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計生委,市衛生監督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結合我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我委決定對《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二、第九條修改為:“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
(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意見表;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辦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證明復印件。
修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并辦理重新備案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已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辦理延續備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延續登記表。
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辦理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備案,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
(二)適用范圍和安全性指標均發生變化的。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需要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修改登記表(含修改單和修改說明)進行備案,原備案號不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8月18日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結合我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我委決定對《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第二款。
二、第九條修改為:“辦理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文本;
(三)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審定意見表;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辦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除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相應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證明復印件。
修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并辦理重新備案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材料。
已備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辦理延續備案的,只需提供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延續登記表。
委托生產食品的,委托方、受委托方均可辦理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
三、第十九條修改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備案,原備案號自動廢止:
(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需要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
(二)適用范圍和安全性指標均發生變化的。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需要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進行調整的,可以提交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修改登記表(含修改單和修改說明)進行備案,原備案號不變。”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