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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遼環發〔2025〕7號)

   2025-05-28 571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24〕16號),規范細化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全鏈條管理,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根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環環評〔2024〕41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各市、沈撫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24〕16號),規范細化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全鏈條管理,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應用,根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規定》(環環評〔2024〕41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遼寧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調整更新和跟蹤評估工作。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和發布、數字化建設、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市(含沈撫示范區,下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做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與調整更新、組織實施、宣傳培訓、跟蹤評估、監督管理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協調機制,做好相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實施應用和監督管理。重要工作進展及時向同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第四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定期培訓機制,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的分類分級培訓,加強宣傳解讀、經驗總結與信息報送。

第二章  實施應用

第五條  推動完善以政府為主體、多部門深度參與的實施應用機制。推動有關部門充分運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規劃編制過程中加強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分析。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家和省重大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和用途管制要求的銜接,協同推進空間保護和開發格局的優化。

第六條  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規劃環評審查時,應將規劃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作為審查重點之一;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時,應重點審查項目選址選線、生態影響、污染物排放、風險防范等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符合性。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作為“兩高”行業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硬性約束,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協同。以《規定》第十六條(一)至(五)項為重點,推進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應用,提升生態環境治理現代化水平。

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及時總結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應用情況,形成應用案例。應用案例重點圍繞以下方向:

(一)落實國家重大戰略,服務綜合決策;

(二)嚴格環境準入,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三)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管理效能;

(四)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維護生態安全格局;

(五)推動環境質量改善,提升城鄉人居環境品質;

(六)增強生態環境保護政策協同,健全源頭預防體系;

(七)加強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篩選,為督察執法提供支撐;

(八)助力生態文明示范創建,支撐美麗遼寧建設。

第三章  調整更新

第九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每五年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部署進行定期調整。相關技術銜接、備案、發布等工作流程按照《規定》第二章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期內,符合《規定》第十八條情形的,可以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相關聯的內容進行動態更新。動態更新應滿足《規定》第十九條要求。

第十一條  按照“誰發布、誰更新”的原則,組織實施動態更新工作,編制備案說明及相關支撐材料,向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動態更新成果備案申請。動態更新過程中,應加強與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按照《規定》第十一條要求,強化技術銜接。

第十二條  動態更新成果報送備案前,應按下列情形分類履行論證程序或提供相應支撐性文件:

(一)生態環境管控單元邊界不變,僅涉及因法律法規有新規定需聯動更新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可不開展科學論證;

(二)涉及優先保護單元更新的,除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依法依規調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續的情形外,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科學論證;

(三)因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依法依規調整和其他依法取得征占用手續導致優先保護單元范圍更新的,或產業園區范圍調整導致重點管控單元范圍更新且不涉及優先保護單元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調整支撐性文件,無需開展科學論證;

(四)其他情形,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

動態更新過程中,具體管控要求依照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動態更新成果需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科學論證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論證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論證申請函;

(二)需論證的更新方案,包括更新前后的分區范圍矢量數據、管控要求及清單變化對比情況,調整的依據、說明等;

(三)其他支撐材料。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科學論證,應于20日內(不含補正修改時間)反饋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  動態更新成果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的,論證意見應有明確的專家結論,并由組織單位以會議紀要等文件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動態更新成果備案程序按《規定》第二十一條執行。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備案材料后,對材料完整性、內容規范性、技術合理性進行審查,對審查中未發現問題的直接予以備案,并于30日內(不含補正修改時間)反饋備案意見。

只涉及市級成果更新的,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通過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報生態環境部,由國家賦碼后反饋給相關市發布實施。

涉及省級成果更新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發布實施。

第十六條  動態更新成果的發布程序由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請同級政府同意后發布實施。

定期調整和動態更新成果向社會公開的內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地圖管理等有關規定。

調整更新的報備機關按程序發布實施后將發布文件抄送備案機關。

第四章  跟蹤評估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跟蹤評估指標體系,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細化制定市級跟蹤評估要求,統籌做好省、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的跟蹤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  年度跟蹤是對上一年度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工作推進和監督管理情況的跟蹤總結。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跟蹤評估指標開展評估。其中,年度工作不涉及的指標可不納入評估。

第十九條  五年評估是對本行政轄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五年間各項工作進展和實施成效的綜合評價,評估事項按《規定》第二十八條執行。

開展五年評估的當年不再開展年度跟蹤。

第二十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跟蹤評估工作方案,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推進職責分工,組織各市和有關部門對照跟蹤評估內容進行自評。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作方案組織開展跟蹤評估工作,形成自評估報告,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各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應用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牽頭編制省級自評估報告,按程序報生態環境部。自評估報告應當包含跟蹤評估事項進展情況、問題清單、有關建議、后續工作計劃等內容,并附相關支撐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遼寧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暫行辦法》(遼環發〔2023〕18號)同時廢止。




 
地區: 遼寧
標簽: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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