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2013年3月28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
一、著力為建設經濟強省、和諧河北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重點領域立法,著力抓好改善發展環境、規范行政行為,改善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加強市場監管、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項目。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新形勢下,要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該立法的加快立法,該配套的抓緊配套,該修訂的抓緊修訂,該廢止的及時廢止。要按照著力改善發展環境的要求,在制度設計上始終堅持規范行政行為,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市場主體創造寬松的制度環境。在設定法律責任時,要堅持教育引導優先,切實減少設定行政處罰,特別是罰款條款,能不設的不設,能減少的減少,充分運用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手段,多措并舉,督促有關管理相對人糾正違法行為,不能為行政執法人員處理違法行為“一罰了之”、“拿錢走人”提供依據。
二、努力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質量。要堅持科學立法,正確把握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力求使政府立法準確反映發展要求、符合人民意愿;政府立法要深入基層開展調研,召開有關部門、基層行政執法人員、管理相對人參加的不同類型的座談會,特別是征求管理相對人意見時,應當有不同利益的代表參加,并單獨召開,切實增強立法的針對性;要注重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和立法后評估工作,使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中行得通。要堅持民主立法,積極推進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向廣度、深度發展,實現公眾的有序參與、廣泛參與和有效參與,要鼓勵公眾參與政府立法項目提出、初稿起草、審查修改等政府立法的各個環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項目外,所有政府規章草案和重要的法規草案都應當通過主要報刊、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網等新聞媒體向公眾征集意見,并給公眾預留充足時間,對公眾提出的建議,要充分采納,并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反饋建議采納情況;要采取委托專家立法,邀請專家參與立法論證等形式,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堅持依法立法,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防止越權立法,切實維護法制統一。
三、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起草的初稿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溝通,書面征求意見。相關部門要從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認真研究,及時合理地提出意見。對同一問題提出不同于前一次意見或者提出新的意見的,應當提供充分理由,并經本部門主要領導簽字同意。有關部門經充分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省法制辦要加強協調,盡早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省法制辦在起草、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時,要進一步加強與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省人大法工委的聯系與溝通,主動聽取并高度重視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四、切實維護立法工作計劃的嚴肅性。對列入立法工作計劃力爭年內完成的一檔立法項目,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切實做到人員和經費有保障,爭取在5月底前將較成熟的送審稿送省法制辦審查;不能報送的,起草部門要向省政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情況。對需要進行立法調研適時立法的二檔立法項目,各有關部門也要抓緊工作,認真論證,待條件成熟后按程序報送審查。省法制辦要切實做到規范立法,執行《政府立法工作操作規范》,加強與有立法任務部門的聯系,認真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確保今年省政府立法任務的全面完成。
2013年4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
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著力抓好改善發展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文化發展繁榮以及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訂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項目。在力爭完成一檔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二檔立法項目。據此,對省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力爭2013年年內完成的立法項目(22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4件)。
1?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修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2?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現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制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省國資委起草)。
3?為滿足公民終身學習需求,完善終身教育體系,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制定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省教育廳起草)。
4?為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省文化廳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二)需要年內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8件)。
1?為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保護規定(省林業廳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2?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管理,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3?為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用熱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制定供熱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4?為保護企業和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改善和優化企業經營環境,制定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權益保護規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5?為規范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制定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6?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修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農業廳起草)。
7?為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8?為適應氣候變化,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制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9?為加強土地復墾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制定土地復墾規定(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0?為加強石油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質量,制定石油和化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11?為加強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秩序,保護漁民、船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實施辦法(省公安廳起草)。
12?為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制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辦法(省民政廳起草)。
13?為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省衛生廳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14?為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
15?為規范地理信息交換共享行為,提高經濟社會信息化水平,制定地理信息交換共享管理辦法(省地理信息局起草)。
16?為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省殘聯起草)。
17?為預防制止餐桌浪費,提倡勤儉節約,引導理性消費,推動餐飲業健康發展,制定預防和制止餐桌浪費辦法(省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起草)。
18?為加大行政執法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完善行政執法案件和行政執法行為投訴舉報辦理制度,制定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辦法(省法制辦起草)。
二、需要先行調研,待立法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36件)
(一)需要進行立法調研,待條件成熟時適時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性法規修訂草案建議(20件)。
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辦法(省農業廳起草)
2?草原管理條例(省農業廳起草)
3?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條例(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4?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修訂)(省環境保護廳起草)
5?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6?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修訂)(省綜治辦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7?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條例(省食安辦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8?地下水管理條例(省水利廳起草)
9?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訂)(省商務廳起草)
10?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省物價局起草)
11?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條例(省發展改革委起草)
12?土地管理條例(修訂)(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3?民辦教育條例(修訂)(省教育廳起草)
14?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專業合作社法》辦法(省農工辦起草)
15?公路條例(修訂)(省交通運輸廳起草)
16?安全生產條例(修訂)(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17?無線電管理條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18?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條例(省氣象局起草)
19?電信條例(省通信管理局起草)
20?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省法制辦起草)
(二)需要進行立法調研,適時制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16件)。
1?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省財政廳起草)
2?預算管理規定(省財政廳起草)
3?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規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起草)
4?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起草)
5?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省水利廳起草)
6?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省林業廳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7?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修訂)(省安全監管局起草)
8?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傳播辦法(省氣象局起草)
9?行業協會管理辦法(省工經聯起草)
10?海域使用權出讓與回收管理規定(省國土資源廳起草)
11?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省教育廳起草)
12?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省環境保護廳起草,同時也是公眾建議項目)
13?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14?大型群眾活動安全管理規定(省公安廳起草)
15?電信領域涉及國家安全事項規定(省國家安全廳起草)
16?促進實驗室發展辦法(省質監局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