臺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信息平臺建設,促進懲防腐敗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統信用信息平臺。(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加大審判、檢務、警務和司法行政信息公開力度。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機制,推進“陽光審判”。全面落實檢察機關檢務公開,推進“陽光檢務”。全面推進公安機關“陽光警務”,創新執法公開的方式和途徑。創新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考試、司法鑒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3.提升司法執法水平。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大對訴訟失信與執行失信的打擊力度,提高審判和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加強檢察、公安機關公正廉潔執法能力,加大查辦和預防貪污賄賂、瀆職侵權和職務犯罪力度,依法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暴力犯罪活動;重點圍繞規范刑罰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社區矯正、司法鑒定、律師管理、公證管理、法律援助等,推進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執業專業化、規范化和法治化建設。加強司法執法隊伍建設;將司法執法人員徇私枉法、不作為等不良記錄納入執法檔案,將其執法狀況列為考核獎懲、晉職晉級的重要內容;推行公正廉潔文明司法執法公開承諾制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誠信教育與誠信文化建設。

  1.普及誠信教育。在各級各類教育和培訓中進一步充實誠信教育內容。大力開展信用宣傳普及教育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村屯、進家庭活動;開展群眾道德評議活動,對誠信缺失、不講信用現象進行分析評議,引導人們誠實守信、遵德守禮。(牽頭部門:省委宣傳部,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門)

  2.加強誠信文化建設。通過主流媒體播發相關新聞,并開辟專題專欄進行宣傳報道、政策解讀、理論探討等。組織編寫制作信用知識讀本、圖冊、資料光盤、電視短片等,廣泛普及信用文化與知識。開展“吉林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宣傳推廣一批樹立誠信理念、注重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的優秀企業典型。以“信用、信任和信心”為主題,舉辦“信用吉林”系列論壇,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問題開展交流討論。每年在我省社科類、科技類重大研究專項中安排相關課題,加強信用理論與應用研究。(牽頭部門:省委宣傳部,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

  3.加快信用專業人才培養。支持省內有條件的高等院校開設相關課程或設置信用管理專業,在研究生培養中開設信用管理研究方向,積極培養信用管理人才及相關從業人員,從國內外引進理論水平較高、實踐經驗豐富的學者、教師,充實研究和師資隊伍。組織開展信用管理人員、信用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積極引進信用理論研究專家和信用經營管理高級人才。探索推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推動信用行業協會組織開展信用管理和從業人員培訓和專業考評,指導信用服務機構優化崗位設置和規范管理。(牽頭部門:省教育廳)

  (七)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建設和應用。

  抓緊推進吉林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建設。充分利用我省電子政務網絡資源,制定省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建設規劃。統一信用代碼,統一標準規范,按照一數一源,分級負責的原則,全面整合我省有關行業和部門所記錄的社會成員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同時,推進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按照先易后難、分步實施的原則,以《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吉林省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為依據,以法人信息資源庫為基礎,率先開展企業信用信息采集,逐步擴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圍。以“吉林信用網”為窗口,打造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統一對外發布查詢平臺。以為政府決策服務、為部門監管服務、為社會信用主體服務、為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服務為方向,不斷擴大平臺應用范圍和渠道。

  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行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建設。要以數據標準化和應用標準化為原則,整合行業內的信用信息資源,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建立信用檔案。指定專人負責部門信息系統與省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之間的數據交換共享工作。(牽頭部門:省工商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拓展我省信用信息交換平臺的互聯互通范圍。推動實現我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系統與我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數據共享,與國家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和外省公共聯合征信系統的互聯互通。(牽頭部門:省工商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建立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運行維護保障機制。制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明確各部門在省級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應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職責,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信用信息進行分類分級管理,確定公開范圍、查詢權限,特殊查詢需求特殊申請。(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八)建立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要堅持以激勵為主、懲戒為輔、先警示后懲戒的原則,強化各部門信用信息共享,共同推進部門聯合獎懲。

  一是制定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將市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的,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正面作用的記錄作為榮譽信用信息;將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組織依法認定的,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起負面作用的記錄作為失信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的類別和失信程度制定基礎性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建立失信行為修復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信用聯合獎懲制度。省級行政機關依據職能分工,負責指導本行業信用獎懲工作,制定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并依法公開。同時,要及時將信用信息提供給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依法在“吉林信用網”上向社會發布。加大對守信行為的宣傳力度。通過各類媒體對誠信企業和模范個人給予廣泛宣傳,營造守信光榮的社會輿論氛圍。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稅務、質檢、安全監管、海關、知識產權等部門,要在市場監管、公共服務過程中,對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建立各行業失信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各級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招標采購、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進出口管理、評先評優、定期檢驗等工作中,依法使用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中的企業信用信息,并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參考依據,建立跨部門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在 “吉林信用網 ”上開辟失信舉報平臺,通過與各部門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失信舉報聯合核查、懲戒制度。三是逐步建立行政許可申請人信用承諾制度。開展申請人信用審查工作,確保申請人在政府推薦的征信機構中有信用記錄,配合征信機構開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四是推進行業自律獎懲。通過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各類社會組織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并監督會員遵守。(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九)推動信用服務市場有序健康發展。

