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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實施酒類商品流通備案和溯源制度的通告(合川府〔2010〕83號)

   2013-04-09 625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酒類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消費安全,根據商務部《酒類

  為進一步規范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維護酒類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確保消費安全,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重慶市酒類商品管理條例》和《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我區繼續實施酒類商品備案和溯源制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繼續全面實施酒類商品流通備案登記制度

  (一)備案登記的范圍。凡在我區從事酒類商品批發、零售(含餐飲、歌舞廳、酒吧等娛樂場所)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均屬備案登記對象。

  (二)備案登記的要求。各酒類經營者按照一店一套表的原則,到合川區商委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申報表》,按照《重慶市商業委員會〈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將《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業主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提交區商委進行備案登記。非業主本人親自辦理備案登記的,受托人應提供業主身份證復印件、業主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備案登記時間。酒類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到區商委辦理備案登記。

  二、全面實行酒類商品溯源制度

  (一)實行酒類商品溯源的范圍。凡從事酒類商品的經營者均屬溯源對象。

  (二)實行溯源制的要求。從事酒類商品批發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銷售酒類商品時,必須使用統一格式的《酒類商品流通隨附單》,并向首次交易的下游客戶提供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復印件;零售經營者購進酒類商品時應按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索取加蓋有供貨方印章的隨附單和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所有酒類經營者必須建立酒類商品可以追溯三年以內的購銷臺帳。

  三、加強酒類市場管理,規范酒類商品經營行為

  (一)規范散裝白酒銷售行為,禁止流動銷售散裝白酒,銷售散裝白酒必須在固定門店內銷售,并標明銷售產品的產地、廠名、品名、原料、酒精度。

  (二)酒類經營者應當銷售取得酒類商品生產資格的生產者生產的酒類商品。首次直接向酒類生產企業購進酒類產品的銷售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必須向生產方索取酒類商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各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在經營場所懸掛顯著標識。

  四、嚴格酒類執法檢查,確保酒類食品安全

  酒類管理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區商委是我區酒類商品行政管理機關和流通監督管理機關,必須盡職盡責地做好酒類商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加大打擊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的力度;區工商、質監、衛生、藥監、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依據各自的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做好本區酒類商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確保酒類食品安全。

  凡違反酒類備案登記制度和溯源制度的行為,由區商委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重慶市酒類商品管理條例》依法查處。

  五、其他事項

  本通告由區商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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