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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滬府辦發〔2025〕6號)

   2025-04-17 579
核心提示:《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25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按照執行。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做好2025年度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強化立法供給,著力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十二屆市委五次、六次全會部署,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充分運用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工作成果,統籌立改廢釋,更好發揮立法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為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中充分發揮龍頭帶動和示范引領作用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二、優化立法機制,持續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質效

將黨的領導貫穿于政府立法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立法工作中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按照程序向市委請示報告。堅持科學立法,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等立法項目的前瞻性研究,做好立法儲備;用好政府立法專家庫和立法研究基地,為政府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堅持民主立法,進一步發揮市政府基層立法聯系點察民情、聽民意、聚民智“直通車”作用,拓展人民群眾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和方式,并做好意見建議梳理、反饋,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堅持依法立法,全面準確把握憲法精神和上位法規定,確保立法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實現法律體系內部銜接協調,維護法制統一。

三、加強統籌協調,全面落實年度政府立法任務

起草部門要高度重視立法工作計劃的執行,完善工作機制、壓緊壓實責任,全面落實調研論證、意見征集、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公平競爭審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工作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完成正式項目草案起草任務,并至少提前兩個月向市司法局報送草案送審稿;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努力把立法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重大分歧解決在起草階段。起草部門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時完成草案起草任務的,要書面報告市政府。

市司法局要及時跟蹤了解立法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積極指導、協調解決立法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于部門間爭議較大、一時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立法事項,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妥善處理分歧;嚴把法制審核關,注重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訴求,對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審稿,按規定退回起草部門重新研究。

對列入年度計劃的政府規章預備項目、調研項目,起草部門要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市司法局報送相關文本草案、調研論證報告。此外,起草部門要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關于建立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機制的部署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年度政府規章常態化評估清理工作,不斷增強政府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和時效性。

起草部門要通過“上海全面依法治市大系統”——“行政立法子系統”(政務外網網址:http://10.83.251.114:6030/cas/;聯系電話:24029102)完成相關材料報送,并將紙質材料加蓋公章后報送市司法局。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3月21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正式項目(21件)

(一)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含浦東新區法規)草案項目(17件)

1.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規定(修改)(市司法局)

2.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修改)(市公安局)

3.上海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制定)(市發展改革委)

4.上海市發展規劃條例(制定)(市發展改革委)

5.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6.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7.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修改)(市地方金融局)

8.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制定)(市糧食物資儲備局)

9.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離岸債券發展若干規定(制定)(市地方金融局)

10.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長三角科技創新協同發展的決定(制定)(市科委)

11.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修改)(市市場監管局)

1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制定)(市生態環境局)

13.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修改)(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14.上海市節約用水條例(制定)(市水務局)

15.上海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制定)(市農業農村委)

16.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改)(市民政局)

17.上海市行業協會商會條例(制定)(市民政局)

(二)擬制定、修改、廢止的政府規章項目(4件)

1.上海市東方樞紐國際商務合作區管理辦法(制定)(市商務委)

2.上海市鐵路客運站地區管理辦法(制定)(市交通委)

3.上海市廠房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市消防救援局)

4.圍繞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常態化評估清理等要求進行打包修改與廢止的規章項目

二、預備項目(20件)

(一)地方性法規(含浦東新區法規)項目(12件)

1.上海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制定)(市國資委)

2.上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修改)(市經濟信息化委)

3.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4.上海市公益廣告條例(制定)(市市場監管局)

5.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外資研發中心發展若干規定(制定)(市商務委)

6.上海市浦東新區離岸貿易金融服務若干規定(制定)(市地方金融局)

7.上海市浦東新區工業領域綠色再制造若干規定(制定)(市經濟信息化委)

8.上海市濕地保護條例(制定)(市綠化市容局)

9.上海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制定)(市規劃資源局)

10.上海市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條例(制定)(市農業農村委)

11.上海市浦東新區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若干規定(制定)(市農業農村委)

12.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社會組織發展若干規定(制定)(市民政局)

(二)政府規章項目(8件)

1.上海市地震監測預警管理辦法(制定)(市地震局)

2.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辦法(制定)(市房屋管理局)

3.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辦法(修改)(市商務委)

4.上海市公墓管理辦法(修改)(市民政局)

5.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修改)(市規劃資源局)

6.上海市優撫對象優待辦法(修改)(市退役軍人局)

7.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修改)(市醫保局)

8.上海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修改)(市司法局)

三、政府規章調研項目(13件)

1.上海市優化營商網絡環境若干規定(制定)(市網信辦)

2.上海市市域鐵路運營管理辦法(制定)(市交通委)

3.上海市電動船舶安全管理辦法(制定)(上海海事局)

4.上海市黃浦江蘇州河堤防設施管理保護辦法(制定)(市水務局)

5.上海市退役軍人安置辦法(制定)(市退役軍人局)

6.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修改)(市發展改革委)

7.上海市婚姻介紹機構管理辦法(修改)(市民政局)

8.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修改)(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9.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修改)(市生態環境局)

10.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墻管理辦法(修改)(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11.上海市環城綠帶管理辦法(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2.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辦法(修改)(市綠化市容局)

13.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修改)(化工區管委會)

備注:制定項目名稱皆為暫定名。




 
地區: 上海
標簽: 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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