  要以培育擴大信用服務需求、規范發展信用服務機構為重點,推進信用服務市場體系建設。一是培育和擴大信用服務市場需求。推動政府部門對信用產品和服務的應用。推動金融機構在信貸審批、證券發行、信用擔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動使用外部評級等信用產品和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商品采購、產品銷售、簽訂合同、項目承包、對外投資合作、招投標等商業活動及高管人員招聘中積極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二是扶持和引進信用服務機構。明確政務信用信息的開放分類和基本目錄,有序擴大政務信用信息對社會的開放,優化信用調查、信用評級和信用管理等行業的發展環境。制定優惠政策,鼓勵有實力、有資質的社會機構積極參與信用服務行業,充分發揮長春市率先發展的優勢,大力扶持本土信用服務企業,逐步輻射和帶動其他地區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積極引進國內知名企業,鼓勵其依法開展多樣化的信用服務業務。支持本省企業到省外投資設立服務機構或開展信用服務業務。有序推進信用服務產品創新,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保理等業務,為社會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多樣化、高質量的信用產品和服務。三是加強對信用服務市場的監管。省金融辦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社會信用服務機構開展企業綜合信用評價和重大經濟社會活動信用報告服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建立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制定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準則,提高信用服務機構的公信力和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在“吉林信用網”建立信用服務機構投訴舉報業務平臺,形成群眾投訴舉報收集和統一聯網受理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四是強化信用服務機構自身的信用建設。充分發揮吉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的作用,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約束機制和信用守則,引導信用服務機構“客觀、獨立、公正”地開展業務。推行信用服務行業誠信服務承諾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牽頭部門:省金融辦、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各部門)

  (十)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保證信用信息數據安全,維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一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體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管理安全承諾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監控體系,推行信用信息安全認證、安全風險評估,實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依法制定和實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和使用安全規范。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應急處理機制。二是加強信用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強化行業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和信用服務機構信息安全防護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完整性,保障信息傳播的可控性。切實保障網絡安全、系統安全、數據安全。三是加大對信用信息安全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侵犯個人隱私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通過各類媒體披露各種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的行為,強化社會監督作用。四是保護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健全信用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機制,加強對信息主體的引導教育,不斷增強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權責任追究機制,強化信用信息異議處理、投訴辦理、訴訟管理制度建設。(牽頭部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配合部門:省直相關部門)

  五、實施步驟

  按照重點突破、逐步完善、鞏固提升的要求,力爭在2015年基本建成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具體分四個階段推進: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在深化調研基礎上,厘清社會信用體系內涵、外延、基本框架與運行機制等問題,確定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及主要任務,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召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對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動員部署。省直各部門按照方案要求制定專項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和具體工作要求。完善全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系統建設方案,開展項目建設工作。加強與國家有關部委的匯報溝通,積極爭取將我省納入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范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4年11月—2015年3月)。編制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研究確定需制定和修訂的信用法規制度,并開展調研;推進各部門依法公開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并與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推動“誠信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制定針對誠實守信者的激勵政策;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制定我省信用信息標準和技術規范。選擇長春市、吉林市作為省級試點地區,在信用制度建設、公共聯合征信系統建設、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監管、政務誠信建設、誠信宣傳教育等方面,結合當地實際,突出重點,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選擇信貸、納稅(地稅)、工商作為省級試點行業,在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以及行業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和應用等方面開展試點。其他市(州)分別選擇一個縣(市、區)和一個行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

  (三)全面推進階段(2015年)。組織實施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制定、修訂規范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以及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監管等活動的信用法規制度;推進行業和部門加強社會成員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應用,完善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系統,不斷充實完善企業、個人、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共數據庫,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動信用服務業發展;廣泛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

  (四)完善提高階段(2016年—2020年)。完善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深化省信用信息數據交換平臺的應用,擴大“吉林信用網”對外信用信息服務范圍,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對信用服務業的培育和監管,推動信用服務業成為我省現代服務業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誠信宣傳教育和誠信文化建設,進一步增強社會成員的誠信意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機制,統籌協調《規劃綱要》及本實施方案的落實工作,組織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專項工作的實施,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組織開展國家和省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相關工作;督促協調各部門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推進相關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統籌安排人力、物力、財力,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部門要研究制訂本部門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按計劃推進相關工作,及時報送工作進展情況,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工作任務。

  (二)加強政策和資金支持。一是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委支持,將我省納入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范圍,在推進實現更廣泛的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區域信用合作等方面先行先試。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大力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推廣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的政策措施,并帶頭使用信用產品和服務。對信用服務機構落實國家和我省出臺加快現代服務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并在數據庫建設、服務收費等方面給予支持。三是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費保障責任,優先考慮將社會信用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等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要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信用服務市場,為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各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及時報道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好的做法、好的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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