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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職能轉移監管評估辦法(粵工商標字〔2013〕389號)

   2013-07-31 292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保證職能轉移后承接主體開展廣東省著名商標(下稱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質量和績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

  第一條 為保證職能轉移后承接主體開展廣東省著名商標(下稱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的質量和績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令第169號)和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稱省編辦)《印發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12〕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著名商標認定職能轉移的監管評估應當堅持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三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省工商局)負責對承接主體開展的著名商標認定工作進行監管評估。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組織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省工商局的監管評估。

  第四條 監管評估內容:

  (一)承接主體的合法性。職能轉移期間,承接主體是否符合省編辦審定的《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轉移實施方案》規定的承接主體資格。

  (二)承接主體依法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情況。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開展著名商標認定和延續工作。

  (三)承接主體建立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機制情況。包括著名商標認定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是否履行《廣東省著名商標認定職能轉移承接協議》,建立著名商標認定的規范和流程,明確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程序、管理、責任等。

  (四)承接主體對著名商標的管理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著名商標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涉及著名商標的舉報和投訴處理是否有完善的工作機制。

  (五)承接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防止弄虛作假、濫用權力、以權謀私等腐敗行為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承接主體在開展工作中是否有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情形。

  (六)承接主體開展著名商標認定的信息公開和收費情況。包括是否對著名商標認定的條件、標準、程序、認定情況等信息向社會公開,認定中是否收費,以及收費依據,有無違規收費等情況。

  第五條 承接職能期間,承接主體每年應當向省工商局書面報告承接主體資格情況和當年認定工作情況。省工商局在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承接主體提出改進建議,并跟蹤整改。

  第六條 協議執行期屆滿前,由省工商局邀請相關部門共同組成職能轉移評估小組,對承接主體承接期間工作情況進行評估。

  承接主體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評估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監管評估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

  第七條 經評估合格的,省工商局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延期協議。評估不合格的,省工商局應當終止協議,并取消其承接主體資格。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0日起實施。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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