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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畜牧產業發展財政金融扶持政策的通知(哈政辦發〔2012〕11號)

   2013-01-18 759
核心提示: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畜牧產業發展財政金融扶持政策》予以印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畜牧產業發展財政金融扶持政策》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哈爾濱市畜牧產業發展財政金融扶持政策

  為加快現代畜牧產業強市建設步伐,提升畜牧產業綜合競爭力,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和農民增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設立畜牧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按照集中財力、統一規劃、統籌使用的原則,市財政每年從縣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重點用于龍頭企業養殖(加工)、規模化養殖、貸款貼息、良種引進、人員培訓等方面支出。

  第二條  支持畜牧標準化、規模化養殖畜禽舍建設。對符合全市縣域經濟產業布局和畜牧產業發展規劃、巴木通方區域合作發展規劃要求的規模養殖小區(場)新建畜禽舍,按年存(出)欄標準及相應新建面積,經驗收合格,采取先建后補方式給予補助。在達到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面積養殖數量的前提下,對奶牛存欄500頭以上、生豬出欄5000頭以上的新建畜舍每千平方米補貼4萬元,對肉牛出欄500頭以上的新建畜舍每千平方米補貼2.5萬元,對肉雞出欄20萬只以上、蛋雞存欄2萬只以上、鵝出欄2萬只以上、羊出欄2000只以上、特種養殖1萬只以上的新建畜禽舍每千平方米補貼1.5萬元,對鴨出欄20萬只以上的新建鴨舍每千平方米補貼0.75萬元,補貼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各承擔50%。以后,補助標準還將根據我市畜牧養殖發展情況和財力增長情況,按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條  加大畜牧養殖貸款擔保扶持力度。市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服務中心要加大對規模化養殖企業和畜牧加工龍頭企業貸款擔保力度。各級財政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對符合條件的養殖企業(戶),要優先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第四條  擴大畜牧產業貸款貼息范圍。充分利用省對奶牛、生豬貸款貼息補助政策,對奶牛存欄100頭以上、生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的規模養殖場(戶)基礎設施建設貸款,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1年貸款貼息扶持(不足1年的按實際期限計算),所需資金由省和區(縣、市)按7:3的比例分別承擔。

  對未納入省補助范圍的肉牛出欄500頭、肉雞(鴨)出欄20萬只、蛋雞存欄2萬只、鵝出欄2萬只、羊出欄2000只、特種養殖1萬只以上的規模養殖場基礎設施建設貸款,達到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面積養殖數量,按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1年貸款貼息扶持(不足1年的按實際期限計算),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市)按7:3的比例分別承擔。

  對規模以下養殖企業(戶),符合小額貸款擔保政策的貸款,由財政給予貸款貼息扶持。

  第五條  推進巴木通方區域合作。加強巴木通方區域畜牧產業建設,不斷擴大規模,并以此為依托,帶動其他區域畜牧產業發展。在不重復享受補貼的前提下,按照規定標準,規劃區域內政府對區域外養殖企業(戶)給予異地補貼的,市級財政將市級應承擔的補貼資金撥付給區域內政府,由區域內政府統一兌現補貼資金。

  第六條  鼓勵畜牧養殖戶參與畜牧養殖保險。積極推進生豬、奶牛等畜牧養殖政策性保險,努力擴展養殖保險范圍,逐步建立完善養殖風險保障機制。各級財政對于畜牧養殖保險給予保費補助,其中能繁母豬保險保費補貼按照中央、省、區(縣、市)、參保農戶(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5:2:1:2的比例承擔,奶牛保險保費補貼按照中央、省、區(縣、市)、參保農戶(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3:3:1:3的比例承擔,其他畜禽養殖保費補貼由市、區(縣、市)、參保農戶(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各承擔1/3。

  第七條  加強對畜牧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根據實際需求,將畜牧養殖從業人員技術培訓納入農民工、扶貧等培訓計劃,統籌安排培訓補助資金。對符合畜牧產業規劃的重點龍頭企業組織的技術培訓,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積極扶持畜禽良種引進。對納入全市種畜禽繁育體系建設規劃,引進國外優良畜禽品種,并在限定數量內的,按引種費20%的比例給予引種補貼,補貼資金由市和區(縣、市)各承擔50%。

  第九條  完善動物防疫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建立動物防疫、畜產品質量監管體系和公共財政保障機制。充分發揮市動物產品預警監控中心的人才、技術等優勢,加快鄉(鎮)、村級畜牧防疫站(點)建設,形成市、區(縣、市)、鄉(鎮)、村四級畜牧防疫服務網絡體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畜牧防疫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的同時,鄉(鎮)、村級畜牧防疫服務站(點)建設以區(縣、市)財政投入為主體,市級財政重點對鄉(鎮)、村畜牧防疫服務站(點)防疫儀器、設備配備給予支持,區(縣、市)級財政重點對鄉(鎮)、村級畜牧防疫服務站(點)辦公場所建設、交通工具配備等方面給予支持。將動物防疫、疫情監測、質量監管、畜產品監測等畜牧防疫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扶持我市畜禽疫苗企業發展,對畜禽疫苗研制、生產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條  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現代畜牧業發展的意見》(哈政綜〔2010〕47號)同時廢止。



 
地區: 黑龍江
標簽: 農業 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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