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取得實效,鞏固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城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許可,禁止無證照經營。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飲食經營服務活動,環保、衛生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予以取締和處罰。
二、在城市從事飲食經營服務,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必須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等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網排放油煙。
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經營服務項目(含燒烤攤點),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卻未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期限整改。
飲食經營服務業主應當加強對油煙凈化設施的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禁止燃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產生的廢水應當設置隔油池,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網。產生的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應當妥善收集,集中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隨意傾倒。
五、從事飲食經營服務,應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空調設施和通風設備的設置及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夜間經營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六、對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煤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衛生、建設、公安、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其法定的職能依法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適用于瀘州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
一、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許可,禁止無證照經營。對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飲食經營服務活動,環保、衛生許可審批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許可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予以取締和處罰。
二、在城市從事飲食經營服務,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必須采取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等有效措施防治油煙污染,油煙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禁止向下水道或污水管網排放油煙。
現有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經營服務項目(含燒烤攤點),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或者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卻未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期限整改。
飲食經營服務業主應當加強對油煙凈化設施的維護保養,保證油煙凈化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禁止燃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四、從事飲食經營服務,產生的廢水應當設置隔油池,經隔油、殘渣過濾等措施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網。產生的廢油及其他含油廢物應當妥善收集,集中處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隨意傾倒。
五、從事飲食經營服務,應當采取有效的隔聲減振等防治噪聲污染的措施;空調設施和通風設備的設置及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夜間經營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聲擾民。
六、對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煤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通告其他規定的,由環保、工商、衛生、建設、公安、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其法定的職能依法予以處罰。
七、本通告適用于瀘州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