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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的公告

   2025-07-10 34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激發消費潛力,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倡導實施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在本市推行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并制定本指引。

為進一步優化首都消費環境,鼓勵線下經營者自愿開展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現予發布,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0日

北京市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激發消費潛力,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倡導實施線下購物無理由退貨,在本市推行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并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線下商品零售業實體店開展商品無理由退貨承諾。

本指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且于線下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實體經營企業。

本指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的個人。

第三條 無理由退貨承諾內容應不低于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對商品退貨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 鼓勵經營者自愿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

鼓勵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的經營者自愿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消費查”平臺公示相關信息。

第二章 退貨承諾實施方式

第五條  經營者可根據自身實際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自行決定進行退貨承諾的商品、適用范圍、退貨時限、退貨條件、退貨流程、退款方式等內容,并在店內顯著位置向消費者公示。經營者的退貨承諾內容中不得含有不公平格式條款。

第六條 不建議列入無理由退貨承諾的主要商品:

(一)消費者定制商品;

(二)食品藥品、鮮活易腐商品;

(三)圖書音像制品;

(四)一次性用品;

(五)貼身衣物。

第七條 經營者變更或終止承諾的,應履行此前消費者購買時其向消費者作出的承諾。

第八條 經營者應切實履行退貨承諾,不得借退貨承諾進行虛假宣傳。

第三章 無理由退貨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申請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可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發票等購物憑證遺失的,由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確認。

第十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購買時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的合理調試不視為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十一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本身價值貶損的,視為商品不完好。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將商品本身及其配件、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外包裝,以及購買該商品時的贈品等一并退回。

經營者可以事先標明贈品價格。如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未事先標明贈品價格的,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解決。經營者不得僅以贈品未退回或贈品不完好為由,拒絕商品退貨。

第十三條 消費者提出無理由退貨的有效期限,屬配送類商品的,自消費者實際簽收商品次日起計算;屬自提類商品的,自經營者開具購物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當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無理由退貨范圍內的商品使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抵消價款的,或者參與店內套裝、滿減等促銷活動的,經營者應在消費者購買前以顯著方式告知退貨規則。

未在消費者購買前以顯著方式告知退貨規則的,可執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退貨規則:

(一)使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需以相應形式退回;

(二)參與店內套裝、滿減等促銷活動的,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由于部分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優惠前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輸寄遞等費用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內容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利用約定加重消費者退貨成本。

第十六條 消費者進行無理由退貨,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牟取個人不當利益,不得實施“假意購買,惡意退貨”“先使用,后退貨”等不當行為。

第十七條 經營者如發現并能夠證實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時存在惡意情形,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可以拒絕退貨。

第四章 督促指導

第十八條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指導經營者自覺承諾踐諾。

第十九條 退出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的經營者,不得再以該活動名義對外宣傳。

第二十條 未開展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或已退出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活動的經營者,冒用該活動名義進行經營牟利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鼓勵經營者健全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及時處理消費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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