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臺灣地區“勞動部”發布勞職授字第10402009921號公告,預告修訂“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部分條文,10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此次修訂系經會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政府一體及便民原則,建立臺灣地區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的單一窗口及機關間的合作機制,其修訂要點如下:
1.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委托“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新化學物質核準登記案件的受理及登記文件核發的依據。(修正第十八條,刪除現行第三十條)
2. 增訂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新化學物質申請人已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文件者,視為已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修正第三十條之一)
3. 配合本次修正訂定生效日期。(修正第三十一條)
日期: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