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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的決定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35 號)

   2020-09-27 735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的決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經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的決定》已于2020年9月24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廢止《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等七件


    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的決定


    (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性決定:
 
    一、浙江省軍事設施保護實施辦法(1991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二、浙江省民兵工作實施辦法(1992年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三、浙江省職工教育條例(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四、浙江省取締無照經營條例(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五、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保障和促進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六、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促進畜牧業轉型升級的決定(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進和保障桐廬縣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決定(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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