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促進企業產品質量提高,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日
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國質檢標聯〔2009〕8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在產品正式生產前,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對企業產品執行標準進行登記。食品等法律法規或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標準,是指企業對其產品結構性能、規格、質量特性和檢驗方法所做的技術規定,以作為產品生產、交付檢驗、驗收和仲裁檢驗的依據。
本辦法所稱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是指企業根據其產品的適用性所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規范(以下簡稱“特區技術規范”)或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企業聯盟標準。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和企業聯盟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作為生產和貿易的依據。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的企業產品標準和企業聯盟標準。
第四條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各轄區分局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全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管理工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標準技術研究院負責辦理全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業務。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轄區分局負責辦理本轄區除食品相關產品外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和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業務。
第五條 企業是企業產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主體,應嚴格按照《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并對其產品標準的內容及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企業產品標準必須在發布后的30日內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標準聯盟組織制定的聯盟標準,其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產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范或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將所執行的標準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企業產品執行企業聯盟標準的,須經相關企業聯盟組織同意后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第六條 申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
(二)標準批準發布文件;
(三)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
(四)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五)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六)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七)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需要同時申請對該標準進行登記的,申請登記僅需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明的材料。
第七條 申請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
(二)第三方檢驗機構或本企業(具備全項目檢驗能力)出具的全項目檢驗報告原件一份;
(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特區技術規范文本一份;
(四)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執行經備案的企業聯盟標準,登記時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表;
(二)備案后的企業聯盟標準紙質文本一份(封面上應注明“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的標準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文本各頁騎縫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四)相關企業聯盟組織的許可證明。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產品標準備案、執行標準登記的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不需要備案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無需備案,不予受理;不屬于我市標準備案和執行標準登記管轄范圍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到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和登記手續,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補正后予以受理。
(三)申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對材料齊全的應予以受理,并開具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受理通知書,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審核結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準予備案;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須開具企業產品標準不予備案/復審備案通知書,且須一次性告知應改正的項目。享受直通車服務的大企業,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審核結果。如同一企業一次性申請多份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可適當延長告知時間,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于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申請,應當日完成標準登記工作;對于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當場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企業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一)產品執行標準、引用標準是否現行有效;
(二)產品標準是否按要求聲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三)所規范的產品是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四)企業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辦法如下:
Q/ ××× ××× — ××××
企業標準發布年代號
企業標準順序號
企業代號
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產品標準編號示例:Q/ABC 003-2012表示ABC公司2012年發布的該公司歷年來的第三個企業產品標準。
第十一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號編號方法如下:
4403×× × ×××× — ××××
備案年代號
備案順序號
中國標準文獻分類碼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號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號: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440300;羅湖分局:440303;福田分局:440304;南山分局:440305;寶安分局:440306;龍崗分局:440307;鹽田分局:440308;光明分局:440309;坪山分局:440310;龍華分局:440311;大鵬分局:440312。
備案編號示例:440303L8888-2012表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分局2012年備案的第8888個企業產品標準,產品類別為電子元器件與信息技術。
第十二條 對經過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標準文本封面和騎縫加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專用章,并標注備案號、備案日期,備案人簽字。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特區技術規范的變化及時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復審。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繼續有效且備案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企業應當在該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修訂的,企業應當自該標準修訂后重新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產品標準經復審為廢止的,應當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復審廢止手續。
第十五條 對需廢止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復審廢止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產品標準注銷申請表;
(二)原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原件。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原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原件封面加蓋復審廢止專用章,并在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證書的相應欄目變更信息處蓋復審廢止專用章。
第十六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企業應及時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名稱變更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加蓋企業公章);
(二)變更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加蓋企業公章,驗原件);
(三)原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文本原件;
(四)原深圳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登記證書。
材料齊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標準文本原件封面上標注“企業名稱變更為XXX”,并加蓋備案專用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所提交備案、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其實施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經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企業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泄露、擴散備案的標準文本或內容。備案的標準一般不對外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備案登記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負責、恪盡職守,不向備案登記企業提出與備案登記工作無關的要求。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現應當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或者超過備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并取消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備案辦法》(深質監規〔200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