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工商局: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的監管,確保乳品市場質量安全,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工商明電〔2010〕22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加大監管力度,嚴格落實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
全省各級工商部門要強化對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建立完善乳品和含乳食品從入市、交易到退市的全程監管機制,監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經營者嚴格履行食品質量市場準入、建立和執行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強化內部食品質量管理等法定責任和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進貨關。要把監督乳品和含乳食品經營者建立和落實各項自律制度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特別要重點檢查乳品和含乳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和經營行為。要結合對乳品和含乳食品集中整治和日常監管工作,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通過制度建設,提高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為加強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機制保障。
二、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切實規范食品經營行為
全省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大對乳品和含乳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區域、重點銷售者,增加巡查頻次,完善巡查內容,提高巡查效能。要加大乳品和含乳食品質量抽樣檢驗工作力度,增加抽樣檢驗的品種和頻次,對抽檢中發現的和有關部門通報的含三聚氰胺乳品和含乳食品,要及時開展市場清查,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對退市的乳品和含乳食品,該銷毀的,要監督經營者及時銷毀。對不合格的乳品和含乳食品,經營者不主動退市和責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表面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要依法處罰。各地對發現的問題乳粉要核實其進貨渠道、供貨商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時通報產地監管部門。要采取明查暗訪等方式加強對乳品和含乳食品包裝、標識、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的監督檢查,強化對乳品和含乳食品商標、廣告等內容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切實規范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同時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乳品和含乳食品退市后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三、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乳品和含乳食品違法行為
各地要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賦予的執法手段,依法加大對銷售假冒偽劣乳品和含乳食品尤其是含三聚氰胺乳品等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經營等各類違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加強案件排查、督查督辦和區域執法協作,強化對違法線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對大要案件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各級工商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對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監管的組織領導,實行“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內設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合力抓,切實把乳品和含乳食品市場監管作為當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重點,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迅速行動。各級工商部門要及時制定方案,迅速行動,集中力量開展拉網式檢查,做到不漏一戶,不留死角。要加大檢查督辦度,有針對性地加強指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在乳品和含乳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工作不力、互相推諉、濫用職權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堅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加強工商部門內設機構之間以及與各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建立健全協調協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對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通報的青海省民和縣東垣乳品廠制售含三聚氰胺奶粉案件、標稱為“黑龍江大慶金泰乳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奶粉案件等涉案奶粉流入地工商部門,要立即開展市場清查,依法查處,并及時通報有關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其他環節的,要及時書面通報其他環節的監管部門;對其他部門通報屬于流通環節管轄的,要按照職責及時依法予以查處,并建立健全登記反饋制度。
(四)嚴格信息管理和信息報送。本次專項行動期間,各地要建立健全緊急報告制度。一旦發現涉嫌問題乳粉的案件,縣級以上工商部門要在依法逐級上報的同時,在發現后12小時內直接向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報告。對問題乳粉查處中涉及其它地方的,要及時相互通報信息,并同時向當地政府和省工商局報告。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嚴格落實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辦公室有關專項行動信息發布的規定,嚴格信息的管理和發布。對涉及流通環節問題奶粉抽樣檢驗結果、案件查辦、市場檢查情況等信息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工商局從7月19日開始,每周一下午5點前向省工商局食品處報送一周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專項行動工作情況統計表》,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情況隨時報送。各地應于8月5日前,向省工商局食品處報送本次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和《流通環節乳品和含乳食品專項行動工作情況統計表》(附后)。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